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财政厅关于下达 2024 年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任务)的通知
日期:2024-06-28
有关地级以上市财政局,有关财政省直管县(市)财政局: 根据《财政部关于下达 2024年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财农〔2024]13号)及省农业农村厅提出的分配方案,经研究,现下达2024年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任务)9.469万元(各县具体金额详见附件)。此项资金列2024年“1100231巩固脱贫攻坚成果衔接乡村振兴转移支付收入”,支出按照实际用途在“21305 巩固脱贫攻坚成果衔接乡村振兴”科目下列支。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按照《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21〕19号)《关于加强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农〔2022〕14号)以及《关于加强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的实施意见》(粤财农〔2022]98号)等有关规定管理使用。珠三角8市应主要将衔接资金用于吸纳中西部脱贫劳动力跨省就业;粤东粤西粤北地区及惠州市应将衔接资金优先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支持培育和壮大欠发达地区特色优势产业、补齐必要的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建设短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等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项目,以及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其他相关支出;用于产业发展的衔接资金占比不得低于上年比例,鼓励各地因地制宜开展折股量化、“补改投”试点、收益分红试点探索,积累基层公共资产。 二、各地级以上市应及时将资金下达有关县(市、区),各地、各单位应抓紧将资金安排到具体项目,采取有效措施加快项目实施进度和资金拨付使用进度,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切实加强资金监管,不得挤占、截留或挪用,确保专款专用。年终请按要求统一编列决算。 三、请认真落实直达资金管理要求。此次下达的补助资金列入直达资金管理,直达资金标识贯穿资金分配、拨付、使用等整个环节,对直达资金实行动态监控。各地在下达此项资金时,应单独下达预算指标文件,并保持中央直达资金标识不变。财政部门将中央直达资金分解落实到单位和项目时,对资金来源既包括中央直达资金又包含地方安排资金的,应在预算指标文件、信息系统中按资金来源分别列示和登录预算指标。请各地及时在指标管理系统中及时登录有关指标和直达资金标识,导入直达资金监控系统,确保数据真实、账目清晰、流向明确、资金直达基层。 四、请各地加强财政资金绩效管理,组织本级主管部门制定项目明细绩效目标,结合绩效目标加强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确保年度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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