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化州市加强河道采砂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日期:2020-07-30
化府办〔2020〕66号 各镇(区、街道)人民政府(管委会、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 《化州市加强河道采砂管理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迳向市水务局反映。 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6月29日 为切实加强我市河道采砂管理,维护河势稳定,保障防洪、供水、生态和重要涉水工程安全,促进砂石资源合理开发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积极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正确处理河湖保护和经济发展的关系,推动河道砂石合理开发利用,保持河道采砂有序可控,全面落实河长制湖长制,建立“政府主导、部门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长效管理机制,构建规划科学、开采有序、监管有效、整治有力的采砂管理秩序,实现生态良好、防洪安全、岸线规整的河道管护目标,为经济社会和谐健康发展提供坚实有力的保障。 (二)基本原则。 1、坚持科学规划、有序开采。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确保河道行洪安全,强化规划刚性约束,严格许可审批,统筹河道采砂与整治,构建责任明确、协调有序、监管严格、保护有力的河湖管理保护机制,维护河湖健康生命。 2、坚持疏堵结合、标本兼治。立足实际,统筹兼顾,创新管理模式,规范依法采砂,打击非法采砂,完善监管措施,建立长效机制,着力从根本上解决河道采砂的突出问题。 3、坚持政府主导、部门负责。强化组织领导,实行属地管理,落实地方政府属地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牵头负责,相关部门分工负责、协调联动、齐抓共管,全面提高河道采砂管理能力。 二、工作职责 (一)属地职责。河道采砂管理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各镇(区、街道)要加强本行政区域内河道采砂管理的组织领导,及时研究解决河道采砂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对本行政区域内河道采砂管理工作负属地监管责任,对辖区内非法采砂行为负排查、监督、报告和打击整治责任;村(居)民委员会应协助、配合做好本村(居)所在河段的河道采砂巡查监督管理工作,负责落实河道清淤疏浚余物临时堆放场所。 (二)河长职责。各级河长对本行政区域内河湖管理和保护负总责,各河段河长是相应河湖管理保护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牵头组织对非法采砂等突出问题进行清理整治;加强所辖河湖日常监督巡查,加强对重点河段、敏感水域、问题多发区域和重要时段的巡河力度;督导相关部门和下级河长湖长履行河道采砂管理职责,并协调上下游、左右岸有关部门实行联防联控。 (三)部门职责。市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共同履行河道采砂监督管理职责。 水务部门牵头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河道采砂的规划、管理、监督和整治工作,及时查处非法采砂行为,建立河道采砂管理长效机制。联合相关职能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河道采砂行为实行常态化巡查、检查、稽查、督查,发现违法违规采砂问题线索,应一查到底,依法从严打击整治。涉嫌黑恶势力违法的线索,及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涉嫌公职人员违规参与河道采砂和充当“保护伞”问题的,及时移交市纪委监委处理。 公安部门负责查处河道非法采砂的违法犯罪行为,查处阻碍执行职务的违法行为和妨害公务的犯罪行为,查处运砂车辆超限、超载、超速等违法行为。 自然资源部门负责查处破坏耕地、挖泥洗砂的非法采砂行为。加强土地资源管理,依法查处非法买卖临河耕地及非法破坏临河耕地行为,对构成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查处损害航道通航条件的非法采砂行为,联合公安交警部门查处辖区内运砂车辆超限超载等违法行为。 林业部门负责查处破坏林地实施挖土洗砂、碎石选砂等非法采砂行为。 海事管理部门负责河道通航水域内采砂船舶的航行、停泊和作业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未持有合格的船舶检验证书、船舶登记证书、船员证书或者必要的航行资料从事采砂、运砂作业等违法行为。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配合自然资源、林业部门加强打击查处超范围采砂、破坏耕地、林地挖砂等违法行为。 国资中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河道清淤疏浚余物堆放点饱和后,国资中心牵头组织评估和拍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所得上缴市财政。 财政部门负责落实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经费等。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立案查处破坏生态环境实施非法采砂的行为,加强对环保清淤项目的监管,协调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 宣传部门负责协助加强内外沟通联系,协助做好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宣传和舆论监测工作。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协助查验确定河道采砂市场主体经营资格,负责对河砂价格行为的监测监管,严厉打击囤积居奇等不正当价格违法行为。 市其他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履行河道采砂相关监督管理职责。 三、监管措施 (一)规范审批管理 1、加强河道采砂总量控制。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据河道防洪、整治规划,按照河道管理权限组织编制河道采砂与整治规划,委托具有资质的技术单位科学编制河道采砂规划,并会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海事管理等部门根据河道来砂量、水情、河势等情况,依法划定年度河砂可采区和禁采区,并依程序予以公告。 2、严格涉河许可审批管理。根据河道管理的相关规定,河道采砂须经有关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未经批准,不得从事河道采砂活动。河道采砂许可应以批复的河道采砂与整治规划、年度采砂计划与整治实施方案等为依据,依法依规进行。 因吹填固基、清淤、疏浚、整治河道和航道、涉水工程等进行采砂的,要编制采砂可行性论证报告,报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复同意。依法整治清淤疏浚河道、航道和涉水工程产生的砂石一般不得在市场经营销售,确需经营销售的,按经营性采砂管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组织经营管理。(注:鉴江属于省主要河道,按照河道分级管理权限,在鉴江管理范围内工程建设方案的行政许可,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二)严格过程管理 1、加强采砂现场管理。水行政主管部门牵头有关部门加强对河道采砂单位采砂过程监管,严格控制河砂开采量,实行旁站式监管,逐步建立进出场计重、监控、登记等制度。在各采砂场或项目现场设立明显标志,载明相关许可信息,督促采砂单位严格按照许可地点、时段、范围、深度等进行采砂作业,严格遵守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做好污染防治和安全生产事故防范。 2、强化采砂过程监管。水行政主管部门牵头有关部门加强日常监督巡查,建立河道采砂监督巡查制度,坚持明查与暗访相结合。各有关部门、属地镇(区、街道)、河段河长应加强日常巡查,对重点河段、敏感水域、问题多发区域和重要时段加大巡查频次,对发现的河道采砂问题,及时处理。积极探索推行河道砂石采运管理单制度,强化采、运、销全过程监管。 3、严格落实清理整治。按照谁开采、谁清理、谁整治的原则,水行政主管部门督促采砂单位要按照年度河道采砂与整治实施方案,对开采场地进行整治,恢复河势,确保行洪安全。年度禁采期前,采砂单位应将采砂设备撤出河道管理范围。 4、组织河道整治验收。水行政主管部门联合有关部门在年度禁采期前,对采砂河道整治情况进行验收,未按要求完成整治的,责成采砂单位限时整改到位。经整改仍未达到标准的,按照相关规定责令采砂单位继续整改,直至达到相关标准。 (三)创新监管模式。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探索推行统一开采、规模化经营等方式,积极推进河道采砂监理制,解决小、散、乱开采方式对河道产生的破坏及监管难问题,统筹采砂与河道整治、堤防建设,保持采砂与河道整治的连续性、完整性,实现社会经济效益与生态效益双赢。 (四)加强日常监管 1、加强采砂管理督查。各镇(区、街道)、各有关部门要制定河道采砂巡查制度,采取多种有效方式,对重要河流、重点河段、重要区域和重要时段开展巡查。充分发挥河长制作用,镇级河长巡查每旬不少于1次,村级河长巡查每周不少于1次,镇、村级河长每次巡查要覆盖责任范围内全河段(湖区),并按规定做好巡河巡查记录,对重点、敏感、问题多发的河段应结合实际,加密巡河巡查频次。 2、强化采砂监管信息化手段。积极运用卫星遥感技术、无人机、GPS定位、视频监控等信息技术,丰富监管手段,加强对可采区、堆砂场、采砂活动、采砂机具、运砂车辆等进行有效监管监控,及时发现制止违法违规采砂行为,提高监管效能和精准度。 3、加大非法采砂打击力度。充分利用河(湖)长制平台,在河(湖)长的统一领导下,整合有关部门力量,建立定期会商、信息共享、联合检查、联合执法、案件移交等制度。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适时开展执法打击和专项整治行动,进一步加大非法采砂案件的查处力度,对性质恶劣、影响较大的非法采砂活动要依法从重处理、严厉打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做好打击非法采砂中的扫黑除恶工作,发现问题线索及时移交,并配合公安等部门做好后续调查取证和查处工作。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镇(区、街道)、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领导,将河道采砂与整治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将河道采砂管理纳入河长制工作内容,及时研究解决河道采砂管理重大问题,落实管理责任,制定配套管理措施,建立长效机制,实现采砂管理常态化、规范化、制度化。 (二)突出联动管控。各镇(区、街道)、各有关部门要发挥主导作用,压实相关部门责任,充分发挥河长制平台,统筹有关部门力量,建立完善由水务、公安、生态环境、农业农村、自然资源、林业、海事等部门和属地镇(区、街道)联合联动综合执法常态机制,依法查处河道非法采砂行为,始终保持对河湖非法采砂行为的高压严打态势。 (三)严格考核问责。落实河湖管理保护责任,将采砂管理成效和打击非法采砂纳入河(湖)长制考核体系,严格督查问责,对在河道采砂管理中不担当、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致使河道采砂管理问题突出的相关责任人,依法依规严肃追责问责。 (四)强化能力建设。落实河道采砂监管和执法力量,进一步充实采砂管理人员和执法队伍,配备必要的执法装备,落实河道采砂监管经费和能力建设经费。加强廉政风险防控和作风建设。加大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强化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 (五)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社会舆论和群众的监督作用,加大对河湖保护的宣传教育和相关法律法规宣传力度。建立举报制度,畅通举报渠道,对群众反映的非法采砂问题及时调查处理,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河道采砂管理、参与河道保护的良好氛围。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抄送:市纪委监委,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 ——————————————————————————————— 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6月29日印发 ——————————————————————————————— 政策解读:解读化州市加强河道采砂管理工作方案化州市加强河道采砂管理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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