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风险提示
日期:2024-02-05
食品安全重于泰山,春节临近,我市以传统民俗文化“年例”为代表的聚餐活动数量越来越多、规模越来越大,乔迁、婚宴、弥月等群体性聚餐活动日益增多。为加强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防范化解风险隐患,严防食物中毒和其他食源性疾病发生,保障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市食药安办、市市场监管局就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风险特别提示: 集体聚餐要报备。聚餐坚持地方政府负总责、属地监管部门各负其责,举办者和承办者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工作原则,对聚餐食品安全监管实行分级报备。 1.农村集体聚餐凡一次性聚餐人数达100人及以上,举办者或者承办者需在聚餐举办前3天向村(社区)食品安全信息员报备,填写《农村集体聚餐报告登记表》,督促举办者或者承办者严格落实《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告知书》,签订食品安全承诺书。 2.村(社区)在聚餐举办前2天报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和属地市场监管所。 3.聚餐人员就餐期间,一旦出现疑似食物中毒症状或其他突发性食品安全事件,举办者、承办者等相关人员应当立即停止供餐,及时将患者送往就近的医疗机构就诊,并立即上报村(社区)、镇(街道)政府(办事处)。 聚餐场所要干净。集体聚餐加工场所和食品贮存应远离禽畜圈舍、开放式厕所、垃圾堆、沼气池以及其他污染源25m以上,并事先进行环境清理,采取措施消除老鼠、蟑螂、苍蝇等病媒生物及其滋生条件。 食品原料要安全。严禁食用野生动物,严禁使用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杂使假或者感官性异常的食品,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超过保质期、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及其他有毒有害的食品或非食用物质;不使用发芽的土豆、野生蘑菇、鲜黄花菜、四季豆类等高风险食品原材料;不使用无合法来源的散装白酒;不使用不合格食品原辅材料加工制作食品、亚硝酸盐和非食用物质;严禁购买加工食用冷荤食品和生食类水产品和裱花蛋糕。用水水质应当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采购食品原材料要选择证照齐全的商户,索要票据并妥善保存。 加工过程要规范。农村聚餐厨师及服务人员应持有有效健康证明和食品安全培训合格证明,帮厨人员要身体健康,并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穿戴清洁的衣、帽、口罩,加工食品前或接触污染物后要及时洗手。加工制作菜肴应当做到烧熟煮透。食品应当加盖加膜存放,防止苍蝇、蟑螂、蚊虫等有害昆虫及老鼠等有害生物叮咬,宜采取冷冻冷藏等方式储存。剩菜剩饭冷藏不超过24小时,食用前应当彻底加热,确保食物中心温度在70℃以上。餐饮具要清洗消毒,区分使用,生熟分开。 餐饮浪费要制止。要自觉抵制聚餐浪费行为,菜品合理搭配,做到勤俭节约不浪费、不攀比,践行“光盘行动”。 聚餐食品要留样。农村聚餐举办者建立农村聚餐留样制度,指导承办者按品种、分餐次将聚餐食品分别盛放于清洗消毒后的密闭容器内,冷藏存放48小时以上,每个品种留样量不少于200克,为处理食品安全事件提供检测依据。 危险物品要管好。农药、鼠药、兽药、除草剂、醇基燃料等有毒有害物质实行专门管理,与食品隔离保存,避免误食。使用工业酒精、醇基燃料等,其容器应当标识产品名称及“禁止食用”警示语,要与盛装散装白酒、水等食品(原材料)的容器有明显区分,防止误食。 发现问题要报告。餐后如出现恶心、呕吐、腹痛、腹泻等不良反应,举办者、承办者应及时将病人送当地医疗机构就诊,并立即报告当地村(社区)食品安全信息员,由食品安全信息员向市场监督管理所、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和卫生健康部门报告;举办者、承办者应保护好现场,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调查处理工作。聚餐活动有食品安全风险时,可拨打12315或12345进行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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