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州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化州市农业用水价格调整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日期:2023-12-15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市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6〕2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16〕139号)和《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农业用水价格管理的指导意见》(粤发改规〔2022〕8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建立健全我市农业水价形成机制,促进农业节水减排和可持续发展,我局制定的《化州市农业用水价格调整方案》已履行相关定价程序,并通过市政府十六届第58次常务会议审议同意,现就化州市农业用水价格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农业用水价格管理方式。 化州市引鉴灌区、江边村灌区、引青灌区等11宗大中型灌区(详见附件)骨干工程农业用水价格实行政府定价管理,其余灌区由供需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按照有利于促进节水、保障工程良性运行和农业生产发展的原则协商定价。 二、实行农业用水分类水价 按照《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农业用水价格管理的指导意见》( 粤发改规〔2022〕8号)的规定,农业用水价格按照补偿运行维护成本的原则核定,不计利润和税金,结合实际区分粮食作物、经济作物、养殖业等用水类型,统筹考虑用水量、生产效益、区域农业发展政策等,在终端用水环节实行分类水价。 (一)大中型灌区骨干工程农业用水供水价格 1.粮食作物用水价格0.08元/m³; 2.经济作物用水价格0.095元/m³; 3.养殖业用水价格0.105元/m³。 (二)末级渠系(田间管理)费用 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可根据当年用水户种植面积,合理分摊末级渠系(田间管理)费用,每年每亩不超过20元,年末按实际支出结算,多还少不补。 三、农业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 农业用水实行计划、定额用水,对超过部分按照用水类别和超计划用水幅度加价,用水计划、定额按市水务部门核定、审批的用水量为准。 (一)用水量超过定额50%以内的部分,按对应分类水价的1.5倍计收水费; (二)用水量超过定额50%但未超过100%的部分,按对应分类水价的2倍计收水费; (三)用水量超过定额100%以上的部分,按对应分类水价的3倍计收水费。 四、农业用水价格有关事项 (一)农业用水价格实行公示制度。由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或其他管理单位定期将用水户使用水量、水价、水费进行公示,接受用水户监督。供水经营者和用水户必须严格执行政府指定的水价政策或供用水协议,不得擅自变更水价。 (二)实行农业用水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制度。按照总体上不增加农民负担的原则,切实保护农民合理用水权益,同步建立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机制,对定额内用水的提价部分由财政给予补贴,节约部分适当奖励;超定额用水不再予以补贴,并实行累进加价制度。具体办法按《关于印发<化州市农业用水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化水字〔2021〕196号)规定执行。 (三)农业用水征收水费工作由市水务部门及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组织实施。 (四)农业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收入全额缴入财政专户,专项用于节水管理。 (五)请有关单位严格执行上述调价政策,自觉接受社会监督,自觉维护市场价格秩序,并做好农业用水价格调整政策解释宣传工作,提高用水户有偿用水和节约用水意识。 五、执行时间及要求 本文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关于县管水利工程水费征收管理的通知》(化府办〔1993〕53号)同时废止,此前农业用水价格如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执行期间如有新的政策规定则按新规定执行,执行过程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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