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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州市县域商业建设行动项目管理办法

作者: 来源: 本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化州市县域商业建设行动,规范项目管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是指实施县域商业建设行动,利用中央财政专项资金予以支持建设的项目。

第二章 项目申报

第三条 项目选择要求

(一)化州市人民政府是工作实施和责任主体,不得采取招投标或其他方式将商业建设行动工作整体打包和委托给第三方。

(二)开展县域商业建设行动,应关注本地县域商贸流通方面的短板,结合申报支持方向,重点选择支持完善乡镇商贸流通设施、县镇村三级农村物流配送体系特别是镇村之间的物流配送体系,确保优质产品和服务顺畅下沉至农村地区。

(三)开展县域商业建设行动,要确保各项目以点带面、形成体系,推动县域整体商贸流通水平的提升,避免各项目分散开展,单打独斗,难以体现县域整体商贸流通发展。

(四)开展县域商业建设行动,不需要开展形式主义的、形象的、展示的项目,项目应切实回应解决本地农村居民对美好生活的实际需求。

第四条 项目申报诚信承诺。

项目申报单位在申报时,须提交《项目申报承诺书》,郑重承诺如下事项:

(一)本次项目所提供的所有材料内容真实、合法、准确、完整,对因申报材料不真实、不合法、不准确、不完整所引起的一切后果承担责任,并全额退还政策补助资金;

(二)本项目没有重复申报财政资金,无骗取财政资金,无刻意夸大投资规模。

(三)项目申报和实施管理严格按照相关的文件及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建立项目管理责任制和相应的财务制度,杜绝一票多用、多头申报;

(四)本项目责任单位年度内无发生重特大安全生产、食品安全责任事故以及重大群体性事件,且近三年来没有违法违规行为;

(五)项目如列入项目库并获得财政资金支持,我司承诺配合做好项目日常督查、验收等程序相关工作;

(六)单位不存在往年已获得各类财政专项资金扶持,但未按期验收的项目;

(七)自觉接受财政、商务、审计、纪检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八)申报单位及法人承诺在项目被取消支持资格时,配合退还财政资金,否则接受强制手段扣缴。

如有违反上述承诺及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申报单位及法人将承担由此带来的一切责任。

第五条项目评审采取独立第三方专家组等联合评审的方式。在本级人民政府网站设置专栏,对项目选择、项目进度、资金支付、管理制度、日常监督指导等内容及时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三章项目管理

第六条项目入库。项目入库申报由市科工商务局负责,申报文件应至少包含如下内容:支持对象要求、支持方向、支持方式、支持时间、不支持支出范围、申报程序、各类申报材料要求。

第七条 入库初审核。由市科工商务局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入库审核,确保申报项目符合工作意图、支持方向和资金使用管理要求。

第八条 现场核查。对通过入库初审核的项目开展现场核查,核实项目真实性,评估实施现场是否与入库申报材料一致。现场核查可委托镇街一级开展。

第九条 项目查重。市科工商务局建立"化州市县域商业建设行动项目库",实行信息化动态管理。

(一)项目查重范围包括:

1.主体查重:同一企业(包括其分支机构、关联公司)申报的项目。

2.内容查重:建设地点不同但建设内容、功能、设备高度相似的项目。

3.资金查重:已获得或其他渠道正在申报各级财政资金支持的同一项目。

(二)查重流程包括企业自查、第三方机构核查和部门复查。

(三)对查实属于重复申报的项目,一律不予入库,已入库的予以清退,并视情记入企业信用记录。

第十条 公示。通过现场核查后,公示项目名单。

第十一条 上报复核。入库项目名单公示后,报市级入库复核。

第十二条县级验收。项目实施完成后,实施单位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审计,向市科工商务局提出验收申请,提交验收材料。实施单位在提出申请验收时必须提交会计师事务所对资金投入的审计报告。

由市科工商务局牵头选定的第三方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对实施单位提交的验收申请材料进行验收审核。县级验收应在项目实施期内随时接受和处理验收申请。县级验收和实施单位委托第三方机构必须由不同的第三方机构分别承担。

第十三条项目的调整和取消。项目库内项目可动态调整。在各类检查中认为不符合支持方向的,或实施内容确有必要进行调整的,可予调整或取消。调整、新增项目按入库程序进行。

第十四条市科工商务局在对项目主体审核过程中,要将信用信息查询作为必要的流程,实行“应查必查”。在查询中发现项目主体已被列为严重失信名单的,不予支持相关项目。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如发生弄虚作假、套取资金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取消该承办企业的项目承办资格,向省商务厅报备纳入企业“黑名单”并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四章项目跟踪、宣传和推广

第十五条 应及时统计、报告财政资金实际支出进度,比对项目下达文件、资金支出凭证等材料,确保实际支出进度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十六条要强化对项目建设的管理,建立日常项目跟踪机制,督查指导项目单位按照项目申报书完成具体实施内容,及时指导和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项目按期保质完成,加强财政资金对项目实施的推动引领、示范带动作用。对确须调整实施内容或延长项目实施期限的,要认真核实,及时审批。

第十七条 要督促项目单位按实施计划加快执行进度,严格按照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进行账务处理,及时取得支持期限内票据,以免延误验收进程。

第十八条 要跟踪项目进展及补助资金使用情况,建立项目及资金管理情况台账,做到资料详实、手续齐备、程序合规、查验方便。

第十九条 要及时跟进项目的验收情况,及时指导项目单位纠正执行中的偏差,调整、暂缓或停止偏差严重的项目,确保绩效目标如期保质完成。

第二十条要重视统计和监测工作,加强对各项绩效目标完成度的跟踪统计,完善对县域流通体系发展相关指标如重点商贸流通企业、县域流通网点、商贸中心、县镇村物流配送点设置和数量、业务量等方面指标的统计监测,为县域发展和政策制订提供量化依据。

第二十一条要重视项目实施成效宣传和总结工作,多渠道宣传工作成效,引导更多企业及相关主体积极参与县域商贸流通发展事业,总结做法和亮点,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创新模式。应督促项目单位在醒目位置设置国家县域商业建设行动相关推广名称及标识(上级统一)。

第五章项目承担单位

第二十二条各项目承担单位应严格落实项目申报指南、下达文件各项要求,确保项目实施方向合规、票据真实,不得弄虚作假、充数做账等方式套取财政专项资金。对于违反有关财政资金使用规定要求的,将视情取消扶持资格,收回扶持资金,列入财政补助黑名单,落实惩戒机制,不得再次申请任何财政资金支持。

第二十三条各项目承担单位要加快申报建设内容实施进度,及时取得建设期内发票,确需调整实施内容或延长实施期限的,应及时向市科工商务局提出申请。在项目建设完成后,及时安排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资金投入审计,出具审计报告后及时向市科工商务局提请验收。审计报告应详细罗列符合支持范围内的支出发票清单,以便进行验收复核。

第二十四条 各项目承担单位要履行财政资金支持相关的工作责任,按要求报送工作效果数据,配合开展资金使用绩效评价。

第六章 项目验收

第二十五条由市科工商务局牵头选定第三方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对项目建设完整性、效益性,企业履约及时性和建设项目运营成效等情况逐项实地查验审计,并结合项目资料进行综合分析。

第二十六条 项目验收前,各承办单位向市科工商务局提交验收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项目验收申请。

(二)项目验收报告。

(三)项目实施情况详细说明及现场前后对比照片。

(四)项目投资清单、项目实际发生费用的合法凭证(合同、发票、银行支付凭证)等复印件,有关票据凭证发生时间应在项目支持周期内。

(五)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或多证合一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等证照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六)第三方机构出具的项目完成投资审计(评估)报告(包括投资总额、已完成的符合支持范围的投资额、建设投资是否已享受政府其他专项补助资金等)(复印件)。

(七)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

(八)项目承担主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并提交承诺书。

第二十七条验收工作组对每个项目进行实地验收,核对项目资料原件、相关数据等。验收过程应对项目建设内容及票据的真实性进行核查,验收完成后出具验收意见书并签字确认验收结论,对验收的真实性负责。验收材料及各项目验收意见书由市科工商务局存档备查。

第二十八条验收合格的项目,在市人民政府公开网公示至少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向茂名市商务局上报验收报告、项目验收材料、项目清单等文件,茂名市复核通过后向我市反馈并报省级备案。验收复核同意后,报市财政局按财政资金管理规定办理拨款。

第七章 项目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建立并完善行动县实施县域商业建设行动项目储备库。确保储备库项目符合要求,储备库项目实施动态管理,如发现有违反项目管理有关规定的项目,将从储备项目库移除。

第三十条 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制度,建立工作进度档

案,做好项目绩效自评、财务审查、总结考核等工作。建立项目进度定期报送制度,及时向市级主管部门报送上季度项目进展、资金投入等情况。

第三十一条市科工商务局要畅通项目监督举报渠道,接受社会监督;要加强项目档案管理,对项目建设、验收、公示等各环节的档案材料进行整理和归档,做到资料详实、及时、完整。

第三十二条 市科工商务局负责跟踪监督、检查项目建设情况,协调处理项目建设中出现的问题,汇总项目推进情况,及时总结工作做法和经验并上报。

第三十三条 建立项目退出和替补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律予以退出:

(一)无法按要求竣工的;

(二)存在违法、重大欺骗、重大事实隐瞒等行为的;

(三)超出整改期限或未达到整改要求的;

(四)项目承担主体主动申请退出的。

对存在上述情况的项目,由市科工商务局负责检查跟进核实,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上报市商务主管部门核实决定并以正式文件上报广东省商务厅备案。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内容有调整的以调整后的为准。如有与上级政策规定不一致的,以上级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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