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公安机关户政常用业务指引(2024年版)
日期:2024-04-26
(1)办理条件 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乡镇(街道)或村(社区),经所在地公安机关核准,可以设立集体户。 (2)需审核材料 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业园区、乡镇(街道)、社区居民(村民)委员会设立集体户: ①单位设立集体户申请书。 ②市、区政府相关文件。 ③户主、管理人员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加盖公章复印件)。 企业(含民营企业)成立集体户: ①设立集体户申请书。 ②厂房、办公楼、生活区产权证件或租赁合同。 ③工商营业执照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加盖公章复印件)。 ④达到相关条件的佐证材料。 ⑤户主、管理人员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3)办理流程及时限 派出所户政窗口受理审核,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结。 (1)办理条件 家庭户户内成员因婚姻状况已变化、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已分割等需要分户,且符合相关规定的,可以申请分户登记。 (2)需审核材料 ①申请人的个人身份证件(例如居民身份证,“粤居码”等电子证照)。 ②申请人居民户口簿。 ③关于分户的书面申请报告。 其他情形 ①因婚姻分户的,提供结婚证(离婚证)。 ②因独立居住分户的,提供房屋产权登记证件。 ③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已分割的法定登记证件。 (3)办理流程及时限 派出所户政窗口受理审核,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结。 (4)工作要求 ①原址分户,需要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人同意。 ②确定户主,制发居民户口簿。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一般不能担任户主。 1.1未满6周岁随父或母落户 (1)办理条件 父母一方为本市户籍居民,在国(境)内所生育的子女,可随父或随母登记入户。 (2)需审核材料 ①入户方的居民户口簿。 ②父母一方的结婚证。 ③《出生医学证明》。 ④申办人的个人身份证件(例如居民身份证,“粤居码”等电子证照;港澳台居民可以使用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等;外国人的个人身份证件,可以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和“外国护照等国际旅行证件”)。 其他情形: ①父母离婚的,提供入户方的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法院调解书、法院判决书。经抚养权属方同意并签署同意声明书,新生婴儿可随非抚养权属方入户。 ②属非婚生育的,提供非婚生育说明。非婚生育子女随父亲申报出生登记的,应一并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③《出生医学证明》记载的婴儿姓氏与父母姓氏不一致的,提供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姓氏的亲属关系证明。 ④父母均为中国公民,民族成份不同的,提供父母双方共同签署的民族成份填报申请书。父母一方为中国公民,另一方为外国籍人员,民族成份登记应随中国公民一方登记。 ⑤母亲是军人的,可在母亲驻地登记入户;父母双方为现役军人且户口已注销,在国(境)内所生育的子女,可在父母一方部队驻地营房集体户登记入户;父母双方为现役军人且户口已注销,在国(境)内所生育的子女,可在父母一方驻地个人合法房产单独立家庭户。通过上述3种情形之一办理出生登记,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3)办理流程及时限 派出所户政窗口受理、审核,符合条件,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理。 1.2新生儿入户异地办 1.2.1“跨省通办” (1)办理条件 在国(境)内出生并取得《出生医学证明》,父母为境内人士、同民族,婚内生育,父或母为户主,随父或随母在家庭户内申报出生,姓氏随父或随母,不满一周岁的新生儿。 申请人在新生儿出生地或实际居住地申请办理。 (2)需审核材料 ①入户方的居民户口簿。 ②父母一方的结婚证。 ③《出生医学证明》。 ④申办人的个人身份证件(例如居民身份证,“粤居码”等电子证照)。 其他情形: 居住地与出生地不一致的,申请人需提供实际居住登记证明。(可使用“粤居码”或电子居住证) (3)办理流程及时限 派出所户政窗口受理、审核,符合条件,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理。 1.2.2“省内通办” (1)办理条件 在国(境)内出生并取得《出生医学证明》,父母一方为本市户籍居民,随父或随母申报出生,不满一周岁的新生儿。申请人在新生儿出生地或实际居住地申请办理。 (2)需审核材料 ①入户方的居民户口簿。 ②父母一方的结婚证。 ③《出生医学证明》。 ④申办人的个人身份证件(例如居民身份证,“粤居码”等电子证照)。 其他情形: 居住地与出生地不一致的,申请人需提供实际居住登记证明。 (3)办理流程及时限 派出所户政窗口受理、审核,符合条件,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理。 2.户口恢复 2.1退出现役(转业、退伍)恢复户口 2.1.1安置 2.1.1.1转业 (1)办理条件 符合省、市政策规定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其本人可以申请入户。 (2)需审核材料 ①按要求填写的《入户申请审批表》。 ②退役军人事务管理部门出具的落户通知证明材料。 ③居民身份证(《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部队或单位盖章确认)。 其他情形: ①新立户地址为自有房产的,核验房产证件。 ②迁入政府产权租赁房屋(保障房、经适房、直管房等)的,提供政府房管部门出具的房屋使用证明。 ③入集体户的,提供集体户口簿地址页。 ④入配偶、父母、子女家庭户的,提供入户地址居民户口簿、户主的居民身份证,以及亲属关系证明。 (3)办理流程及时限 派出所户政窗口受理、审核,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结。 (4)工作要求 ①民警应核查人口信息数据,经核查原户籍地未注销户口的,需回当地注销户口并出具户口注销证明才能办理入户。 ②提交的材料中出生日期不一致的,应先回原部队按规定办理出生日期认定及变更手续后,方可办理申请入户。 2.1.1.2退伍 (1)办理条件 符合省、市政策规定安置的退役士兵,其本人可以申请入户。 (2)需审核材料 ①按要求填写的《入户申请审批表》。 ②退役军人事务管理部门出具的落户通知证明材料。 ③居民身份证(《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部队或单位盖章确认)。 其他情形: ①新立户地址为自有房产的,核验房产证件。 ②迁入政府产权租赁房屋(保障房、经适房、直管房等)的,提供政府房管部门出具的房屋使用证明。 ③入集体户的,提供集体户口簿地址页。 ④入配偶、父母、子女家庭户的,提供入户地址居民户口簿、户主的居民身份证,以及亲属关系证明。 (3)办理流程及时限 派出所户政窗口受理、审核,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结。 (4)工作要求 ①民警应核查人口信息数据,经核查原户籍地未注销户口的,需回当地注销户口并出具户口注销证明才能办理入户。 ②提交的材料中出生日期不一致的,应先回原部队按规定办理出生日期认定及变更手续后,方可办理申请入户。 2.1.1.3离退休 (1)办理条件 符合省、市政策规定安置的离退休军人,其本人可以申请入户。 (2)需审核材料 ①按要求填写的《入户申请审批表》。 ②退役军人事务管理部门出具的落户通知证明材料。 ③居民身份证(《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部队或单位盖章确认)。 其他情形: ①新立户地址为自有房产的,核验房产证件。 ②迁入政府产权租赁房屋(保障房、经适房、直管房等)的,提供政府房管部门出具的房屋使用证明。 ③入集体户的,提供集体户口簿地址页。 ④入配偶、父母、子女家庭户的,提供入户地址居民户口簿、户主的居民身份证,以及亲属关系证明。 (3)办理流程及时限 派出所户政窗口受理、审核,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结。 (4)工作要求 ①民警应核查人口信息数据,经核查原户籍地未注销户口的,需回当地注销户口并出具户口注销证明才能办理入户。 ②提交的材料中出生日期不一致的,应先回原部队按规定办理出生日期认定及变更手续后,方可办理申请入户。 2.1.2退伍回原籍 (1)办理条件 服役期满退役士兵(未安置的),其本人可以申请回原籍恢复户口。 (2)需审核材料 ①按要求填写的《入户申请审批表》。 ②退役军人事务管理部门出具的介绍信。 ③居民身份证(《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部队或单位盖章确认)。 ④复户地址的居民户口簿。 其他情形: 原户籍地址因拆迁等原因无法办理落户,可以依次选择入本人合法房产,配偶、父母、子女家庭户,原址所属公共集体户落户。新立户地址为自有房产的,核验房产证件;入配偶、父母、子女家庭户的,提供入户地址居民户口簿、户主的居民身份证,以及亲属关系证明。 (3)办理流程及时限 派出所户政窗口受理、审核,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结。 2.2回原迁出地恢复户口 2.2.1持迁移证未落户在原迁出地恢复户口 (1)办理条件 从户口所在地迁出户口,领取户口迁移证后,因故未到迁入地落户,又返回原迁出地定居的,可申请恢复户口。 (2)需审核材料 ①按要求填写的《入户申请审批表》。 ②申办人的个人身份证件(例如居民身份证,“粤居码”等电子证照)。 ③原户口迁移证(遗失户口迁移证的,现场签署《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 ④复户地址的居民户口簿。 其他情形: 原户籍地址因拆迁等原因无法办理落户,可以依次选择入本人合法房产,配偶、父母、子女家庭户,原址所属公共集体户落户。新立户地址为自有房产的,核验房产证件;入配偶、父母、子女家庭户的,提供入户地址居民户口簿、户主的居民身份证,以及亲属关系证明。 (3)办理流程及时限 派出所户政窗口受理、审核,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结。 2.2.2弄虚作假迁移户口被迁入地注销后回原迁出地恢复 (1)办理条件 申请人因弄虚作假非法落户后,被公安机关查处并被迁入地公安机关注销户口后,回原户口迁出地恢复户口 (2)需审核材料 ①按要求填写的《入户申请审批表》。 ②查处地公安机关书面情况通报。 ③原户口迁移证件的复印件(加盖查处地公安机关户口专用章)。 ④复户地址的居民户口簿。 ⑤申办人的个人身份证件(例如居民身份证,“粤居码”等电子证照)。 其他情形: 原户籍地址因拆迁等原因无法办理落户,可以依次选择入本人合法房产,配偶、父母、子女家庭户,原址所属公共集体户落户。新立户地址为自有房产的,核验房产证件;入配偶、父母、子女家庭户的,提供入户地址居民户口簿、户主的居民身份证,以及亲属关系证明。 (3)办理流程及时限 派出所户政窗口受理、审核,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结。 (1)办理条件 本市户籍居民死亡,其户主、亲属、抚养人或知情人可为其申报死亡登记。当户主、亲属、抚养人无法履行申报注销户口登记时,由死亡人员户口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负责申报注销户口登记。 (2)需审核材料 ①《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 ②死者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③申报人的个人身份证件(例如居民身份证,“粤居码”等电子证照)。 其他情形: ①死者的居民身份证遗失的,由申报人提交书面遗失声明。 ②公民在办理户口迁移期间死亡的,由死亡人员户口拟迁入地公安机关申报户口迁入和死亡注销户口登记。 (3)办理流程及时限 派出所户政窗口受理、核验,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理注销户口手续。 (1)办理条件 本市户籍居民已取得外国国籍并自动丧失中国国籍,应申请注销户口。 派出所户政窗口在日常工作中发现的,可向出入境管理部门发函协查。 (2)需审核材料 ①本人应当凭有效外国护照和中国签证,以及具有资质机构出具的上述外国护照的相关翻译件(也可以是地级以上市公安局出入境部门出具的《注销户口通知》)。 ②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其他情形: 取得外国国籍并自动丧失中国国籍但未申报注销户口登记的,经我国驻外使(领)馆或者区市(含)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部门核实,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应当履行告知程序后,注销其户口,缴销居民身份证。 (3)办理流程 符合条件,材料齐全,发函至县级或县级以上出入境管理部门核实情况后办理注销户口手续。 (4)工作要求 ①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遗失的需提交个人书面遗失声明。 ②户主注销户口留下其他家庭成员需确定新户主的,应带齐有关亲属关系证明及户口地址房产证,注销时一并确认新户主并变更户内其他成员的家庭关系。 ③收缴居民身份证,收缴集体户本人的常住人口登记卡。家庭户整户注销的收缴居民户口簿。 ④出具《户口注销证明》。 (1)办理条件 公民经批准退出中国国籍,应申请注销户口。 (2)需审核材料 ①批准退籍证明。 ②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3)办理流程及时限 符合条件,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理注销户口手续。 (1)办理条件 获得外国永久居留权的本市户籍居民,应当申请注销户口。 派出所户政窗口在日常工作中发现的,可向区县级出入境管理部门发送《协查函》,请求协助调查。 (2)需审核材料 ①住在国(地区)出具的足资证明其定居该国的有关证件、证明,以及具有资质机构出具的上述外国证件、证明的相应翻译件(也可以是地级以上市公安局出入境部门出具的《注销户口通知》)。 ②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其他情形: 已在国外定居的,经我国驻外使(领)馆或者区市(含)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部门核实,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应当履行告知程序后,注销其户口,缴销居民身份证。 (3)办理流程 符合条件,材料齐全,发函至县级或县级以上出入境管理部门核实情况后办理注销户口手续。 (4)工作要求 ①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遗失的需提交个人书面遗失声明。 ②户主注销户口留下其他家庭成员需确定新户主的,应带齐有关亲属关系证明及户口地址房产证,注销时一并确认新户主并变更户内其他成员的家庭关系。 ③收缴居民身份证,收缴集体户本人的常住人口登记卡。家庭户整户注销的收缴居民户口簿。 ④出具《户口注销证明》。 (1)办理条件 本市户籍居民经批准单程前往香港、澳门地区定居的,应申请注销户口。 (2)需审核材料 ①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注销户口通知》或《领取出境定居证件通知书》。 ②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其他情形: 已在港澳定居,经我国港澳事务主管部门或者区市(含)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部门核实,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应当履行告知程序后,注销其户口,缴销居民身份证。 (3)办理流程及时限 符合条件,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理注销户口手续。 (4)工作要求 ①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遗失的需提交个人书面遗失声明。 ②户主注销户口留下其他家庭成员需确定新户主的,应带齐有关亲属关系证明及户口地址房产证,注销时一并确认新户主并变更户内其他成员的家庭关系。 ③收缴居民身份证,收缴集体户本人的常住人口登记卡。家庭户整户注销的收缴居民户口簿。 ④出具《户口注销证明》。 (1)办理条件 本市户籍居民经批准单程前往台湾地区定居的,应申请注销户口。 (2)需审核材料 ①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注销户口通知》或《大陆居民赴台定居批准通知书》。 ②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其他情形: 已在台湾定居,经市(含)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部门核实,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应当履行告知程序后,注销其户口,缴销居民身份证。 (3)办理流程及时限 符合条件,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理注销户口手续。 (4)工作要求 ①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遗失的需提交个人书面遗失声明。 ②户主注销户口留下其他家庭成员需确定新户主的,应带齐有关亲属关系证明及户口地址房产证,注销时一并确认新户主并变更户内其他成员的家庭关系。 ③收缴居民身份证,收缴集体户本人的常住人口登记卡。家庭户整户注销的收缴居民户口簿。 ④出具《户口注销证明》。 (1)办理条件 按照公安部和中央军委有关政策文件。 (2)需审核材料 ①《军官证》或所在部队出具的证明。 ②居民户口簿。 ③申办人的个人身份证件(例如居民身份证,“粤居码”等电子证照)。 (3)办理流程及时限 派出所户政窗口受理核准,当场办理注销户口手续。 (4)工作要求 ①居民户口簿遗失的需提交个人书面遗失声明。 ②户主注销户口留下其他家庭成员需确定新户主的,应带齐有关亲属关系证明及户口地址房产证,注销时一并确认新户主并变更户内其他成员的家庭关系。 ③不收缴居民身份证。 ④出具《户口注销证明》。 (1)办理条件 经举报或本人自行申报或公安机关调查核实确属虚假户口的,应予注销。具体包括以下几种情形:①提供虚假材料取得的户口;②虚构或捏造事实取得的户口。 (2)需审核材料 ①申请报告书。 ②本人所有户口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③足以证明户口虚假的佐证材料。 其他情形: 当事人不配合的,可按规定予以公告注销。 (3)办理流程及时限 派出所10个工作日内调查完结提出处理意见并报县级公安机关,县级公安机关根据核查单位处理意见并按处理原则8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必要情况下,需将虚假户口查处情况以函件形式通报给原迁出地公安机关,并附原迁入落户的迁移证件的复印件(加盖查处地公安机关户口专用章)。 (4)工作要求 ①出具《注销户口证明》。双重(虚假)户口核查处理,按规定出具《户口(同一人)证明》。 ②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遗失的需提交个人书面遗失声明。 ③收缴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1)办理条件 弄虚作假取得落户资格,现户籍地公安机关核查发现后,依法办理注销。 (2)需审核材料 ①调查认定材料。 ②履行公示或者告知程序的材料。 (3)办理流程 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后,通知群众前来办理注销;群众不配合的,公安机关在履行公示或告知程序后注销户口。 1.投靠入户 (1)办理条件 子女(户口在我市大中专院校的在校学生除外)属我市户籍,其共同居住生活的父母可以投靠子女落户。 (2)需审核材料 ①按要求填写的《入户申请审批表》。 ②投靠人、被投靠人的居民身份证(未满16周岁的可不提供)、居民户口簿。 ③子女《出生医学证明》或能确认亲属关系的其他材料。 (3)办理流程及时限 属城镇迁入乡村的:派出所户政窗口受理、审核,核实确属在乡村居住生活的,10个工作日内报县级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审批;县级公安机关户政部门8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层级累计19个工作日内派出所户政窗口办结。 属其他类的:派出所户政窗口受理、核准,材料齐全的 当场办结。 1.2投靠配偶入户 (1)办理条件 夫妻一方属我市户籍,其共同居住生活的另一方可以投靠配偶落户。 (2)需审核材料 ①按要求填写的《入户申请审批表》。 ②夫妻一方的结婚证。 ③夫妻双方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3)办理流程及时限 属城镇迁入乡村的:派出所户政窗口受理、审核,核实确属在乡村居住生活的,10个工作日内报县级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审批;县级公安机关户政部门8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层级累计19个工作日内派出所户政窗口办结。 属其他类的:派出所户政窗口受理、核准,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结。 (1)办理条件 父母一方属我市户籍,其共同居住生活的未成年子女可以投靠父母落户。 (2)需审核材料 ①按要求填写的《入户申请审批表》。 ②投靠人居民身份证(未满16周岁的可不提供)、居民户口簿及投靠人《出生医学证明》或能确认亲属关系的其他材料。 ③父、母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及结婚证。父母离异的,提供离婚证和离婚协议、法院调解书或法院判决书;若子女属非婚生育的,提供非婚生育说明。 (3)办理流程及时限 属城镇迁入乡村的:派出所户政窗口受理、审核,核实确属在乡村居住生活的,10个工作日内呈县级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审批;县级公安机关户政部门8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层级累计19个工作日内派出所户政窗口办结。 属其他类的:派出所户政窗口受理、核准,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结。 (1)办理条件 父母或子女中一方属我市城镇区域内户籍,其共同居住生活的另一方可投靠落户。 (2)需审核材料 ①按要求填写的《入户申请审批表》。 ②投靠人、被投靠人的居民身份证(未满16周岁的可不提供)、居民户口簿。 ③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或能确认亲属关系的其他材料;父母离异的,提供离婚证和离婚协议、法院调解书或法院判决书;若子女属非婚生育的,提供非婚生育说明。 (3)办理流程及时限 派出所户政窗口受理、审核,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结。 (1)办理条件 离婚(丧偶)的女性及其法定归属的未成年子女可以投靠父母落户。 (2)需审核材料 ①按要求填写的《入户申请审批表》。 ②投靠人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及《出生医学证明》或能确认亲属关系的其他材料。 ③属离婚的提供离婚证、法院调解书或法院判决书;属丧偶的提供丧偶的材料。 ④父、母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⑤未成年子女随迁的,提供:未成年子女的居民身份证(未满16周岁的可不提供)、居民户口簿;未成年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或能确认亲属关系的其他材料。 (3)办理流程及时限 派出所户政窗口受理、审核,10个工作日内呈县级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审批;县级公安机关户政部门8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层级累计19个工作日内派出所户政窗口办结。 (1)办理条件 夫妻一方服兵役、出国(境)定居或者死亡、宣告失踪,与配偶父母共同居住生活的另一方可以投靠配偶父母落户。 (2)需审核材料 ①按要求填写的《入户申请审批表》。 ②投靠人、被投靠人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③夫妻一方的结婚证;另一方的身份情况材料(服兵役、出国(境)定居或者死亡、宣告失踪的相关材料)。 ④投靠人配偶与被投靠人的关系材料。 (3)办理流程及时限 派出所户政窗口受理、审核,10个工作日内呈县级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审批;县级公安机关户政部门8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层级累计19个工作日内派出所户政窗口办结。 (1)办理条件 我市机关企事业单位引进培养的高层次和急需紧缺专业人才,以及持有省、市人才服务卡的人才,其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可申请在城镇区域内落户。 (2)需审核材料 ①按要求填写的《入户申请审批表》。 ②市机关企事业单位引进培养的高层次和急需紧缺专业人才的材料或省、市人才服务卡。 ③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④迁入亲友家庭户的,提供迁入户的居民户口簿和户主同意落户的材料;迁入单位集体户的,提供集体户口簿地址页和单位同意落户的材料。 ⑤父母、配偶及子女随迁的还需按亲属投靠提供相应材料。 (3)办理流程及时限 派出所户政窗口受理,10个工作日内报县级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县级公安机关户政部门8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层级累计19个工作日内户政窗口办结。 (1)办理条件 取得中专及以上学历、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初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或技能等级的人员,其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可申请在城镇区域内落户。 (2)需审核材料 ①按要求填写的《入户申请审批表》。 ②中专及以上学历证书、初级以上职称证书、专业技能证书或国家颁发的发明专利证书。 ③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④迁入亲友家庭户的,提供迁入户的居民户口簿和户主同意落户的材料;迁入单位集体户的,提供集体户口簿地址页和单位同意落户的材料。 ⑤父母、配偶及子女随迁的还需按亲属投靠原则提供相应材料。 (3)办理流程及时限 派出所户政窗口受理,10个工作日内报县级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县级公安机关户政部门8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层级累计19个工作日内户政窗口办结。 3.稳定住所入户 (1)办理条件 在我市城镇区域内拥有商品住房、小产权房、单位自管房、农场登记房、自建房、公寓或租住政府公共租赁住房的,其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可以申请在房屋所在地落户。 (2)需审核材料 ①按要求填写的《入户申请审批表》。 ②下列其中一项材料:1.不动产权属登记材料。包括: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土地使用权证等能够确认房屋产权或土地使用权归属的材料;2.公有住房承租权材料。包括:公租房、廉租房、军产房等由承租人承租、不享有所有权的材料。3.其他能够确认房屋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权属材料,包括:购房发票及加盖房产档案保管部门公章的房屋产权证件复印件、购房发票及已经在房管部门网签的购房合同、小产权房的《房屋建设许可证》等。 ③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④父母、配偶、子女随迁的还需按亲属投靠原则提供相应材料。 (3)办理流程及时限 派出所户政窗口受理,10个工作日内报县级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县级公安机关户政部门8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层级累计19个工作日内户政窗口办结。 (1)办理条件 在我市城镇区域内租住经房管部门登记并在公安派出所备案的私营出租屋、公寓满半年,且其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在本城区内无合法产权房屋的人员,其本人及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经房屋产权人同意可以在租住房屋所在地落户。 (2)需审核材料 ①按要求填写的《入户申请审批表》。 ②经房屋产权人签字(章)同意的书面入户申请书。 ③房产部门核发的《房屋租赁证》或租赁经营的《营业执照》。 ④房管部门出具的其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在本城区内无合法产权房屋的材料。 ⑤申请入户所在公安机关出具的承租人租住房屋的材料,如:粤居码或入住时间原始登记材料。 ⑥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⑦房屋产权人的居民身份证。 ⑧父母、配偶、子女随迁的还需按亲属投靠原则提供相应材料。 (3)办理流程及时限 派出所户政窗口受理,10个工作日内报县级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县级公安机关户政部门8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层级累计19个工作日内户政窗口办结。 (4)其他要求 凡租赁私营出租屋、公寓,同一地址2年内只能立户1次,且不允许非直系亲属再挂户;原租住人员户口未迁出的,新租住的住户不得将户口迁入该址。 (1)办理条件 在我市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招收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且在就业地缴纳社会保险满半年的人员,其本人及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可申请在城镇区域内落户。 (2)需审核材料 ①按要求填写的《入户申请审批表》。 ②用人单位出具的招收材料或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 ③社保部门出具的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满半年以上的材料。 ④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⑤迁入亲友家庭户的,提供迁入户的居民户口簿和户主同意落户的材料;迁入单位集体户的,提供集体户口簿地址页和单位同意落户的材料。 ⑥父母、配偶及子女随迁的还需按亲属投靠原则提供相应材料。 (3)办理流程及时限 派出所户政窗口受理,10个工作日内报县级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县级公安机关户政部门8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层级累计19个工作日内户政窗口办结。 4.2居住证入户 (1)办理条件 持有我市居住证,并在我市依法缴纳了社会保险的人员,其本人及配偶、子女、父母,可申请在城镇区域内落户。 (2)需审核材料 ①按要求填写的《入户申请审批表》。 ②社保部门出具的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材料。 ③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广东省居住证。 ④迁入居住证所在地的,提供房屋产权人同意落户的材料;迁入亲友家庭户的,提供迁入户的居民户口簿和户主同意落户的材料;迁入单位集体户的,提供集体户口簿地址页和单位同意落户的材料。 ⑤父母、配偶及子女随迁的还需按亲属投靠原则提供相应材料。 (3)办理流程及时限 派出所户政窗口受理,10个工作日内报县级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县级公安机关户政部门8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层级累计19个工作日内户政窗口办结。 (1)办理条件 在我市城镇区域内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经营满1年,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可以在企业或个体工商户所在地申请落户。 (2)需审核材料 ①按要求填写的《入户申请审批表》。 ②《营业执照》。 ③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④迁入亲友家庭户的,提供迁入户的居民户口簿和户主同意落户的材料;迁入单位集体户的,提供集体户口簿地址页和单位同意落户的材料。 ⑤父母、配偶及子女随迁的还需按亲属投靠原则提供相应材料。 (3)办理流程及时限 派出所户政窗口受理,10个工作日内报县级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县级公安机关户政部门8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层级累计19个工作日内户政窗口办结。 (1)办理条件 在我市捐资公益事业10万元以上(含10万),捐资者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可以在当地申请落户。 (2)需审核材料 ①按要求填写的《入户申请审批表》。 ②接受捐赠单位及其县级或以上政府主管部门的认定捐资材料(包括收资票据或其他可证实捐资的材料)。 ③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④迁入亲友家庭户的,提供迁入户的居民户口簿和户主同意落户的材料;迁入单位集体户的,提供集体户口簿地址页和单位同意落户的材料。 ⑤父母、配偶及子女随迁的还需按亲属投靠原则提供相应材料。 (3)办理流程及时限 派出所户政窗口受理,10个工作日内报县级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县级公安机关户政部门8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层级累计19个工作日内户政窗口办结。 (1)办理条件 来我市定居并经批准加入或恢复中国国籍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籍华人,以及经批准在我市定居的华侨和港澳台居民,可以在当地申请落户。 (2)需审核材料 ①按要求填写的《入户申请审批表》。 ②出入境管理部门签发的《办理户口通知》,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入籍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复籍证书》。 ③入户或复户地址房产证件材料。 ④入户或复户地址居民户口簿,被投靠人、户主、产权人的居民身份证,以及亲属关系材料。 (3)办理流程及时限 派出所户政窗口受理、审核,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结。 (1)办理条件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养父或养母户口在我市的,被收养人可凭《收养证》申请随养父或养母落户。 (2)需审核材料 ①按要求填写的《入户申请审批表》。 ②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③被收养人的居民身份证(未满16周岁的可不提供)、居民户口簿。 ④民政部门签发的《收养证》。 (3)办理流程及时限 派出所户政窗口受理,10个工作日内报县级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县级公安机关户政部门8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层级累计19个工作日内户政窗口办结。 (1)办理条件 获得我市、区(县级市)政府颁发见义勇为奖的人员,其本人及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可以在当地申请落户。 (2)需审核材料 ①按要求填写的《入户申请审批表》。 ②县级市(区)及以上人民政府见义勇为表彰的文件或表彰证书。 ③申请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④迁入亲友家庭户的,提供迁入户的居民户口簿和户主同意落户的材料;迁入单位集体户的,提供集体户口簿地址页和单位同意落户的材料。 ⑤父母、配偶及子女随迁的还需按亲属投靠原则提供相应材料。 (3)办理流程及时限 派出所户政窗口受理,10个工作日内报县级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县级公安机关户政部门8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层级累计19个工作日内户政窗口办结。 (1)办理条件 获得我市县级以上党委、政府或厅级以上部门表彰、嘉奖或授予荣誉称号的人员,其本人及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可以在当地申请落户。 (2)需审核材料 ①按要求填写的《入户申请审批表》。 ②县级及以上党委、政府或厅级以上部门表彰的文件或颁发的荣誉证书。 ③申请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④迁入亲友家庭户的,提供迁入户的居民户口簿和户主同意落户的材料;迁入集体户的,提供集体户口簿地址页及本地无房材料。 ⑤父母、配偶及子女随迁的还需按亲属投靠原则提供相应材料。 (3)办理流程及时限 派出所户政窗口受理,10个工作日内报县级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县级公安机关户政部门8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层级累计19个工作日内户政窗口办结。 (1)办理条件 在乡村地区投资兴办实业、创业、就业,对推进乡村振兴建设或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有突出贡献且确实在乡村生活居住的人员,可申请入乡返乡落户。 (2)需审核材料 ①按要求填写的《入户申请审批表》。 ②镇级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的在乡村地区兴办实业、创业、就业和对乡村振兴突出贡献的相关材料。突出贡献包含:投资建设金额50万元以上并解决就业30人以上,或获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关于乡村振兴建设的表彰或奖励的材料等。 ③村民小组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和村委会确认申请人在乡村生活居住,或取得集体经济合作社成员资格认证的材料。 ④申请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⑤父母、配偶及未成年子女随迁的还需按亲属投靠原则提供相应材料。 (3)办理流程及时限 派出所户政窗口受理,10个工作日内报县级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县级公安机关户政部门8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层级累计19个工作日内户政窗口办结。 (1)办理条件 在乡村地区进行土地复耕、复垦并合法取得土地使用权或土地承包经营权且确实在乡村生活居住的人员,可申请入乡返乡落户。 申请人应当为非城镇职工人员且以农林牧渔业为主要生活来源,并核准落户后只作户籍变更登记,不与经济利益和各项福利待遇挂钩。 (2)需审核材料 ①按要求填写的《入户申请审批表》。 ②村民小组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和村委会确认申请人在乡村生活居住,或取得集体经济合作社成员资格认证的材料。 ③申请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⑤社保部门出具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情况材料。 ⑥父母、配偶及未成年子女随迁的还需按亲属投靠提供相应材料。 (3)办理流程及时限 派出所户政窗口受理,10个工作日内报县级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县级公安机关户政部门8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并报地级市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地级市公安机关户政部门8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层级累计27个工作日内户政窗口办结。 (1)办理条件 在乡村地区拥有房屋产权或乡村宅基地使用权且确实在乡村生活居住,其本人、配偶或1名成年子女可申请入乡返乡落户。 申请人应当为非城镇职工人员且以农林牧渔业为主要生活来源,并核准落户后只作户籍变更登记,不与经济利益和各项福利待遇挂钩。 (2)需审核材料 ①按要求填写的《入户申请审批表》。 ②村民小组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和村委会确认申请人在乡村生活居住,或取得集体经济合作社成员资格认证的材料。 ③申请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④《集体土地使用证》《不动产权证书》《房屋建设许可证》等能够确认房屋产权或土地使用权归属的材料。 ⑤属1名成年子女申请的,需提供房产或地产权属本人、配偶和全体子女同意其是唯一申请返乡迁移子女的公证书。 ⑥社保部门出具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情况材料。 ⑦父母、配偶及未成年子女随迁的还需按亲属投靠提供相应材料。 (3)办理流程及时限 派出所户政窗口受理,10个工作日内报县级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县级公安机关户政部门8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并报地级市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地级市公安机关户政部门8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层级累计27个工作日内户政窗口办结。 (1)办理条件 退伍军人、择业期内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在城镇无合法稳定就业且确实在乡村生活居住的,可申请入乡返乡落户。 (2)需审核材料 退伍军人返乡落户需提供: ①按要求填写的《入户申请审批表》。 ②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出具的落户相关材料。 ③居民身份证(《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部队或单位盖章确认)。 ④原籍户口簿或其他原籍相关材料。 择业期内(毕业或结业两年内)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入乡返乡落户需提供: ①按要求填写的《入户申请审批表》。 ②《户口迁移证》(一站式办理的提供户口簿)。 ③毕业、转(退)学证件或材料。 ④居民身份证。 ⑤原籍户口簿或其他原籍相关材料。 (3)办理流程及时限 派出所户政窗口受理、核准,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结。 (1)办理条件 公民考取具有国家规定招生资格、可办理新生户口迁移的全日制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自愿迁移户口的,可办理户口迁移。 入学时将户口迁入学校集体户的学生,在毕业、退学、转学时,应办理户口迁移。 (2)需审核材料 ①按要求填写的《入户申请审批表》。 ②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③入学、毕业、转学、退学、辍学相关材料。 (3)办理流程及时限 派出所户政窗口受理、审核,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结。 9.随军家属入户 (1)办理条件 符合随军条件的军人家属,可申请将户口迁移至军人服役地所在城市。 (2)需审核材料 ①按要求填写的《入户申请审批表》。 ②申请人及随迁人员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③军人所在部队出具的家属随军批准文件。 其他情形: ①有自有房产的,提交房产证或不动产权证。 ②无自有房产的,提交部队意见或证明。 (3)办理流程及时限 派出所户政窗口受理,10个工作日内报县级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县级公安机关户政部门8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层级累计19个工作日内户政窗口办结。 (4)工作要求 军官和符合条件的军士,其配偶、未成年人子女和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可以办理随军落户;符合条件的军人父母可以按照规定办理随子女落户。夫妻均为军人的,其子女可以选择父母中的一方随军落户。 10.1持《准予迁入证明》迁出 (1)办理条件 公民申请迁出户口,持有户口《准予迁入证明》,并符合迁出条件的,应当给予办理户口迁出手续。 (2)需审核材料 ①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②《准予迁入证明》。 (3)办理流程及时限 派出所户政窗口受理、核准,当场办理。 10.2大中专学生入学迁出 (1)办理条件 本市户籍居民考入大、中专院校或技工学校的,愿意迁移户口进入学校集体户的,可申请办理户口迁出。 (2)需审核材料 ①学校录取通知书。 ②迁移人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3)办理流程及时限 派出所户政窗口受理、核准后当场办理。 10.3大中专学生毕业、转(退)学迁出 (1)办理条件 在我市大、中专院校或技工学校就读的本市户籍居民,毕业、转(退)学、辍学后可申请办理户口迁出。 (2)需审核材料 ①毕业证、用人单位主管部门的接收证明;转(退)学、辍学证明。 ②迁移人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3)办理流程及时限 派出所户政窗口受理、核准后当场办理。 10.4“一站式”迁出 (1)办理条件 本市户籍居民办理户口迁移,迁入地提出“一站式”户口迁移请求,并符合迁出条件的,迁出地应给予办理“一站式”迁出户口。 (2)需审核材料 ①户口迁移信息表。 ②迁出人常住人口登记表。 (3)办理流程及时限 一站式迁出属网上审核,申请人无需到迁出地办理。迁出地公安机关收到迁出核准任务的提醒信息后,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迁出核准操作。 1.1变更更正姓名 (1)办理条件 公民申请变更姓氏、符合法律政策规定的,本人或者监护人应凭书面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申请人为未成年人的,需取得亲生父母双方同意;如未成年人已满八周岁,应征得本人同意并到场确认。 公民申请变更姓氏,原则上应当随父姓或母姓。下列情形之一,可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 ①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姓氏。 ②由法定抚养人以外的人抚养而选取抚养人姓氏。 ③生父母一方亡故或离异,且另一方再婚,可申请变更随继父(母)姓氏。 ④少数民族公民的姓氏可以遵从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 公民户口登记的姓名,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2)需审核材料 ①填报《户口项目变更更正申请审批表》。 ②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③与变更姓名理由相关的材料。 其他情形: ①申请未成年人姓名变更,监护人需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还需提供父母双方签名同意变更姓名意见书。 ②申请未成年人姓名变更,父母双方离婚的,提交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法院调解书、法院判决书),亲生父母双方签名同意变更姓名意见书。 ③单亲子女入户时未申报生父母其中一方信息,现申请变更随其姓氏的,应提交亲子关系证明材料。 ④申请未成年人姓名变更,如父母一方死亡、被宣告失踪或死亡,应审核并核验相应法律文书。如居民户口簿婚姻状况登记为“丧偶”,可通过信息系统查询到死者户籍注销信息的,不再审核死亡证明文书。 ⑤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审核该直系长辈血亲的居民户口簿及能够证明该血亲关系的证明材料,如居民户口簿能体现亲属关系,可不审核关系证明材料。 ⑥选取法定抚养人以外的抚养人姓氏,审核抚养关系证明材料,如法院判决文件等。 ⑦父母一方亡故另一方再婚后申请变更该未成年子女姓名,经母亲和继父或父亲和继母协商同意,需双方同时到场,还需审核结婚证和死亡证明等材料,现场签名确认后受理。 ⑧生父母离异且一方再婚,未成年人变更随继父(母)姓氏,生父母及继父(母)三方均同意变更,还需审核生父母离婚证或法院判决(民事调解)书和继父(母)的结婚证,现场签名确认后受理。 ⑨如未成年人出生登记时未随生父姓氏,而是以母亲申报的父亲姓氏命名,现申请变更为生父姓氏的,还需审核记载生父母信息的《出生医学证明》、未成年人生父母及出生登记时申报的父亲的居民户口簿,三方签署的《未成年人姓氏变更同意声明书》。 (3)办理流程及时限 派出所户政窗口受理,10个工作日内报县级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县级公安机关户政部门8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层级累计19个工作日内户政窗口办结。 (4)工作要求 ①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变更姓名:被判处刑罚尚未执行完毕;属于刑事案件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属于未了结民事案件被告人;其他有违公序良俗不宜变更的情形。 ②申请人同时申报变更姓氏和名字的,应一并办理。 (1)办理条件 公民申请变更名字、符合法律政策规定的,本人或者监护人应凭书面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申请人为未成年人的,需取得亲生父母双方同意;如未成年人已满八周岁,应征得本人同意并到场确认。 公民户口登记的姓名,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得违背公序良俗。除姓氏外,公民姓名登记应当使用《通用规范汉字表》中的汉字。 (2)需审核材料 ①填报《户口项目变更更正申请审批表》。 ②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③与变更姓名理由相关的材料。 其他情形: ①申请未成年人姓名变更,监护人需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还需提供父母双方签名同意变更姓名意见书。 ②申请未成年人姓名变更,父母双方离婚的,提交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法院调解书、法院判决书),亲生父母双方签名同意变更姓名意见书。 ③申请未成年人姓名变更,如父母一方死亡、被宣告失踪或死亡,应审核并核验相应法律文书。如居民户口簿婚姻状况登记为“丧偶”,可通过信息系统查询到的死者户籍注销信息的,不再审核死亡证明文书。 (3)办理流程及时限 派出所户政窗口受理,10个工作日内报县级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县级公安机关户政部门8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层级累计19个工作日内户政窗口办结。 (4)工作要求 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变更姓名:被判处刑罚尚未执行完毕;属于刑事案件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属于未了结民事案件被告人;其他有违公序良俗不宜变更的情形。 1.2更正出生日期 (1)办理条件 因历史登记错误等原因造成原登记出生日期错误,公民要求更正出生日期的,可以申请更正。 (2)需审核材料 ①按要求填写的《户口项目变更更正申请审批表》。 ②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③申请人的原始凭据(包括原始的《出生医学证明》、母亲分娩住院期间病历档案、常住人口登记表、户口迁移证、户口准予迁入证明、原居民身份证、原居民户口簿、原始的公安机关户口档案等)。 其他情形: ①申请人为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的,需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提交由干部所在的地市级或中央单位驻地市级机关以上的组织人事部门同意并出具的《干部出生日期认定函》。 ②申请人为军人的,按照中央军委政治工作局、公安部等部门的联合发文通知要求办理。 ③申请人为未成年人的,还需提供监护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父母结婚证(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法院调解书、法院判决书)以及双方签名确认。 (3)办理流程及时限 派出所户政窗口受理,10个工作日内报县级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县级公安机关户政部门8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并报地级市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地级市公安机关户政部门8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层级累计27个工作日内户政窗口办结。 1.3更正公民身份号码 (1)办理条件 ①公民身份号码重号、错号,可以申请更正公民身份号码。 ②因公安机关工作失误导致公民身份号码重号、错号的,公安机关应主动联系当事人办理更正。 (2)需审核材料 ①按要求填写的《户口项目变更更正申请审批表》。 ②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其他情形: 申请人为未成年人的,还需提供父母居民户口簿;成年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的居民户口簿;如居民户口簿不能体现监护关系,还需提供《出生医学证明》等监护证明材料。 (3)办理流程及时限 派出所户政窗口受理,10个工作日内报县级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县级公安机关户政部门8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并报地级市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地级市公安机关户政部门8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层级累计27个工作日内户政窗口办结。 1.4变更更正其他项目 1.4.1变更更正婚姻状况 (1)办理条件 公民户口登记项目中婚姻状况登记内容与实际不符的,可申请变更更正。 (2)需审核材料 ①申请人的个人身份证件(例如居民身份证,“粤居码”等电子证照)。 ②申请人居民户口簿。 ③已婚:结婚证。 离婚:离婚证或法院判决。 丧偶:原夫妻关系证明材料(如居民户口簿“户主与户主关系”栏能体现夫妻关系无需提供)及已故一方《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或其他能证明死亡情况的材料。 (3)办理流程及时限 派出所户政窗口受理、核准,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结。 1.4.2文化程度 (1)办理条件 公民户口登记项目中文化程度登记内容与实际不符的,可以申请变更更正。 (2)需审核材料 ①申请人的个人身份证件(例如居民身份证,“粤居码”等电子证照)。 ②申请人居民户口簿。 ③学历证书或学历验证证明。国(境)外领取的文凭需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部门验证。 (3)办理流程及时限 派出所户政窗口受理、核准,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结。 2.户关系调整 (1)办理条件 家庭户户主或户内的其他成员可凭记载户主与户成员关系的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变更户成员关系。 (2)需审核材料 ①申请人的个人身份证件(例如居民身份证,“粤居码”等电子证照)。 ②申请人居民户口簿。 ③记载户主与户成员关系的相关证明材料。 (3)办理流程及时限 派出所户政窗口受理、核准,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结。 户籍居民因丢失、损毁居民户口簿的,可申请补办。 补办居民户口簿应由户主申请,因户主确实无法到场办理的,由户内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带本人及户主的居民身份证申请办理。 ①户主书面提请补办居民户口簿申请报告,陈述事实理由。 ②户主居民身份证。 ③申办人的个人身份证件(例如居民身份证,“粤居码”等电子证照)。 ①属单位集体户的提供单位证明。 ②属代办的提交代办人居民身份证。 ③属损毁的提交损毁的居民户口簿。 (3)办理流程及时限 派出所户政窗口受理、核准,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结。 户籍居民因原户口地址变更、户主更换等原因,可以申请换发居民户口簿。 ①申办人的个人身份证件(例如居民身份证,“粤居码”等电子证照)。 ②居民户口簿。 ③相关材料。 (3)办理流程及时限 派出所户政窗口受理、核准,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结。 立为一户的家庭户,其户主或家庭成员一方因家庭内部矛盾不愿将本户居民户口簿交与其他家庭成员使用,以至该家庭成员无法办理个人相关事务的,经所在地公安机关说服无效或调解教育无效的,可申请补发仅含首页及本人常住人口登记卡的居民户口簿。 ①申办人的个人身份证件(例如居民身份证,“粤居码”等电子证照)。 ②个人书面申请书。 ③辖区派出所说服教育或调解、调查报告。 (3)办理流程及时限 派出所户政窗口受理、核准,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结。 2.1.1《户口迁移证》丢失、损毁补领 公民所持《户口迁移证》因丢失、损毁等原因,未超过有效期限的,可申请补领。 ①申办人的个人身份证件(例如居民身份证,“粤居码”等电子证照)。 ②书面申请报告(陈述事由)。 属损毁的,提交损毁的《户口迁移证》。 (3)办理流程及时限 派出所户政窗口受理、核准,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结。 公民所持《户口迁移证》超过证件有效期限,但不超过拟迁入地户口政策期限的,可申请换领。 ①原《户口迁移证》。 ②申办人的个人身份证件(例如居民身份证,“粤居码”等电子证照)。 ③书面申请报告书(陈述事由)。 (3)办理流程及时限 派出所户政窗口受理、核准,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结。 2.2《准予迁入证明》 2.2.1丢失、损毁补领《准予迁入证明》 公民所持户口《准予迁入证明》因丢失、损毁等原因,未超过有效期限的,可申请补领。 ①申办人的个人身份证件(例如居民身份证,“粤居码”等电子证照)。 ②书面申请报告(陈述事由)。 属损毁的,提交损毁的《准予迁入证明》。 (3)办理流程及时限 派出所户政窗口受理、核准,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结。 2.2.2过期换领《准予迁入证明》 公民所持《准予迁入证明》超过证件有效期限,但不超过拟迁入地户口政策期限的,可申请换领。 ①原《准予迁入证明》。 ②申办人的个人身份证件(例如居民身份证,“粤居码”等电子证照)。 ③书面申请报告书(陈述事由)。 (3)办理流程及时限 派出所户政窗口受理、核准,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结。 原户籍居民因死亡、迁出、出国(境)定居、失踪、重复(虚假)户口等原因,被注销户口的,可以申请办理户口注销证明。 ①申办人的个人身份证件(例如居民身份证,“粤居码”等电子证照)。 ②书面申请报告(陈述事由及线索)。 相关证件、证明。 (3)办理流程及时限 派出所户政窗口受理、调查后办结。 居民在办理社会事务时,所持的户口证件不能反映亲属之间关系,但在户籍历史档案中可以查找到亲属关系的,可以申请出具亲属关系证明,可异地申请。 ①申办人的个人身份证件(例如居民身份证,“粤居码”等电子证照)。 ②书面申请报告(陈述事由及线索)。 (3)办理流程及时限 派出所户政窗口受理、调查后办结。 居民从事有关活动,居民户口簿足以证明身份和亲属关系的,公安机关不再出具证明。 居民在办理户口迁移、身份核实等事项时,所持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不能如实反映其身份状况的,可申请出具户籍证明。 ①申办人的个人身份证件(例如居民身份证,“粤居码”等电子证照)。 ②书面申请报告(陈述事由及线索)。 (3)办理流程及时限 户政窗口受理、调查后办结。 派出所户籍证明的内容限于本地公安机关记录在案的反映居民历史或当前身份状况、生死存亡状况、迁移轨迹等,不得出具毫无依据的户籍证明。 居民因重复虚假户口注销、出生日期更正、性别变更更正等原因,导致现有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与以前登记不一致的,在办理户口或其他社会事务时,可申请出具同一人证明。 ①申办人的个人身份证件(例如居民身份证,“粤居码”等电子证照)。 ②书面申请报告(陈述事由及线索)。 (3)办理流程及时限 户政窗口受理、调查后办结。 同一人证明的内容限于本地公安机关记录在案的反映居民重复虚假户口注销、出生日期更正、性别变更更正等情况,不得出具毫无依据的证明。 居民因公民身份号码重号、错号等原因,公安机关更正后,导致现有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与以前登记不一致的,在办理户口或其他社会事务时,可申请出具公民身份号码更正证明。 ①申办人的个人身份证件(例如居民身份证,“粤居码”等电子证照)。 ②书面申请报告(陈述事由及线索)。 (3)办理流程及时限 派出所户政窗口受理、调查后办结。 公民身份号码更正证明的内容限于本地公安机关记录在案的反映居民公民身份号码重号、错号更正情况,不得出具毫无依据的证明。 公民更正或者变更姓名、性别、民族成份、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等5项户口登记项目内容,或者因户口迁移,凭居民户口簿无法证明的事项,需要开具相应证明的,可申请出具户口登记项目内容变更更正证明。 ①申办人的个人身份证件(例如居民身份证,“粤居码”等电子证照)。 ②书面申请报告(陈述事由及线索)。 (3)办理流程及时限 派出所户政窗口受理、调查后办结。 户口登记项目内容变更更正证明的内容限于本地公安机关记录在案的反映户口登记项目内容变更更正情况,不得出具毫无依据的证明。 (1)办理条件 外省户籍居民在我省就业、就学、居住,因家庭矛盾等原因无法取得居民户口簿的,可在我省申请开具户籍类证明。 (2)需审核材料 ①申办人的个人身份证件(例如居民身份证)。 ②书面申请报告(陈述事由及线索)。 (3)办理流程 派出所户政窗口受理,由户籍地公安机关核查反馈。受理地公安派出所依据户籍地公安派出所反馈的证明内容出具证明,加盖受理地公安派出所户口专用章,并通知申请人领取证明。 派出所户政窗口收到我省居民在外省申请开具户籍类证明的相关受理信息和材料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身份信息查证,并将证明内容通过传真等方式反馈至受理地公安派出所。 (1)办理条件 1.省内户籍居民跨地市就业、就学、居住的,因家庭矛盾等原因无法取得居民户口簿需出具“户籍信息证明”的。2.因所持户口簿:①不能体现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户籍地址变更、更正的;②不能反映亲属之间关系,但在户籍历史档案中可以查找到亲属关系的;③不能体现户口迁移历史记录的;3.因重复(虚假)、迁出、出国境定居、死亡、军官服役等注销户口需出具注销户口证明的;4.因重复(虚假)户口注销、出生日期更正、性别变更更正需出具同一人证明的;5.因公民身份号码变更更正原因出具“户籍事项证明”的。 (2)需审核材料 ①申办人的个人身份证件(例如居民身份证)。 ②书面申请报告(陈述事由及线索)。 (3)办理流程 申请人可在当前居住地派出所户政窗口申请开具户籍类证明,申请地(实际居住地)和户籍地公安机关实现信息材料流转,申请人选择凭通知窗口领取的,由申请地公安机关开具。 其中,因出生日期更正、性别变更更正、公民身份号码变更更正3个原因出具“户籍事项证明”的,申请人在当前居住地派出所户政窗口申请“省内通办”开具户籍类证明的,由申请地(实际居住地)和变更更正地(重新编码地)公安机关之间实现信息流转。 二、居民身份证及临时居民身份证 公民应当自年满十六周岁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公安机关户政办证窗口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申请人范围:广东省户籍居民,以及在粤居住、就业、就学的省外户籍居民(不含港澳台居民),可以异地办理; 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自愿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由监护人代为申请领取。 ①居民户口簿。 ②广东省居民身份证数字相片采集检测回执。 ③未满十六周岁的居民由监护人代为申请领取的,应提供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临时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等),以及监护关系证明材料(能证明监护关系的居民户口簿、出生医学证明或其他监护关系证明等材料之一),同一家庭户的户关系能证明的不得额外提供材料。 ④跨省通办的,应提供合法稳定居住、就业、就学的其中一种证明材料。 以上材料同时支持电子证照,即群众可免带实体证照,办理业务时出示电子证照并经核验有效,等同于实体材料。 (3)办理流程及时限 ①到公安机关户政办证窗口申请,完成资料审核、录入,以及制证相片、现场相片、指纹信息采集;经核对《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无误,本人或者监护人签名。 跨省通办的,签订《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跨省通办”告知承诺书》。 ②监护人代为申请领取的,监护人应携同申请人一并前往,采集同框现场相片。 ③居民身份证由常住户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签发。 ①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签发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签。 ②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40日内发放居民身份证。 居民身份证丢失的。 申请人范围:广东省内户籍居民,以及在粤居住、就业、就学的省外户籍居民(不含港澳台居民),可以异地办理。 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由监护人代为申请补领。 ①居民户口簿,或居住地签发的有效居住证。 ②广东省居民身份证数字相片采集检测回执(在广东省内提交相片办理过居民身份证、相貌变化不大、2年内再次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的,可以无需提交广东省居民身份证数字相片采集检测回执)。 ③未满十六周岁的居民由监护人代为申请的,应提供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和监护关系证明材料。 ④跨省通办的,应提供合法稳定居住、就业、就学的其中一种证明材料。 以上材料同时支持电子证照,即群众可免带实体证照,办理业务时出示电子证照并经核验有效,等同于实体材料。 (3)办理流程及时限 ①到公安机关户政办证窗口申请,完成资料审核、录入,以及制证相片、现场相片、指纹信息采集;经核对《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异地受理的核对《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登记表》)无误,本人或者监护人签名。 ②监护人代为申请的,监护人应携同申请人一并前往,采集同框现场相片。 ③居民身份证由常住户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签发。 ④扫描《居民身份证领取凭证》上面的缴费二维码完成非税缴费。 ①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签发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签。 ②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40日内发放居民身份证;属于全国异地办理的,可以适当延长至60日。申请人未缴费的,或调查时间不计入时限。 ③工本费征收标准:每张40元。 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的,可以在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之日前三个月内申请,以及居民身份证严重损坏不能辨认的。 申请人范围:广东省内户籍户籍居民,以及在粤居住、就业、就学的省外户籍居民(不含港澳台居民),可以异地办理。 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由监护人代为申请换领。 ①原居民身份证。 ②广东省居民身份证数字相片采集检测回执(在广东省内提交相片办理过居民身份证、相貌变化不大、2年内再次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的,可以无需提交广东省居民身份证数字相片采集检测回执)。 ③未满十六周岁居民由监护人代为申请的,应提供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和监护关系证明材料。 ④跨省通办的,应提供合法稳定居住、就业、就学的其中一种证明材料。 以上材料同时支持电子证照,即群众可免带实体证照,办理业务时出示电子证照并经核验有效,等同于实体材料。 (3)办理流程及时限 ①到公安机关户政办证窗口申请,完成资料审核、录入,以及制证相片、现场相片、指纹信息采集;经核对《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异地受理的核对《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登记表》)无误,本人或者监护人签名。 ②监护人代为申请的,监护人应携同申请人一并前往,采集同框现场相片。 ③居民身份证由常住户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签发。 ④扫描《居民身份证领取凭证》上面的缴费二维码完成非税缴费。 ①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签发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签。 ②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40日内发放居民身份证;属于全国异地办理的,可以适当延长至60日。申请人未缴费的,或调查时间不计入时限。 ③有效期满等其他原因换领居民身份证征收工本费标准:每张20元;损坏换领居民身份证征收工本费标准:每张40元。 (1)办理条件 在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期间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的,可以申请领取临时居民身份证。 申请人范围:广东省户籍居民,以及在粤居住、就业、就学的省外户籍居民(不含港澳台居民),可以异地办理。 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由监护人代为申请领取。 ①申请领取临时居民身份证是在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的同时办理的,无需再提供材料。 ②非同时办理的,需提交《居民身份证领取凭证》。 (3)办理流程及时限 ①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完成受理程序后,打印《临时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由本人或者监护人核对并签名。 ②扫描《临时居民身份证领取凭证》上面的缴费二维码完成非税缴费。 ①受理且居民身份证签发后3日内制作、发放证件。 ②征收工本费标准:每张10元。 (1)办理条件 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进入广东省和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跨地级以上市居住的公民,应当自到达居住地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申报居住登记。 流动人口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在居住地就医、探亲、旅游、出差的;在全日制小学、中学、中高等职业学校或者普通高等学校就读的;在宾馆、酒店、旅店、招待所及其他可供住宿的经营性服务场所居住,且已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住宿登记的,可以不申报居住登记。 (2)需审核材料 ①如实填写《广东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申报表》。 ②申报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它有效身份证明材料;代申报居住登记的,需提供代申报人的居民身份证或者其它有效身份证明材料。 ③居住地址证明材料。 申报人通过“粤居码”微信小程序填报居住地址并设置为经常居住地,经审核通过后,即完成居住登记。 (3)办理流程及时限 流动人口可以到受理机构窗口申报,也可通过“粤居码”微信小程序进行申报。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乡镇、街道承担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的机构受理居住登记申报,并当场受理,核准后办结。 流动人口居住登记项目变更或因错误登记,需要更正项目的,可以申请办理。 (2)需审核材料 ①《广东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项目变更更正申报表》。 ②申报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它有效身份证明材料。 ③居住地址变更的,同时提交居住地址证明材料。其他项目变更的,提交变更说明和相关材料。 申报人通过“粤居码”微信小程序申请变更更正登记项目,经审核通过后,即完成变更更正登记项目。 (3)办理流程 流动人口可以到受理机构窗口申报,也可通过“粤居码”微信小程序进行申报。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乡镇、街道承担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的机构受理、核准后办结。 (4)工作要求 ①受理机构完成变更更正,当场发给《广东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凭证》。 ②电子居住证同步更新变更登记项目内容。已办理居住证实体卡的,对居住地址变更的,擦写居住证居住地址;对主要项目(包括公民身份号码、姓名、性别、民族、户籍地址和相片)变更更正的,需要换领居住证实体卡,收回旧证。 跨地级以上市办理居住登记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流动人口,可以依规定申领居住证。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申领居住证。 ①《广东省居住证业务申办表》。 ②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它有效身份证明材料。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办理的,应当提供委托人、代办人的居民身份证或者其它有效身份证明材料。 ③本人居住证相片回执。 ④居住地址证明材料。 ⑤根据申请事由分别提供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不需与居住地址证明材料重复提供)、连续就读证明等材料。 流动人口可以到受理机构窗口申办,也可通过“粤居码”微信小程序进行申办。由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乡镇、街道承担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的机构受理居住证申领。 (4)办理流程 ①受理:核定是否“居住满半年”,查验材料,判断是否需收取工本费,发放凭证。 ②核实:如果发现材料不实的,不予办证,并将结果告知申领人。核实无误的,提交县级公安机关签发。 ③签发:县级公安机关审核受理信息,符合发证条件的,予以签发,生成电子居住证。申领居住证实体卡的,生成制证信息发送制证。 ④实体卡制证发放:通知申领人领取证件。申领人凭居民身份证等合法有效身份证明和《广东省居住证受理凭证》领取。他人代领的,还需交验代领人的居民身份证等合法有效身份证明。受理单位核验身份证件和《广东省居住证受理凭证》无误后发放证件,收回《广东省居住证受理凭证》,在信息系统中登记领取发放信息。选择快递方式领取居住证的,制证单位或受理机构在相应分发或发放环节时限内将居住证快递给申领人。 首次办证的免费。非首次办证的,用原证件可以免费擦写,若重新办理居住证的需收取20元工本费。 居住证每年签注1次,在居住地连续居住的,居住证满1年之日前1个月后的持证人。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签注居住证。 ①居住证。 ②《广东省居住证业务申办表》。 ③申请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它有效身份证明材料。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办理的,应当提供委托人、代办人的居民身份证或者其它有效身份证明材料。 ③居住地址证明材料。如居住登记地址不变,可提供《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作为证明材料。 ④根据申请事由分别提供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不需与居住地址证明材料重复提供),连续就读证明等材料。 (3)受理机构 流动人口可以到受理机构窗口申办,也可通过“粤居码”微信小程序进行申办。由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乡镇、街道承担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的机构受理居住证申领。 (4)办理流程 ①受理。核定申请人居住登记信息是否有效,居住证是否满1年之日前1个月后。 ②擦写。对材料符合要求审核签发的,电子居住证同步更新居住证有效期限;对材料不符合要求的,退回材料,并一次性告知其需要补充的材料。已办理居住证实体卡的,当场擦写居住证有效期限。 3.补领、换领居住证(实体卡) ①补领。遗失居住证的。 ②换领。居住证损坏或登记项目变更、更正的。 ③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申请补领、换领居住证。 ①《广东省居住证业务申办表》。 ②申请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它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③属居住证主要项目(包括公民身份号码、姓名、性别、民族、户籍地址和相片)变更、更正换领的,提交有关项目变更、更正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3)受理机构 流动人口可以到受理机构窗口申办,也可通过“粤居码”微信小程序进行申办。由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乡镇、街道承担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的机构受理居住证补领、换领。 (4)办理流程 ①受理。如果居住登记信息和居住证信息有效,予以办理。收取工本费。打印发放《广东省居住证受理凭证》。 ②签发。县级公安机关负责审核受理机构通过系统上传的受理信息,符合发证条件的,予以签发,生成制证信息发送制证。 ③制证发放。通知申领人领取证件。申领人凭居民身份证等合法有效身份证明和《广东省居住证受理凭证》领取。他人代领的,还需交验代领人的居民身份证等合法有效身份证明。受理单位核验身份证件和《广东省居住证受理凭证》无误后发放证件,收回《广东省居住证受理凭证》和原居住证。 ①注销居住登记(信息) 主动申报注销的:本人,用人单位,全日制小学、中学、中高等职业学校或者普通高等学校,出租屋主或代理人。 在工作中发现的:工作巡查走访中,发现并核实流动人口搬离现居住地址的;在系统核查中发现在居住地以外其他地级以上市重新办理居住登记或申领居住证的;已办理居住地常住户口登记的;常住户口被注销的;经举报或工作中发现虚假居住登记的。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②注销居住证(信息):居住登记已注销的;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以外其他地级以上市重新办理居住登记或申领居住证的,注销原居住证;常住户口已注销的;已办理居住地常住户口登记的;申请注销居住证的;骗领居住证的;换领、补领居住证的,注销原居住证。 ③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居住登记有效且居住证逾期未签注的。 主动申报注销的,需根据情况分别提供以下材料: ①因搬离申报注销居住登记或居住证的(包括通过“粤居码”微信小程序申报),提供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居住证或者其它有效身份证明材料。 ②用人单位,全日制小学、中学、中高等职业学校或者普通高等学校申报流动人口已离开的,提供用人单位或学校出具的流动人口离开证明材料。 ③出租屋主(代理人)申报流动人口已搬离的,提供书面情况说明、出租屋主(代理人)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明材料、不动产权属证或其他合法使用权证明材料。 在工作中主动发现并经核实流动人口已搬离的;经举报或工作中发现虚假居住登记、骗领居住证的,应及时登记有关情况并予以注销居住登记和居住证信息,不需注销对象提供材料。 常住户口已注销或已办理居住地常住户口登记的,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以外其他地级以上市重新办理居住登记或申领居住证的,应注销居住登记和居住证信息,不需注销对象提供材料。 流动人口可以到受理机构窗口申报注销,也可通过“粤居码”微信小程序进行申报注销。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受公安机关委托的乡镇、街道承担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机构。 (4)办理流程 ①对本人申请注销居住登记的;用人单位、全日制小学、中学、中高等职业学校或者普通高等学校、出租屋主或代理人申报流动人口已离开的,查验所提交申报材料,符合条件的,予以注销居住登记信息和居住证信息。对本人只申请注销居住证,经核实,仍在居住,注销居住证信息,不注销居住登记信息。 ②对工作中发现搬离现居住地址的,虚假居住登记的,经联系核实确认后,注销居住登记和居住证,居住登记信息和居住证信息标注为注销状态。 ③对“粤居码”微信小程序申报注销居住登记或注销居住证的,经核实确认后,按其申请注销居住登记或居住证,居住登记信息或居住证信息相应标注为注销状态。 ④居住登记信息已注销的,注销居住证,居住证信息标注为注销状态。 ⑤对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以外其他地级以上市重新办理居住登记或申领居住证的,系统自动将原居住登记信息和居住证信息标注为注销状态。 ⑥对常住户口已注销或已办理居住地常住户口登记的,注销居住登记和居住证,居住登记信息和居住证信息相应标注为注销状态。 ⑦对骗领居住证的,注销居住证,居住证信息标注为注销状态,原居住证作废。如果核实居住登记有效,不注销居住登记信息。 ⑧对换领、补领居住证的,系统自动将原居住证信息标注为注销状态,原居住证作废。 居住证逾期未签注的,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系统自动将居住证信息标注为中止状态。 四、咨询电话 咨询电话:2898927(茂南)、5219718(电白)、5883110(滨海)、6635332(高州)、8860108(信宜)、7239152(化州)、2634110(高新七迳)。 监督投诉电话:2898109(茂名)、8899251(信宜)、5883110(滨海)、2898927(茂南)、6660002(高州)、7239050(化州)、5219718(电白)、2634110(高新七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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