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州市国土资源局是主管土地资源、矿产资源和测绘事业的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主要职责
1、宣传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土地、矿产、测绘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定本市有关规范文件并组织实施,负责有关行政事项的听证。
2、编制和实施国土规划、土地和矿产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规划、地质勘查规划,地质灾害防治和地质遗迹保护规划及测绘工作规划;参与报上级政府审批的城市总体规划的审核;指导和审核镇级土地、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总体规划。
3、在保护生态环境的前提下,加强对土地、矿产两种自然资源的保护与管理,尤其要加强耕地保护和土地管理,严格土地用途管制和地价管理,规范土地使用权交易行为,加强土地市场管理,强化执法监察和依法行政,保障人民生活和国家现代化建设当前和长远的需要。
4、监督检查下级国土资源部门行政执法和土地、矿产资源规划执行情况;统筹协调国土整治活动,依法保护土地、矿产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查处违法案件。
5、实施农地用途管制,指导基本农田保护;拟定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和开发耕地政策并进行指导监督,确保耕地面积占补动态平衡。
6、组织制订地籍管理政策、技术标准;负责土地调查、权属确认、登记、发证、查验、统计和定级工作;调处土地权属纠纷;协助民政部门调处行政界线争议和堪定行政界线;建立健全土地统计制度和土地动态信息检测体系。
7、拟定土地市场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土地征用,对土地使用权划拨、出让、转让、租凭、抵押、作价出资、交易和政府收购等进行管理和监督检查;指导农村集体非农土地使用权的流转管理;指导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的制定与公布,审定土地评估机构的资格,确认土地使用权价格;承担呈报本级及上级人民政府审批的各类用地审查、报批工作。
8、负责矿产资源探矿权的审查、采矿权的圣批和登记的管理工作;组织矿产资源调查,负责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和地质资料汇交管理工作;依法实施地质勘查行业管理,对地质勘查单位的资格提出审查意见,管理地质勘查成果;组织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对从事探矿权、采矿权的机构的资格提出审查意见,协助有关部门确认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结果。
9、组织检测、防治地质灾害和保护地质遗迹;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和评价工作,检测、监督防止地下水的过量开采与污染,保护地质环境;负责认定地质遗迹保护区有关工作。
10、制订测绘工规划、计划和技术标准;组织并管理基础测绘、行政区域界线测绘、地籍测绘和其他重大测绘项目;依法实施测绘性业管理,审定测绘单位资格,负责测绘任务登记;管理测绘成果质量和地图编制工作;管理大地测量控制系统,管理、审核、发布重要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指导和监督测量标志的保护工作。
11、负责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测绘事业的对外合作与交流。
12、归口管理本市地质勘查单位。管理局属下事业单位和基层国土资源所。
13、承办市人民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交办3的其他事项。
二、领导班子及分工
凌宇锋局长:主管全面工作,兼管人事、计财工作;
柯克武副局长:分管工会、办公室、规保股、垦复站、测量队;
黄康养副局长:分管地籍测绘股、宣传法制股、直属所;
张芝伟副局长:分管矿管股、矿产中心、土地交易所、文化中心、基建、安全工作;
周启彪副局长:分管建设用地股、土地估价事务所、土地储备、基层所财务管理、市投资中心国土窗口及局窗口;
李志伟纪检组长:分管纪检监察室、档案管理、局机关办公区、职工住宅区、文化中心区的卫生、保卫工作。
黄瑞清队长:分管执法监察队、信访工作。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国土资源局设9个职能股(室、队):
1、办公室
综合协调局机关的政务和内务管理工作。负责信息、会议、文秘、档案、接待、保卫、车辆、保密以及上传下达工作。负责局机关、党务老干、人事、工资、共青团、计生工作,负责各基层国土资源所正副所长任免的人事工作。
2、宣教法制股
负责国土资源管理的调研、宣传、普法、教育工作,指导国土资源系统干部专业培训;组织协调有关股室起草和整理汇编国土资源管理有关规范性文件;办理上级有关部门送发的会签文件;负责国土资源管理听证以本系统的诉讼、法律文书及重大行为的审查工作,组织、协调依法行政工作;协调重大科技攻关项目,管理科技成果,推进科技进步。
3、计财股
负责本局的财务管理工作;负责综合统计、汇总编报年度综合计划、经费收支预算、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并检查、监督、落实;负责本系统行政事业和协助财税部门做好有关税费的征收管理工作;负责国家及省、市规定国土资源行政事业性收费及其他收费的征收和使用管理;负责本局固定资产的登记管理及局下属单位的财务监督管理。
4、建设用地股
指导土地征用和城乡建设用地管理工作;拟定征用土地方案和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参与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办理农地转用和征用土地的审查报批工作;负责本市建设用地的征地公告,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检查监督征地政策的落实;指导、监督、审查城市规划区内农(居)民集体或个人建房用地、临时用地的报批。
5、地籍测绘股
负责土地使用权的划拨、出让、转让、租凭、抵押、作价出资、交易的审核和监督管理,拟定土地使用权处置方案;指导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管理;拟定地价政策,指导土地定级和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的制定与公布工作;审核土地评估机构、中介机构资格和地产信息。负责土地资源调查统计及动态检测工作;负责城乡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确权及指导各镇开展土地登记发证工作、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工作和土地权属证书年检工作。负责测绘行业管理和测绘产品质量确认、备案和监督管理,审查测绘单位资质、仲裁测绘纠纷,负责地图编制出版的版权管理和测绘标志保护工作,协助民政部门堪定行政界线。
6、土地规划与耕地保护股
负责编制全市及区域性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和年度计划;指导和审核镇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参与呈报上级政府审批的城市总体规划的审核;组织实施市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拟定专项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垦复和耕地开发规定;负责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拟定和审核耕地补充方案和农地转用方案;负责新增耕地的验收管理;指导基本农田保护和农地用途管制。
7、矿产资源管理股
编制和组织实施全市矿产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规划,指导和审核镇级矿产资源规划;承担矿产资源储量登记、统计工作;承担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资源储量的评审认定工作;依法进行采矿登记审核和对采矿权转让提出审查意见,协助调处采矿争议、纠纷;对矿山企业开发利用情况进行检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经依法许可采矿的矿山企业年检审核;负责矿产资源补偿费和采矿权使用费的征收工作。编制辖区内地质勘查、地质灾害防治和保护地质遗迹规划、计划工作,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组织地质矿产资源调查、评价、管理辖区内的勘查结果;协调调处矿产资源争议、纠纷;建立地质灾害检测网络,组织地质灾害、地下水和地质遗迹动态检测、评价、预报工作;对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地质灾害防治性评估报告提出有关审查意见;组织协调地质灾害防治;负责对辖区内地质遗迹认定保护的报审工作。
8、国土资源纠纷调处办公室(挂市人民政府调处土地纠纷办公室牌子)
负责全市土地、矿产资源权属纠纷调处工作。
9、市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队
负责查处辖区内的土地、矿产、测绘违法案件,以及有关监督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工作;负责辖区内国土资源动态巡查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和司法机关查处违法土地、矿产、测绘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负责土地、矿产、测绘违法问题的来信来访工作;承办上级交办的土地、矿产、测绘等方面的行政执法工作。

四、化州国土资源局办事指南
第一部分

一、农业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审批
(一)应提供资料
1、项目用地转用申请书。
2、项目用地预审申请及批准材料。
3、农地转用位置图。
4、农地用途管制审批表(农民建房部分)。
(二)审批程序
1、受理申请(城市、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划控制区内,农(居)民建房分批次受理)。
2、国土资源局审查,并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
3、报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
4、逐级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
二、项目用地预审
(一)应提供资料
1、项目用地预审申请。
2、项目用地位置图。
3、土地利用现状图。
4、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
5、可行性报告。
(二)预审程序
1、受理申请。
2、国土资源局审查。
3、作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逐级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
三、土地利用规划调整审批
(一)应提供资料
1、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申请。
2、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方案表。
3、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方案说明。
4、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调整前及调整后)。
5、拟增耕地位置图。
6、补划基本农田保护区位置图。
7、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指标平衡表。
8、土地利用结构变化对照表(调整前及调整后)。
9、耕地动态平衡主要控制指标表(调整前及调整后)。
10、基本农田保护区面积表(调整前及调整后)。
(二)审批程序
1、受理申请。
2、国土资源局审查。
3、组织听证。
4、作出调整方案,逐级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
5、公布。
四、农(居)民建房用用地审批
(一)应提供资料
1、农(居)民建房用地申请书。
2、农(居)建房用地呈批表。
3、必须经村民会议或者农村集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的书面证明材料。
4、户籍簿复印件和户主身份证复印件(均需与原件核对)。
5、村镇建设用地规划选址意见书。
6、属拆旧建新的要提供土地使用证原件及复印件。
7、新选址使用土地的,提供与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的退旧宅基地协议书。
8、建设用地位置红线圈。
9、建设用地选址涉及及林业、公路、水利、供电、环保等到有关部门的,还需提供有关部门的意见。
10、建设用地选址涉及及农地转用的,提供有关批准文件,先办农地转用手续。
11、计划生育一票否决表。
(二)审批程序。
1、受理申请。
2、国土资源所审核。
3、镇政府审核。
4、国土资源局审查。
5、市政府审批。
6、核发批准文书。
五、行政草拟用地审批
(一)应提供资料
1、划拨用地申请书。
2、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书。
3、建设项目立项批准文件。
4、建设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5、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有关图件。
6、涉及农和地的提交农地转用审批手续。
7、涉及环保、公路、林业、水利、供电等部门的,需提供上述有关部门意见。
8、地价评估结果报告。
9、建设资金证明。
10、划拨用地的测量坐标图及界址成果表。
(二)审批程序
1、受理申请。
2、国土资源局审查。
3、国土资源局拟订供地方案。
4、政府审批。
5、国土资源局向土地使用都核发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
六、建设项目使用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土地审批
(一)应提供资料
1、建设用地申请书。
2、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报告。
3、建设用地预审报告。
4、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5、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平面布置图。
6、建设用地的测量坐标图及界址成果表。
7、地价评估报告。
8、建设资金证明。
9、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复印件(与原件核对)、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10、属公开交易取得的,提供公开交易成交确认书。
(二)审批程序
1、向国土资源部门提出项目预审申请。
2、国土资源部门进行审查,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
3、建设单位持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申请计划部门立项。
4、建设单位持建设项目的有关批准文件,向国土资源部门提出用地申请。
5、国土资源局审查。
6、国土资源拟订供地方案。
7、市政府审批。
8、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有偿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国土资源部局与土地使用签订国有土地出让合同;划拨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国土资源局向土地使用者核发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
9、土地使用者申请土地登记。
七、建设项目使用城市建设范围外土地审批
(一)应提供资料
1、建设用地申请书。
2、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报告。
3、建设用地预审报告。
4、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5、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平面布置图。
6、征地测量坐标图及界址成果表。
7、土地价格评估报告,属重要建设项目选址在地质灾害易发区的,还应提供地质灾害危险评估报告。
8、建设资金证明。
9、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复印件(与原件核对)、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二)审批程序
1、项目论证前,由国土资源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提出预审报告。
2、建设单位持项目用地预审报告申请计划立项。
3、向国土资源局提出建设用地申请。
4、向国土资源局审查。
5、国土资源部门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
6、市政府审核。
7、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
8、向建设用地单位核发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有偿使用的由国土资源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有偿出让合同)。
9、土地使用者申请土地登记。
八、改变国有土地用途审批
(一)应提供资料
1、改变用途申请。
2、改变用途的建设规划许可证。
3、原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批准文书,包括《国有土地使用证》、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出让批文、划拨批文或划拨决定书等。
4、建设用地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意见。
(二)审批程序
1、受理申请。
2、国土资源局审核。
3、市政府审批。
4、核发批准文书。
九、临时使用土地审批
(一)应提供资料
1、临时用地申请书。
2、规划许可证件。
3、临时用地测量坐标图及界址成果表。
4、临时用地合同。
5、临时使用耕地的,提供与国土资源所签订的《耕地复垦合同》。
6、有关镇政府、村民委员会、国土资源所和有关单位的意见。
7、土地权属证件或证明。
8、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副本、个人身份证(复印件)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二)审批程序
1、受理申请。
2、业务股室审核。
3、国土资源局审批。
4、核发批准文书。

第二部分

  1. 行政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让审批
  2. 应提供资料

1、土地使用权出让申请书。
2、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
3、规划用地许可证及规划用地平面布置图。
4、出让土地的测量坐标图及界址成果表。
5、土地使用权出让评估报告。
6、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7、查阅档案证明。
8、财政部门意见(原国有资产部分)。
9、申请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意见。
10、身份证、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与原件核对)、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11、委托办理的提供委托书。
(二)审批程序
1、受理申请。
2、国土资源局审核。
3、国土资源局与用地单位签订出让合同。
4、核发证书。
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审批(非国有资产)
(一)应提供资料
1、转、受让双方写申请书。
2、转、受让双方合法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国有土地使用地》原件。
4、土地交易委托书。
5、土地评估报告。
6、转、受让双方签订的《转让合同书》、《呈批表》。
7、房产权证。
(二)审批程序
1、土地交易所初审。
2、职能股根据土地交易所鉴证材料提出审核意见。
3、国土资源局审批。
4、核发证书。一、国月土地使用权登记发证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发证
(一)应提供资料
1、土地登记申请书。
2、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及《建设用地批准书》或《建设用地许可证》。
3、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属单位的需出具单位法人证明、法定代表身份证明)。
4、缴纳有关税费的证明及支付土地出让金的凭证(出让取得)。
5、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报告复印件(与原件核对)。
6、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出让取得)、招标拍卖确认书(招标拍卖取得)。
7、批准或出让用地经线图。
8、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件及规划布置图复印件件(与原件核对)。
9、房产证复印件(与原件核对)或地上附着物权属证明。
10、国有资产处置审批表(国有资产处置部分)。
11、《国有土地使用证》(原划拨取得后申请出让)。
12、土地价格评估表。
13、查阅档案证明。
14、不具法人资格的行政、事业单位,要出具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的指示。
15、委托代理人代理,要出具有效的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
16、其他应提供资料。
(二)登记发证程序
1、受理登记发证申请。
2、地籍调查。
3、批准使用文件。
4、权属证明。历史使用没有批准文书的,用“土地权属证明书”作权属证明,但必须经宗地四邻签字,村民小组讨论通过,村民委员会同意,国土资源所出具意见,所长签字,加盖公章。
5、原《集体土地使用证》(使用原有宅基地或易地建设的)。
6、宗地红线图。
(三)登记发证程序
1、受理申请。
2、地籍调查。
3、权属审核。
4、公告(初始登记)。
5、注册登记。
6、核发证书。
五、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一)应提供资料
1、依法改变土地所有权应提供资料:(1)变更登记申请书。(2)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批准文件。(3)改变地所有权的合同书。(4)改变土地所有权的土地位置图。(5)法人证明、法定代表人证明、个人身份证明。(6)原《土地使用证》。(7)土地登记申请表。
2、依法转让土地使用权应提供资料:(1)转让、受让双方申请书。(2)土地使用权登记申请书。(3)转让、受让双方的法人证明、法定代表人证明、个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与原件核对)。(4)委托书、查阅极档案证明。(5)土地价格评估表。(6)国月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7)原《土地使用证》或已注销转让的《土地使用证》复印件。(8)房产证复印件。(9)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规划图。(10)转让用地红线图。(11)有关税费的交纳凭证。(12)属单位使用土地需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意见。(13)土地登记申请表。(14)其他有关证明文件。
3、依法继承,分关析产提供的资料:(1)继承人申请或分关析产原土地使用者及分得土地使用权者双方申请书。(2)土地使用权登记申请书。(3)个人身份证明。(4)委托书、查阅档案证明。(5)家庭继承、分关析产协议书。(6)公证书。(7)原《国有土地使用证》。(8)房产权证复印件。(9)户籍关系证明。(10)土地登记申请表。(11)其他证明文件。
4、土地使用权对换应提供资料:(1)土地使用权对换双方的申请书。(2)土地使用权登记申请书。(3)土地使用权对换批准文件。(4)土地使用权对换红线图。(5)对换土地使用权双方的《国有土地使用证》。(6)对换土地使用权双方身份证明。(7)查阅档案证明。(8)其他证明文件。
5、依法改变土地用途应提供资料:(1)变更登记申请。(2)原《国有土地使用证》。(3)改变用途的批准文件。(4)查阅档案的证明。(5)改变用途的用地位置红线图。(6)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个人身份证明。(7)改变用途的建设规划许可证(复印件)。(8)土地登记申请书。
(二)登记发证程序
1、受理申请。
2、资料审核。
3、变更登记。
4、换发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