关于印发《化州市行政复议法律援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日期:2024-12-02
化司规〔2024〕1号 关于印发《化州市行政复议法律援助 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市有关单位: 为保障经济困难公民在行政复议活动中的合法权益,引导申请人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争议、寻求救济,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现将《化州市行政复议法律援助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化州市行政复议法律援助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保障经济困难行政复议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全市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行政复议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在以化州市人民政府为复议机关的行政复议案件审理过程中,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行政复议申请人申请法律援助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行政复议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监护人或者法定代理人代为申请法律援助。没有监护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由申请人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单位或者人员代为申请。 第三条因经济困难申请行政复议法律援助的,申请人应当如实说明经济困难状况。 法律援助机构核查申请人的经济困难状况,可以通过信息共享查询,或者由申请人进行个人诚信承诺。 法律援助机构开展核查工作,有关部门、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四条行政复议机构在受理行政复议申请时,应当主动告知符合行政复议法律援助条件的申请人有申请行政复议法律援助的权利。 第五条化州市法律援助处负责依照法律援助相关法律法规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指派法律援助人员,并对法律援助活动进行指导、协调、管理。 第六条申请行政复议法律援助,应当向法律援助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法律援助申请表;
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代理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
经济困难说明材料,或者依法不受经济困难条件限制的证明材料;
申请行政复议有关的材料。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材料或者要求申请人作出说明。申请人未按要求补充材料或者作出说明的,视为撤回申请。 第七条法律援助申请人有材料证明属于下列人员之一的,免予核查经济困难状况: (一)无固定生活来源的未成年人、老年人等特定群体; (二)社会救助、司法救助或者优抚对象;刑满释放、解除强制隔离戒毒后未就业、生活无着的人员; (三)申请工伤认定或申请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进城务工人员; (四)困难残疾人家庭、一户多残、重度残疾或者无固定生活来源的残疾人;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八条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收到行政复议法律援助申请之日起七日内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决定给予法律援助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三日内指派法律援助人员为申请人提供法律援助;决定不给予法律援助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法律援助机构在指派承办人时,下列人员应当回避: (一)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二)担任行政复议案件被申请人法律顾问的; (三)其他依法应当回避的情形。 第十条法律援助人员接受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后,应当及时与申请人联系,办理相关委托手续,按规定提供行政复议法律援助服务。 接受指派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法律援助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尽职尽责承办法律援助事项,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延迟或中止办理所指定的法律援助事项。 法律援助人员在提供法律援助过程中不得向申请人收取钱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对于在承办行政复议法律援助案件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以及有关行政复议案件信息、受援人不愿泄露的情况和信息,法律援助人员应当予以保密。 第十一条受援助申请人应当向法律援助人员如实陈述与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情况,及时提供证据材料,协助、配合办理法律援助事项。 受援助申请人有权向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人员了解法律援助事项办理情况。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人员未依法履行职责的,申请人可以向司法行政部门投诉,并可以请求法律援助机构更换法律援助人员。 第十二条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人员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向法律援助机构报告,经法律援助机构审查核实后,应当终止该项法律援助或按有关规定对受援助的申请人追究责任: (一)受援人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法律援助; (二)受援人故意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证据; (三)受援人利用法律援助从事违法活动; (四)受援人的经济状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 (五)行政复议案件终止审理; (六)受援人自行委托律师或者其他代理人; (七)受援人有正当理由要求终止法律援助;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行政复议机关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上述情形的,应当及时通知法律援助机构。 第十三条法律援助人员在案件结束后,应当及时向法律援助机构报告并提交有关案卷等材料。法律援助机构审核后,按照相关规定向法律援助人员发放办案补贴。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化州市司法局负责解释。本实施办法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化州市司法局办公室
2024年4月18日印发
化州市司法局
2024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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