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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监察通知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接受调查或者配合处理欠薪案件公告

作者: 来源: 化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人社监字〔2024〕第138-2

  欠薪单位名称:化州市施恩幼儿园有限公司

  址:化州市河东街道-街塘尾村西侧138-11号地

  法定代表人姓名:施奕秋

  身份证号码4409821985*******4

  联系电话:1511367****

涉嫌欠薪基本情况:化州市劳动保障监察综合执法大队接到董小慧10人投诉化州市施恩幼儿园有限公司雇佣其在该公司从事教师保健主任等工作,拖欠202421日至20241129日期间工作的工资,我队通过电话短信、张贴公告、邮寄送达等方式联系公司法定代表人前来配合调查,截至目前,你单位仍不配合调查。

依照《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五十一条规定,现公告通知你公司在三个工作日内(从公告之日起计算)到化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综合执法大队接受调查并配合处理。

本次公告后,如果你逾期无正当理由仍不接受调查或者配合处理的,将按照《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以逃匿方式拖欠工资的有关规定处理。同时,将依照《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五十条规定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引发严重影响公共秩序事件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联系地址:化州市河西街道办罗江南路11号   

联系电话:0668-73318770668-7331823   

人:曾子豪、廖伟雄

  化州市劳动保障监察综合执法大队

  202525

  使用说明

  1.公告期三日,从公告次日起开始计算,公告当天不计算在时限内。因此要求接受调查并配合处理的期限必须是届满后次日。

2.最后两段的内容属于告知法律后果,应当区分第一次公告或者第二次公告分别适用,不能在同一份公告中并列适用。

3.本公告的法律性质并非公告送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而是公告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经新闻媒体或者门户网站公告后仍不接受调查或者配合处理的,可以认定为欠薪逃匿。

4.通过张贴方式公告的,应当加盖劳动保障监察专用章;通过当地新闻媒体或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门户网站进行公告,可以不加盖劳动保障监察专用章。

5.张贴公告的,应当通过拍照、摄像等方式予以证明;媒体公告的,应当剪辑媒体名称、刊登的版面名称及公告内容等予以证明;网络公告的,应当通过拍照、打印网络界面等予以证明。相关证明一并作为依法公告的证据材料。

  法律适用

1.《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二、五十二条

2.《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一、五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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