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
日期:2025-09-09
化人社监字[2024]第91号 被处理单位:广东富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982MA532PKW74 地址:化州市鉴江区白鸠垌山背村茂化公路边(董梅清屋七层) 法定代表人:李飞龙 身份证号码:440982***********2 联系电话:183*******9 实际经营者:凌黎智 经调查,被处理单位的以下行为:你单位拖欠黄兴兰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9月28日的工资共计人民币壹万捌仟元整(¥18000元),以上行为事实有投诉登记表、投诉工资表、身份证复印件、微信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询问笔录等资料为证。经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责令,你单位逾期不改正。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的工资。”、《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条:“用人单位应当以货币形式按照确定的工资支付周期足额支付工资,不得拖欠或克扣。”之规定。 依据:1、《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四十八条:“因工资支付发生争议,用人单位负有举证责任。用人单位拒绝提供或者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提供有关工资支付凭证材料的,劳动保障部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劳动者提供的工资数额及其他有关证据作出认定”;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一条:“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3、《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五十六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分别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加班或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一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拖欠或者克扣劳动者工资的”。4、《茂名市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标准》第二条第二款按拖欠时间长短确定罚款标准:3.“拖欠时间6个月以上的,处以应付金额100%的标准支付赔偿金”;5、《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三条:“用人单位连续拖欠或者克扣劳动者工资二个月以上或者情节特别严重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用人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拒不执行行政处理决定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我局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理决定: 1、一次性全额支付黄兴兰在广东富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作期间的工资,共计人民币18000元。 2、一次性全额加付黄兴兰应得工资金额100%的标准支付赔偿金,加付赔偿金额共计人民币18000元。 以上合计,你单位应一次性支付工资及加付赔偿金给黄兴兰的金额,总计人民币叁万陆仟元整(¥:36000元)。 你单位应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完毕。逾期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决定,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化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化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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