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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州市县域商业建设行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作者: 来源: 本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县域商业建设行动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服务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239号)及《广东省商务厅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县域商业建设行动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版)的通知》(粤商务建函202414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实施县域商业建设行动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支持我县实施县域商业建设行动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县域商业建设行动专项资金,遵循公开、择优、规范、高效原则,专项用于化州市开展县域商业建设行动。资金分配和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开,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四条 专项资金采取财政奖励、事后支持的方式。

第二章 专项资金支持对象和支持方向

第五条专项资金的支持对象应在我市有实体、有实际运营、实际融入和推动当地经济民生发展,不支持中介机构、招标代理机构、培训机构等主营业务与县域商业建设行动关联不紧密的单位参与项目建设。

第六条 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向

(一)建设改造县城商贸中心。提档升级县城消费设施,把县城打造成为农村消费升级的重要载体。支持县城商贸中心、商业综合体、大型商超等消费设施的新建、改造、扩建,提升服务能力与品质,推动业态创新和商圈形成。支持购物中心、商超、连锁商贸流通企业等向县镇村下沉供应链,拓展经营网点,推动数字化赋能,发展连锁经营,拓展消费新业态新场景。

(二)建设改造镇级商贸网点。发挥乡镇承上启下、紧靠农村居民生活圈、服务农村常住人口的区域商业中心优势,支持对乡镇商业设施的新建、改造,完善冷藏、陈列、打包、结算、食品加工等设施设备,改善乡镇集贸市场面貌,优化提升特色商业街,引导餐饮、商超、娱乐等业态集聚,丰富生活服务供给,使乡镇能够满足周边居民米面粮油菜、家居百货、美发、餐饮、休闲娱乐、亲子、维修等一般性消费需求。(引导业态集聚,不是指财政资金直接支持休闲娱乐、美容美发、餐饮、亲子、维修等项目。)

(三)建设改造村级便利店。完善县域商业的村级末端,支持电商、物流、连锁商贸流通企业等新建、改造村级便利店,推动村级便民商店设施共建、服务共享、拓展代收代缴、助农取款、农产品收购等功能,丰富农资、邮政、快递等服务,实现“一点多能、一网多用”,保障农村居民就近便利消费和基本生活服务。

(四)支持绿色智能家电等下乡。支持品牌影响力大、家电营销售后网络健全的大型流通企业以县城、乡镇为重点,改造提升销售网络、仓储配送中心、售后维修和回收服务网点,激发县域消费潜力。

(五)完善县乡村三级商贸物流配送体系。发挥县城和乡镇物流枢纽作用,支持建设改造一批县级物流配送中心和乡镇快递物流站点,完善仓储、分拣、包装、装卸、运输、配送等设施,增强对农村的辐射能力。鼓励邮政、供销、快递、商贸流通等主体市场化合作,整合各类物流资源,开展日用消费品、农资下乡和农产品进城等物流快递共同配送服务,降低物流成本。支持开展县域低空物流配送试点。

(六)提升特色农产品商品化水平。支持商贸、电商、快递、物流企业等围绕农产品上行,建设分拣、预冷、初加工、配送等商品化处理设施,加强标准和品牌应用,提高本地特色优势农产品商品化率,促进农村消费。

(七)完善县域再生资源回收体系。支持改造建设县域废旧家电回收、中转、集散站点,有效提升县域再生资源集散和中转能力。支持乡镇商贸中心等商业网点提供废旧家电回收、二手家电经销、维修等生活服务,改造建设废旧家电暂存、周转相关设施。支持废旧家电回收企业配备再生资源回收车辆,推广“以车代库”等灵活流动回收模式。

第三章 项目申报与资金分配

第七条资金使用具体步骤和要求

开展项目申报。在上级确定我市成功申报中央资金第四批县域商业建设行动县后,根据省市的文件要求,在前期工作实施方案的基础上,组织项目入库申报。

县级项目入库审核。市科工商务局委托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入库审核、现场核查,确保符合工作意图、支持方向和资金使用管理要求。

跟踪项目进展。做好工作指导,协调推动解决项目开展中的问题,及时发现项目进程偏差,确保项目进度、资金使用等符合工作要求。

提出验收申请。项目实施完成并取得发票后,实施单位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符合支持范围投入审计,向市科工商务局提出验收申请,提交验收材料。

县级验收。由市科工商务局牵头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实施单位提交的验收申请材料进行验收审核。验收机构应在项目实施期内随时接受和处理验收申请。验收通过后向市级上报验收报告、项目验收材料、项目清单等文件。

报市级验收复核。茂名市对我市提交的验收材料进行复核,复核认为支出不属于支持范围的,应反馈给我市进行调整。茂名市复核通过后向我市反馈并报省级备案。

省级备案。对茂名市复核通过的项目,交由省级备案。省级认为不符合工作意图和支持方向的,或资金使用不合规的,我市根据省级要求进行调整。

资金拨付。验收复核同意后,即可拨付资金。对信誉良好、项目和资金管理制度落实到位的实施单位,可视情况进行预拨付,在验收阶段进行结算。因专项资金有限,按先申请验收、通过审核原则拨付专项资金,专项资金拨付完毕后,后续项目不再另行安排资金扶持。符合本办法第五章规定之预拨付条件的项目,可按该章规定申请预拨付资金。

第八条 各级单位要严格、认真审核项目材料,确保支出合规、票据规范、不出纰漏,经得起检查。应保存过程性文件备查。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九条专项资金的支持范围。中央资金不得用于征地拆迁、土建、租金、罚款、捐款、赞助、投资、偿还债务、发工资、提取工作经费。相关明显与乡村建设工作意图无关的支出,不应使用财政资金进行冲抵。

第十条支持比例。对2025-2026年的建设项目,按照其经审计认定的、符合支持范围的投入金额(含税)给予支持,每个项目最高不超过30%、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关联企业的项目以及企业在不同地点建设的同类项目,视为同一项目。提升特色农产品商品化水平项目的支持金额不超过下达资金额度的15%

第十一条资金的回收。对已落实支持资金的项目单位,后续检查发现问题的,予以追回。在本级项目主管部门作出回收资金的决定后,应督促项目单位及时完成回收。对拒不清退财政资金的,依照采取行政强制手段追缴,同时落实联合惩戒机制。

第五章 资金预拨付管理

第十二条预拨付条件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项目单位,可申请预拨付:

(一)已正式纳入化州市县域商业建设行动项目库。

(二)项目实施单位信誉良好,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

(三)项目可行性高,已完成前期审批、备案等程序,项目已开工。

(四)已制定详尽的资金使用计划和保障措施,并与市科工商务局签订预拨付资金使用协议。

第十三条预拨付比例与额度

预拨付比例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核定支持金额的20%。单个项目预拨付资金总额不超过40万元。

第十四条管理与清算

(一)预拨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单独核算。

(二)市科工商务局、财政局将对预拨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中期检查。

(三)项目完工验收后,根据最终审计的合规支出总额进行清算,多退少补。

第六章 资金审核与拨付

第十五条项目验收合格后,在化州市人民政府网站公示项目验收结果和拟拨付资金额度,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由市财政局按程序予以拨付资金。

第十六条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妥善保管申请和审核材料,以备核查。收到资金后,应当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进行账务处理,专账核算,严格按规定使用资金,并自觉接受科工商务、财政、农业农村、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加强项目资产的监督管理,明确项目验收主体、要件、验收流程等,明确资产权属和管护主体责任,形成长效机制,严防国有(集体)资产流失。

第十八条 申请单位有下列行为的取消其申请资格,依法追回已取得的项目资金;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利用虚假材料(凭证)骗取资金的;

(二)违反本办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

第七章 固定资产管理

第十九条在实施县域商业建设行动过程中,纳入支持的项目将通过建设、采购等方式形成固定资产(固定资产定义:指在实施县域商业建设行动中列入支持的项目,并且是以中央财政资金支出而形成的固定资产),应加强项目固定资产管理保护,确保县域商业建设行动可持续发展。

第二十条指导督促项目承担单位制定项目固定资产管理保护制度,明确资产权属和管护主体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对以中央财政资金支出形成的固定资产进行造册登记,形成资产清单。

第二十一条 指导督促项目承担单位每年进行1次固定资产盘点对账,做到账实一致,并记录在案,形成固定资产管理保护档案材料。

第二十二条各项目承担单位不得私自拆除、损毁、转移、转让、出售固定资产。项目实施有效期内,各级商务主管部门抽查核验时,如有发现项目责任主体私自拆除、损毁、转让、出售固定资产。项目实施有效期内,各级商务主管部门抽查核验时,如有发现项目责任主体私自拆除、损毁、转移、转让、出售固定资产,视同恶意骗取、套取财政资金行为予以处理,情节严重涉及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置。如确因不可抗力导致的项目固定资产损毁,应在固定资产损毁发生之日起15日内书面报告属地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各项目承担单位在申报项目时,应向市科工商务局提供项目固定资产管理保护承诺书。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内容有调整的以调整后的为准。如有与上级政策规定不一致的,以上级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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