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化州市农村道路旅客运输班线通行条件审核实施细则》的通知
日期:2020-07-27
化府办〔2020〕63号 各镇(区、街道)人民政府(管委会、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 《化州市农村道路旅客运输班线通行条件审核实施细则》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交通运输局反映。 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6月23日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农村道路旅客运输客运(以下简称“农村客运”)发展,保障农村道路客运安全,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农村道路旅客运输通行条件审核规则〉的通知》(交运发〔2014〕258号)及相关标准规范,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新增农村客运道路客运班线通行条件审核工作。 第三条 开通农村客运班线,应当符合《道路旅客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规定的条件,并开展农村客运班线通行条件审核工作,确保安全运行。 农村客运班线通行条件主要包括农村客运班线途经公路的技术条件、公路安全设施状况、中途停靠站点情况、车辆技术要求及相互匹配情况。 第四条 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地方公路局为市农村客运班线通行条件审核单位。审核单位对我市拟新增的农村客运班线通行条件开展联合审核工作,科学设置中途停靠站点,公布农村客运班线信息,并根据线路实际情况制定配套支持政策提请市农村道路旅客运输班线通行条件审核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确保农村客运班线安全运行、持续服务。对途经的客车车型、载客人数、通行时间、运行限速等提出限制性要求。 第五条 成立化州市农村道路旅客运输班线通行条件审核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办公室联系交通工作副主任以及市交通运输局主要负责同志任副组长,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市应急管理局、茂名市化州公路局、市地方公路局分管负责同志及市交警大队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交通运输局综合运输股),具体负责农村道路旅客运输班线通行条件审核的各项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交通运输局分管负责同志兼任,成员从市交通运输局、市应急管理局、茂名市化州公路局、市地方公路局、市交警大队抽调人员组成。 第六条 经工程验收合格,有合格的工程验收档案,路线技术指标符合行业标准规范要求的四级及以上等级公路,可通行符合《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要求的对应车长的营运客车。 (一)二级及以上公路,可通行各系列营运客车。 (二)设计速度为40公里/小时的三级公路,可通行车长不超过12米的营运客车。 (三)设计速度为30公里/小时的三级公路和双车道四级公路,可通行车长不超过7米的营运客车。 (四)单车道四级公路,可通行车长不超过6米的营运客车。 第七条 对等外公路确需开通农村客运农村道路客运班线或农村客运农村道路客运班线需途经等外公路的,营运客车应当为符合《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和《乡村公路营运客车结构和性能通用要求》(JT/T
616)要求且车长小于6米的车辆,途经的农村公路应同时满足《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农村公路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交公路发〔2004〕372号)中《农村公路建设暂行技术要求》的如下条件: (一)单车道路面宽度不应小于3.0米,路基宽度不应小于4.5米;双车道路面宽度不应小于5.5米,路基宽度不应小于6.5米;单车道路基应设置错车道,其路基宽度不应小于6.5米,间距可结合地形、交通量大小、视距等条件确定,有效长度不应小于10米。 (二)设计速度采用15Km/h时,圆曲线最小半径不应小于15m。采用最小半径时,纵坡不应大于5%,超高不应大于6%的规定。 (三)通视条件应按停车视距不小于15米,会车视距不小于30米,超车视距不小于80米的要求验算合格。 (四)最大纵坡度不超过10%,位于海拔2000米以上或积雪冰冻地区的路段,最大纵坡度不应大于8%;最大纵坡坡长应符合表1的要求。 表1 最大坡长 第八条 农村客运线路途径的受限路段单车道隧道净高不应当小于3.5米,行车道宽度不应当小于4.0米;与单车道路基连接时,洞口两端应按规定设置错车道。 第九条 农村客运线路途径的桥梁技术状况不得低于《公路桥梁技术状况评定标准》(JTG/T
H21)规定的三类桥梁。 第十条 农村客运线路途径的农村公路受限路段尤其是超始点,应当增设必要的警示、警告等公路安全设施。农村道路客运线路的交通安全设施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等级公路交通安全设施设置应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的要求;等外公路的交通安全设施设置不应低于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中对四级公路的要求。 (二)按照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的要求,设置必要的车行道边缘线、与国省干线相交交叉口处指路标志、漫水桥和过水路面路段的警示标志和标杆、视距不良急弯路段处示警桩或其他视线诱导设施,在路中障碍物上施划必要的立面标记。 (三)对车辆宽度、高度、质量、轴重进行限制的路段和桥梁,在限制地点前适当位置设置相应禁令标志;弯道内侧绿化不应妨碍驾驶员视线;当未铺装路面与硬化路面相交时,在其入口的一定长度范围内进行路面硬化或采用碎石铺装路面。 (四)连续长下坡末端路侧存在急弯、村镇、集市、平面交叉口、学校的路段,设置必要的指路标志、减速带和限速标志,有条件的可设置避险车道;急弯或弯坡路段外侧具有陡崖、深沟、江河湖泊、水库、干线公路、铁路等险要特征路段,以及急弯接直桥和雾区、凝冰等恶劣天气易发常发路段,设置线形诱导、限速、警告标志和路侧护栏;视距不良、支路坡度过大、交角过小的平面交叉口或支路口,设置警告、限速标志和反光镜。 (五)防护设施的设置应根据营运客车的最大允许总质量和运行限速,根据《公路护栏安全性能评价标准》(JTG
B05-01)规定的对应防护等级核定。农村客运线路途径的农村公路受限路段尤其是起始点,应当增设必要的警示、警告等公路安全设施。 第十一条本细则要求的农村公路的各项技术指标由市交通运输局、市地方公路局依据公路工程竣(交)工资料或施工图认定,交通安全设施由市交通运输局、市地方公路局联合市公安局根据实际设置情况认定。根据审核内容制作《农村客运运行线路勘察报告》,由各相关部门出具意见,报市农村道路旅客运输班线通行条件审核工作领导小组认定。 第十二条
本细则由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抄送:市纪委监委,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 —————————————————————————————— 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6月23日印发 ——————————————————————————————化州市农村道路旅客运输班线通行条件
审核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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