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州市发展和改革局 化州市财政局 化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制定我市镇级污水
处理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日期:2025-09-05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加强水污染治理,改善水质量环境,保障我市镇级污水处理设施稳定运行,《制定化州市镇级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的工作方案》已履行相关定价程序,并经市政府十六届第100次常务会议审定同意和市委十四届177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现就制定我市镇级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收标准 (一)居民生活用水污水处理费标准:按用水量0.85元/吨。 (二)非居民用水污水处理费标准:按用水量1.2元/吨。 居民生活用水是指居民家庭的日常生活和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等集体宿舍用水,以及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按居民生活用水价格计收水费的特定用水;非居民用水是除居民生活用水以外的各种用水,包括工业、行政事业和经营服务业等用水。 二、征收范围 凡在镇级污水处理厂污水收集管网覆盖范围内,使用公共管网供水和自备水源(包括自备井和从江河湖泊取水)向镇级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水、废水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当依法缴纳污水处理费。 三、计征方式 污水处理费根据缴纳义务人实际用水量按月计征。用水量按下列方式核定: (一)使用公共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其用水量以水表显示的量值为准。 (二)使用自备水源的单位和个人(指通过打井等方式自取用水的用户)已安装计量设备的,其用水量以计量设备显示的量值为准;未安装计量设备或者计量设备不能正常使用的,其用水量按取水设施额定流量每日运转24小时计算。 (三)因大量蒸发、蒸腾造成排水量明显低于用水量,且排水口已安装自动在线监测设施等计量设备的,经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认定并公示后,按缴纳义务人实际排水量计征污水处理费。对产品以水为主要原料的企业,仍按其用水量计征污水处理费。 (四)建设施工临时排水、基坑疏干排水已安装排水计量设备的,按计量设备显示的量值计征污水处理费;未安装排水计量设备或者计量设备不能正常使用的,按施工规模定额征收污水处理费。 (五)单位或个人自建污水处理设施,污水处理后全部回用,或处理后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排向自然水体的水质标准,且未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水的,不缴纳污水处理费;仍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水的,应当足额缴纳污水处理费。 四、相关配套措施 (一)缴存方式:污水处理费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委托公共供水企业在收取水费时一并代征;使用自备水源的单位和个人的污水处理费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征收;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征缴入库。 (二)污水处理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随水费一并代征,全额上缴地方国库,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 (三)根据《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快推进污水处理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6〕105号)规定,对持有《低收入困难家庭证》的居民不再免征污水处理费。 五、工作措施 (一)加强宣传引导。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广泛宣传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调动全民共同参与的积极性。通过宣传教育,促使各用水单位、企业、经营业户、个人自觉按照征费标准缴纳污水处理费。 (二)强化征收管理与自备水源管控。有关部门应积极协作,进一步加大征收工作力度,依法足额收取污水处理费(包括自备水源用户污水处理费)。对于缴纳义务人不缴纳污水处理费的情况,按照《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拒不缴纳的,处应缴纳污水处理费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三)严格行业监管。严格排水许可制度,监督污水排放企业达标排放。加强对污水处理企业的监管,确保出水水质和污泥处置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强化对污水处理收费资金的监管,确保收取的污水处理费专项用于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行和污泥处理处置。 (四)规范收费,做好信息公开。排水主管部门严格按照《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4〕151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19号)《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的实施细则>的通知》(粤建规范〔2024〕2号)等法律、法规规范收费服务行为,应当将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依据、征收主体、征收标准、征收程序、法律责任等进行公示;排水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每年向社会公布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情况;污水处理企业要定期公开污水处理量、主要污染物削减量、出水主要指标和企业运营情况等信息。同时,加强污水处理必要性、重要性和流程工艺等的宣传,提升市民环保意识,争取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 六、执行时间及有关要求 上述污水处理收费标准,从2025年11月1日起执行,按当月实际用水量计征。执行期间如有新的政策规定则按新规定执行。执行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向化州市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股反馈。 化州市发展和改革局 化州市财政局 化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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