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2年第56号)

化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化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2022年第1期食品监督抽检信息的通告(第24号)》,涉及我市3家餐饮经营单位。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化州市平定镇四季满园美食城采购的“韭菜” (一)化州市平定镇四季满园美食城采购的“韭菜”(抽样单编号:XC22440982603200027,规格型号:散装,购进日期:2021年12月22日)检验结论是:经抽样检验,腐霉利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化州市平定镇四季满园美食城采购的“韭菜”(购进日期:2021年12月22日)经抽样检验,腐霉利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韭菜)的违法行为。依据《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与(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作如下行政处罚:处人民币3000元的罚款(决定书编号:化市监处字〔2022〕111号)。 二、化州市平定和膳餐饮服务部采购的“韭菜” (一)化州市平定和膳餐饮服务部采购的“韭菜”(抽样单编号:XC22440982603200026,规格型号:散装,购进日期:2021年12月21日)检验结论是:经抽样检验,腐霉利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化州市平定和膳餐饮服务部采购的“韭菜”(购进日期:2021年12月21日)经抽样检验,腐霉利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韭菜)的违法行为。依据《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与(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作如下行政处罚:处人民币3000元的罚款(决定书编号:化市监处字〔2022〕112号)。 三、化州市官桥镇蓝香阁饭店采购使用的“鸡肉”和“韭菜” (一)化州市官桥镇蓝香阁饭店采购使用的“鸡肉”(抽样单编号:XC22440982603200251,购进日期:2021-12-21)和“韭菜”(抽样单编号:XC22440982603200252,购进日期:2021-12-21),经检验结果显示,“鸡肉”呋喃唑酮代谢物(AOZ)项目不符合农业部公告第250号《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韭菜”腐霉利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化州市官桥镇蓝香阁饭店采购经抽样检验不合格的“鸡肉”和“韭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当事人购进食品不履行进货查验制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依据《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人民币5000元上缴国库。(决定书编号:化市监处字〔2022〕123号) 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1234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化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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