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州市不动产统一登记有关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政策解读
原文链接: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化州市不动产统一登记有关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一、制定背景及必要性 我市于2019年5月5日发布实施《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不动产统一登记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试行)》(化府规〔2019〕1号),于2020年10月19日修改印发了《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不动产统一登记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试行修改版2020)》(化府规〔2020〕4号)(以下简称“《意见(试行修改版2020)》”),有效解决全市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保障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但随着工作的逐步推进,部分《意见(试行修改版2020)》中未涵盖的不动产登记问题日益凸显,由于尚未明确相关问题处理办法,致使业务无法办理,且《意见(试行修改版2020)》已于2022年5月5日失效,不能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为做好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及时修订工作,确保行政管理的持续性和有效性,结合我市实际,梳理不动产登记过程中各类突出历史遗留问题,对《意见(试行修改版2020)》开展修订工作,起草了《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不动产统一登记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二、制定依据 (一)《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快解决不动产登记若干历史遗留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号) (二)《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加快处理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指导意见的通知》(粤自然资规字〔2018〕5号) (三)《茂名市自然资源局关于不动产统一登记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茂自然资规〔2021〕1号)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五)《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六)《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三、任务及目标 《意见》发布后能够明确我市各类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办法,积极稳妥推进我市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切实规范不动产登记行为,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 四、主要内容 《意见》共包含十一条内容,其中第一条第(三)项、第三条第(一)项、第五条第(一)(二)项为新增内容,第一条第(一)项、第二条第(一)(二)项、第三条第(四)项、第四条第(一)(二)(三)项基本按照《意见(试行)》的表述进行调整。《意见》第一条第(二)项、第三条第(二)(三)项、第六条至第十一条与《意见(试行)》中第四、五点内容基本一致。 其中,《意见》第一条第(三)项增加:“在国有土地上建成并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书、但无土地权属来源的房改房、经济适用房、解困房、集资房等分层、分套的房产,当事人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申请不动产登记,经市自然资源局核查确无土地权属来源资料的,公告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后,当事人按房地产交易价格的3%(商业用途按8%)缴纳相当于土地出让金的价款后(交易价格按税务部门确认应缴纳契税的房地产价值计算),土地使用权按出让性质,土地权利按房屋基底面积共有共用办理不动产登记。宗地出让期限统一从该宗地上首套房登记之日起计算。” 第五条第(一)项增加:“2019年9月1日前建成的工程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或者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下
(含500平方米)的房屋,经有资质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不属C、D级危房的,在化州市人民政府网站及不动产所在地公告15个工作日,公告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办理不动产登记。” 第五条第(二)项增加:“任何将应当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分解为若干限额以下的工程项目,规避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不予办理确权登记。” 《意见》自2024年3月31日实施,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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