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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 告

作者: 来源: 化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根据《广东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化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等文件的有关规定,现将化州市2023年度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准入条件通告如下:

  一、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准入条件

  (一)中等偏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须完全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人具有化州市户籍,属城镇居民。

  2.申请对象家庭人均可支配年收入不超过“上年度化州市人均可支配收入的75%(含75%)”,即低于31504元(即1969元/月),家庭资产不超过“上年度化州市商品房销售均价×120平方米×30%”的价值,即不超过207969.84元;

  3.无自有产权住房或自有产权住房人均居住面积15平方米以下的家庭;

  农村户籍在工作地所属镇工作一年以上的个体经营者及务工人员可以申请所在圩镇的公共租赁住房;

  申请圩镇(含南盛、石湾)的公共租赁住房的农村户籍申请人,在城区或圩镇无产权住房的家庭,其农村建有住房的,家庭住房人均居住面积不列入准入条件计算,家庭资产价值不超“上年度化州市商品住房销售均价×120平方米”的价值,家庭人均可支配年收入不超过“上年度化州市城镇人均可支配年收入的75%(含75%)”。

  因家庭成员患病导致生活困难的,其家庭人均可支配年收入标准可放宽,家庭人均可支配年收入一般不超过上年度化州市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

  申请对象中属定期享受抚恤补助和优待金的复退伍军人中低收入家庭,其补助金和优待金不计入其个人和家庭收入。

  (二)新就业人员,须完全符合下列条件:

  1. 申请人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在化州市工作;

  2. 申请人具有全日制大专及以上学历,从毕业当月起

  计算未满36个月;

  3.申请人已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3年或3年以上,有稳定收入,并在化州市社保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

  4.申请人在辖区内无自有私房和未租住公有住房,从申请日起算,前2年内没有在辖区购买、出售房产或以其他方式转移房产,没有享受其他住房保障政策;

  5.申请人年收入低于上年度化州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30%。

  (三)外来务工人员,须完全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在化州市工作,属外来务工人员;

  2.申请人年满20周岁,在化州市内实际居住满2年;

  3.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之间必须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并共同生活;

  4.申请人经用工单位录用并签订3年或以上劳动合同,有稳定收入来源,并在化州市社保机构缴纳社会保险金2年以上;

  5.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市辖区内无自有私房和未租住公有住房,从申请日起算,前2年内没有在市辖区内购买、出售房产或以其他方式转移房产,没有享受其他住房保障政策。

  6.家庭人均年收入及资产按我市中等偏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保障申请条件执行。

  拥有机动车辆(残疾人代步车、燃油摩托车、电瓶车除外)两辆以上(含两辆)的家庭,视为收入和资产超标,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准入条件,如需调整,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市政府通过后实施。

  申请方式

  申请人与其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应当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户籍因就学、服兵役等原因迁出本市区的,可作为家庭成员共同申请。

  申请圩镇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人未婚但因工作原因与父母跨镇分居的可单独申请,申请人已婚但因工作原因夫妻跨镇分居的可单独申请。

  新就业人员单独申请。如有共同申请人的按我市中等偏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外来务工人员的准入条件和方式审核。

  申请实物配租的主申请人应为完全行为能力人,精神病患者和未成年的孤儿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不能以主申请人的身份申请,应当由其共同居住的监护人为申请,但申请住房租赁补贴的除外。

  在保家庭和轮候家庭的所有人员的户籍、收入、住房及资产等情况发生变化,应当自改变之日起30日内如实向市住房保障事务中心报告。

  凡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均可向本辖区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或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申请表格可到各镇(街道)行政服务中心及市住房保障事务中心领取。

  特此通告

  咨询电话:市住房保障中心:7221299(城区公房管理组:7237332;平定公房管理组:7530478;那务公房管理组:7570517;官桥公房管理组:7710105;林尘公房管理组:7790035;南盛公房管理组:7610456;良光公房管理组:76585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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