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有关事项的通知
日期:2024-10-30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各有关部门及基层市场监管所,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茂名化州供电局及基层供电所: 为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引导充电服务收费标准合理形成,推动降低群众充电负担,根据茂名市发展和改革局 茂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有关事项的通知》(茂发改价格函〔2024〕751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电动自行车户外充电收费。主要包括充电电费和服务费,充电电费和服务费应分别标示、分别计价。对暂不具备电量单独计量条件的充电设施,请有关部门结合实际明确升级改造时间节点。原则上要求充电设施运营单位2025年1月1日起全面实现充电电量单独计量。 二、收费应落实明码标价。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应按照明码标价有关规定,在充电场所、手机应用程序、微信公众号等醒目位置分别标示充电电价、服务费项目与收费标准、服务电话等内容,手机扫码或网络上的标示不能代替服务场所的明码标价。充电设施运营单位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鼓励充电设施运营单位采用图片、动画等生动易懂方式展示收费方式和水平,便于用户快速准确理解。 三、加强充电收费执法监督。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大监督检查,持续加强对电网企业及充电设施运营管理单位收费行为的监督检查,全面排查和梳理问题,依法查处不执行政府定价、不按规定明码标价、价格欺诈等价格违法行为。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要加大明码标价、价格公示监管,严查价外加价、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等违法行为,进一步规范市场价格秩序,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施。 四、充电设施用电电价执行标准。电动自行车户外充电,电网企业向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向用户,均应按居民合表用户电价计收充电电费。涉及非电网直供电的,对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用电电量,电网企业向非电网供电主体、非电网供电主体向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向用户,也应按居民合表用户电价计收充电电费。居民住宅小区以外的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用电,按其所在场所电价政策执行。 五、充电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应充分考虑户外充电设施的公共服务属性和民生属性,按照弥补成本、合理收益、诚实信用原则,结合市场供需状况,合理制定充电服务费标准。单次充电结束后,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应当通过微信公众号、小程序等方式,向用户推送计费模式、充电时长、收费金额等信息。按照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要求,鼓励市场竞争,不得以行政手段指定充电设施运营单位。 六、推动降低充电服务费。鼓励采取财政补贴、延长签约运营期等方式,引导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停放充电设施建设,大幅降低充电服务费用。具备运营能力的街道办、居(村)委会、小区产权单位、业主委员会以及由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可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自建充电设施,并从低确定充电服务费。对第三方建设运营的充电设施,倡导小区产权单位、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等不收或少收场地租赁费用、不参与或降低收入分成,将让利空间用于降低充电服务费。物业服务企业等管理单位接受委托与充电设施运营单位签订运营合作协议时,应与业主充分沟通,遴选优质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合理确定充电服务费标准。物业服务企业等管理单位应积极协助做好充电设施选址、建设安装、接电服务等工作。 七、充分做好充电设施接电服务。电网企业应按照国家提升“获得电力”服务水平“三零”政策要求和相关技术标准规定,做好充电设施接电服务工作。电网企业应按照“能改尽改”的原则,对具备条件的充电设施加快改造,尽快实现向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运营单位直供电。现有居民小区尚未实现电网企业直供电的,鼓励产权单位向电网企业整体移交供电设施,为电网企业向充电设施直供电创造条件;2025年1月1日以后新建居民住宅小区的充电设施,原则上应当由电网企业直接供电,避免因转供推高充电成本。 八、加大宣传,强化监督。为确保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有关政策落地见效,市直有关单位及各镇(街)、居(村)委会要加大宣传,让全社会充分认识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工作重要性和必要性,广泛动员全市群众积极参与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监督。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发挥媒体优势,及时曝光相关违法行为,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各小区产权单位、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要协同联动,积极配合行业主管部门,切实做好居民住宅小区内存量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向当地电网企业申请单独计量或报装等工作。 附件:关于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有关事项的通知(茂发改价格函〔2024〕751号).pdf 附件: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市场监管局关于贯彻落实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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