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化州市保障住房信息公开情况

一、年度建设计划任务量 无 二、年度建设计划项目 无 三、年度计划任务完成进度 无 四、年度已开工项目基本信息 无 五、年度基本建成项目基本信息 无 六、分配和管理政策法规 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于2017年9月30日发布了《化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化府办[2017]180号)(见附件一) 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于2018年4月3日发布了《化州市住房保工作职责分工》的通知(化府办[2018]54号)。(见附件二) 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于2018年10月17日发布了《关于圩镇公共租赁住房准入条件的补充通知》(化府办[2018]184号)(见附件三) 七、办事指南 (一)公租住房、廉租住房办理指南 八、2020年新增登记保障对象名册 九、住房批次分配对象信息 十、待分配和计划分配房源信息 2020年个别项目房源未完成全部分配,计划在近期完成分配。 十一、住房批次分配房源信息 十二、分配程序信息 根据《化州市廉租住房保障实施办法》(化府办[2013]143号)规定,申请廉租住房对象按照现有竣工房源和轮候库内符合轮候条件的保障对象名单,进行抽签确定房号分配住房。 根据《化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化府办[2017]180号)规定,申请公租住房对象按照现有竣工房源和轮候库内符合轮候条件的保障对象名单,进行抽签确定房号分配住房。 十三、分配过程信息 按照已竣工房源和符合分配条件的保障对象轮候名额,经通知到现场参加抽签确定房号后,签字确认分配住房。 十四、分配结果信息 十五、退出情况信息 十六、设置信息公开栏(列表形式) 化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12月25日 附件一: 化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化州市住房保障体系,规范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1号)、《广东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粤府令第181号)、《广东省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创新方案》(粤府办[2012]12号)等文件,结合本市的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市范围内从事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计划、房源筹集、配租、准入、退出、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出租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和筹集,主要面向中等偏低收入以下住房困难家庭出租的具有保障性质的住房。 第四条 市房产管理局负责指导和监督本市公共租赁住房的房源建设和筹集、资格审核、配租和管理等工作。 市房产管理局应会同市发改、住建、国土、财政、审计、民政、税务等部门以及各相关单位,切实履行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管理职责。 本市各镇(区、街道)政府(管委会、办事处)、公租房产权专属企事业单位设专人负责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调查统计、申请受理、初审等工作,相关工作经费纳入本市财政或专属企事业单位财务预算。 第二章 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计划与房源筹集 第五条 市房产管理局会同市发改、国土、财政、住建等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住房建设规划、住房保障规划,综合考虑我市资源环境承载能力、产业政策、人口政策和人才政策,以及本市公共租赁住房的总体需求状况,制定本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规划,明确规划期内公共租赁住房的住房供应、土地供应和资金安排。 市房产管理局会同市发改、民政、国土、财政、住建等部门,根据本市住房保障规划和当年公共租赁住房需求情况,拟定本市公共租赁住房年度房源筹集、建设用地、资金来源和年度配租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应当在土地供应计划中优先安排,并纳入我市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政府投资建设和管理的公租房项目,其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划拨方式供应,所建公租房原则上只租不售,循环使用。 第六条 公共租赁住房可以由政府投资建设,也可以由企事业单位等其他机构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房源可以通过新建、改建、配建、收购、在市场上长期租赁住房等方式多渠道筹集,公共租赁住房的房源筹集渠道主要包括: (一)政府直接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 (二)政府在中低价位、中小户型商品住房开发项目中按一定比例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 (三)政府在“三旧”(旧城镇、旧工厂、旧村庄)改造建设中按一定比例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 (四)政府收购的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使用标准的住房; (五)政府依法没收的可以用于居住的住房; (六)政府在市场上统一租赁的公共租赁住房; (七)在符合城市规划的前提下,通过调整容积率等手段,在待建土地上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 (八)各类产业园区建设及升级改造中,集中配套建设的用于租赁的公寓、宿舍; (九)由企业或事业单位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 (十)廉租住房、公产房转为公共租赁住房; (十一)社会捐赠及其他渠道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 第七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资金的来源,主要包括: (一)政府年度财政预算安排; (二)按本市年度土地出让净收益中10%和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全部用于公租房建设; (三)通过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公积金贷款等投融资方式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资金; (四)经政府批准可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的廉租住房保障剩余资金; (五)出租公共租赁住房及配套设施回收的资金; (六)上级补助及社会捐赠等用于公共租赁住房筹集的资金; (七)企事业单位的公租房建设资金自筹,建成公租房产权归投资人所有。 第八条 政府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收入,应当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 第九条 在出让商品住宅用地上配套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当在土地出让条件中,明确配套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总面积、单套建筑面积、套数、套型比例、建设标准以及建成后移交或者回购等事项,并以合同方式约定。 第十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一律免收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并落实建设、购买、运营等环节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契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等政策规定。 第十一条 新建公共租赁住房应满足基本居住需求,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职工公寓或集体宿舍。其中,成套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单套建筑面积要严格控制在60平方米以下。公共租赁住房的户型包括单间厅和三房一厅。 第三章准入管理 第十二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需完全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具有本市户口或有稳定职业并在本市居住一定年限的外来务工人员; 新就业无房或自有产权房屋低于规定标准的具有稳定职业工作一年以上的干部职工(包括公务员、教师、医护人员、环卫工人、复退伍军人、公交司机等)及外来务工人员,在任职部门(用人单位)未能安排住房的情况下,可以申请公租住房。申请人属复退伍军人及我市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可优先配租;农村户籍在户籍所属镇工作一年以上的个体经营者及务工人员可以申请所在圩镇的公租住房; (二)申请对象家庭人均可支配年收入不超过“上年度当地人均可支配收入的75%(含75%)”,家庭资产不超过“上年度商品房销售均价×120平方米×30%”的价值; 申请圩镇(含南盛、石湾)公租住房的农村户籍申请对象在城区或圩镇无房产登记的家庭,其农村建有住房的,家庭住房人均居住面积不列入准入条件计算,家庭资产价值不超“上年度商品住房销售均价×120平方米”的价值,家庭人均可支配年收入不超过“上年度当地人均可支配年收入的75%(含75%)”。 申请对象中属定期享受抚恤补助和优待金的复退伍军人低收入家庭,其补助金和优待金不计入其个人和家庭收入。 (三)无自有产权住房或自有产权住房人均居住面积15平方米以下的家庭; (四)现无租住廉租住房,直管公房或单位自管公房; (五)未享受过以下购房优惠政策: 1、按房改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公共住房; 2、购买有解困房、安居房、经济适用住房; 3、参加本单位内部集资建房; 4、落实侨房政策专用房; 5、拆迁安置住房; 6、政府提供的其他购房优惠政策。 (六)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在申请之日前5年内没有购买、出售、赠与、析产或自行委托拍卖过房产(简称转让房产); (七)申请人与其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应当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关系或收养关系,户籍因就学、服兵役等原因迁出本市区的,可作为家庭成员共同申请; (八)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1、《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2、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 3、家庭所有成员收入、资产等证明(所在辖区居委会、街道办(镇)、民政、公安车辆、银行、工商等部门出具); 4、住房情况证明; 5、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十三条 办理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程序。 (一)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家庭,填写统一印制的申请表,向户口所在居委会(或所在单位)提供书面申请; (二)居委会(或所在单位)对申请人的家庭资产、居住情况及收入情况进行初步调查,并提出意见送上级镇(区、街道)政府审核; (三)镇(区、街道)政府、市民政局(按照调查低保家庭经济状况方式)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进行复查,对复查情况提出审核意见盖章送市房产管理局; (四)市房产管理局受理后,对申请人家庭房产情况进行调查、审核,市房产管理局完成对申请人家庭房产情况调查审核后,汇总申请人家庭信息列制花名表册,送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审核; (五)、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的审计、人社、不动产、金融机构、税务、工商、住房公租金、市公安局车辆登记管理所等职能部门,按各自职责各司其职对申请人家庭成员的动产、不动产情况进行信息数据调查、审核,调查、审核工作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后的具体信息情况及意见盖章送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房产管理局); (六)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各职能部门汇集的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按照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准入条件及标准进行核定,核定后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家庭进行公示,公示期20天,经公示无异议的家庭予以备案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第十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方式。 (一)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行住房租赁补贴和实物配租两种方式,住房保障家庭只能选择其中一种,申请住房分配的家庭只限申请一套公共租赁住房。 (二)经审核公示无异议的申请家庭进入轮候库,市房产管理局根据可分配房源和进入轮候库家庭的申请顺序来确定实物配租的轮候名额名单,孤、老、病、残等定期享受抚恤补助和优待金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和复退伍军人可优先轮候,并向社会公开告示。轮候期间,未享受实物配租的城镇户籍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可领取租赁补贴。申请人家庭收入、人口、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申请人应当及时告知市房产管理局,经审核后,市房产管理局对变更情况进行变更登记。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由市房产管理局取消其资格。 (三)城镇户籍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金标准每月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元计算;对中等偏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指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家庭),租金标准依照维护费、管理费两项因素暂定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每月3元。 (四)己通过廉租住房保障资格审核,正在轮候的家庭,可直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第四章租赁管理 第十五条 己准予实物配租的家庭,应当与市房产管理局签订公共租赁住房合同。合同应当明确公共租赁住房情况、租金标准、腾退住房方式及违约责任等内容。确定实物配租的家庭不接受配租方案的,由市房产管理局视自动放弃处理,本年度不再安排住 房。 第十六条 己准予发放租赁补贴的家庭,应当与市房产管理局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协议》,明确租赁补贴标准,停止公共租赁住房补贴的规定及违约责任。 第十七条 补贴标准。 城镇户籍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赁补贴每人每月每平方米2元,每人保障面积10平方米,家庭保障面积不超过60平方米,家庭成员超6人的按补贴保障面积60平方米计算(即每月补贴不超120元),超出部分由住房保障家庭自行承担,家庭成员6人以下的按家庭实际人数计算。住房租赁补贴金按年度发放。 第十八条 公共租赁住房动态管理制度。 居委会、镇政府(街道办)、民政、房管部门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困难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后,给予认定登记,建立电子信息档案和低保档案,并实行动态管理。 (一)实行年度审核制度。己登记为住房保障对象的家庭,市房产管理局应会同民政局、审计局、人社局、社保局、国土局、工商局、编委办、国税局、地税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车辆管理所等单位每年对享受住房保障家庭的收入、资产、人口及住房情况进行复核。 (二)经审核己不再符合住房保障对象条件的家庭,或者不办理年度审核和租赁期届满不按要求申请的家庭,市房产管理局停止租赁补贴发放或在合理期限内收回公共租赁住房。 第五章退出管理 第十九条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退出制度。 (一)经审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实物配租。 1、家庭收入、资产超过本市规定标准的; 2、购买、受赠、继承或通过其他途径获得超标准住房的; 3、将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转借、转租或者擅自改变用途的; 4、采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欺骗方式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的; 5、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不缴纳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的; 6、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不在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居住的; 7、违反租赁合同约定的; 8、出现不符合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其他情形的。 (二)经审核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由房产管理局取消其保障资格,并应当在5日内书面通知当事人,说明理由。停止实物配租的家庭不退出住房的,出租人可按同区域同类住房市场租金的2倍计收其超期居住的租金,并由房管部门依照公房管理办法申请法院强制搬离,重新安排住房给其他保障对象居住。 第二十条 公共租赁住房公示制度。 (一)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建设、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公共租赁住房分配等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二)经公示有异议的,市房产管理局应在10日内完成核实,异议成立的,不予登记。对不登记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监督检查。 (一)申请家庭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市房产管理局不予受理,并给予警告。 (二)对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登记并已获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由市房产管理局给予警告,责令其退还已领取的住房租赁补贴,或者退出实物配租的住房并按市场租金补交以前的差价房租。 (三)对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以权谋私玩忽职守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由有关部门按规定给予严肃查处。 第二十二条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不服市房产管理局作出的不予登记决定,取消保障资格决定,收回公共租赁住房决定等,可依法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二: 化州市住房保障工作职责分工 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1号)、《广东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粤府令第181号)和省住建厅《推进城镇住房保障“信息多跑路,群众少跑腿”工作改革的指导意见》,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各职能部门的住房保障工作职责分工如下: 一、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负责对保障性住房规划选址、修建性详细规划审定、批复,负责保障性住房的建设许可审批,对保障性住房(廉租房、公共租赁房、棚改房、经适房)建设、验收把关;指导住房保障规划及年度计划的编制与实施,监督保障性住房规章制度的制定与实施。 二、市房产管理局:负责住房保障办公室日常工作,制定年度计划、健全准入退出机制;督促指导各单位开展城镇保障性住房资格申请、调查、审核工作,汇总有关单位核查住房保障申请对象的资产、收入、住房情况,拟定申请对象公租、廉租住房保障资格的方案;督促指导各单位实施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公(廉)租房的分配管理和租赁补贴的发放。 三、市发展和改革局:负责指导和做好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立项审批工作;牵头做好国家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预算内投资计划申报组织工作,争取中央、省保障性住房专项补助资金。负责对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房销售价格和公共租赁房租金标准进行定价。 四、市财政局:负责牵头做好国家和市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补助资金和配套资金计划安排,争取中央、省保障性住房专项补助资金;负责保障性住房资金的监管使用划拨。 五、市土地储备中心:负责制定建设用地储备和供应计划。供应土地时,要优先安排用于集中建设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房、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房等保障性住房项目。 六、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完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供地政策,落实用地计划并办理相关用地手续;负责监督各单位落实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用地并规范使用;负责住房保障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直系亲属等不动产登记信息审核。 七、市审计局:负责城镇住房保障资金筹集、管理和使用情况的审计监督;负责住房保障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的调查。 八、市民政局:负责住房保障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婚姻登记、低保、特困人员供养、低保临界等信息审核。 九、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化州管理部:负责住房保障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住房公积金缴纳信息审核。 十、市地税局、市国税局:负责落实保障性住房建设享受的各项优惠政策。免征公共租赁住房、廉租房、经济适用房、配建廉租房等建设期间用地和建成后占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等,及其它规定享受的相关契税;负责住房保障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个人所得税报税、完税信息审核。 十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住房保障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工商登记信息审核。 十二、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住房保障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的编制信息审核。 十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住房保障申请人及其成员在我市机关事业单位的工资发放信息的审核;负责住房保障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社保缴交和基本养老发金发放信息的审核。 十四、市公安局:负责住房保障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车辆登记、户籍登记信息审核。 十五、市科工商务局、市国资中心、市林业局:负责组织督促指导协调推进国有工矿、林业、垦区棚户区改造工作。 十六、市环保局、市人防办、市气象局、市消防大队:根据各部门职能做好保障性住房的项目审批、建设、验收工作。 十七、市供电局、市自来水公司、市电信局、市移动公司、广东广电网络化州分公司:按各自的工作职责,为住房保障项目提供优质服务,完成项目的通水、通电、通信工作。 十八、银行和证券部门:负责住房保障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存款、有价证券等有关资产信息审核。 十九、镇(区、街道)人民政府(管委会、办事处):负责住房保障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住房、收入、资产情况调查,负责住房保障申请对象初审工作。 二十、市监察委:负责依法查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违法违规行为。 注:【《广东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81号)第二十二条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和实施机构可以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信息查证等方式,对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收入、车辆、存款、有价证券等有关财产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公安、银行、证券、国土、房管、税务、工商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依法向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和实施机构出具申请人有关财产证明】 附件三: 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圩镇公共租赁住房准入条件的补充通知 各镇(区、街道)人民政府(管委会、办事处),市有关单位: 为有效解决我市圩镇新就业住房困难人员的住房问题,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放宽申请圩镇公共租赁住房准入条件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适用对象 圩镇的环卫工人、公交司机、教师、医生、公务员等新就业人员。 二、准入条件 (一)新就业人员的工作年限的界定为:自参加工作之日起三年内; (二)申请人工作所在的镇(含南盛)城镇规划区内无购买或建有房屋; (三)申请人人均可支配月收入不超过3000元/月/人; (四)申请人资产按《化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化府[2017]180号)第十二条第二款标准执行。 三、申请方式 (一)申请人未婚但因工作原因与父母两地分居的单独申请; (二)申请人已婚但因工作原因夫妻两地分居的单独申请。 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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