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化州市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办法(试行)》的通知

化府规〔2023〕1号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 《化州市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试行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十六届第35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财政局反映。 化州市人民政府 2023年2月10日 化州市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试行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国有企业收入分配制度,推动国有企业改革发展,促进国有资本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国务院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国发〔2007〕26号)、《广东省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试行办法》(粤府〔2009〕13号)和《茂名市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茂府规〔2021〕7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是国家以所有者身份依法取得国有资本收益,并对所得收益进行分配而发生的各项收支预算,是政府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试行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坚持以下原则: (一)统筹兼顾,适度集中。统筹兼顾企业自身积累、自身发展,国有经济结构调整以及国民经济宏观调控的需要,适度集中国有资本收益,合理确定预算收支规模。 (二)相对独立,相互衔接。既保持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完整性和相对独立性,又与政府公共财政预算相互衔接。符合我市国有资本经营管理的实际,并与我市原有政策规定相衔接。 (三)收支有度,量力而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由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组成,坚持收支平衡。预算收入根据市级当年预计取得的国有资本收益以及上年度结余编制,留有余地;预算支出根据预算收入规模编制,做到收支有度、量力而行、不列赤字。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财政局(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直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家出资企业(含监管企业和持股企业)以及其他市属国家出资企业(含市属地方金融企业)。上述企业统称市属企业。 其他市属国家出资企业中未脱钩、脱钩未移交企业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条件成熟的逐步纳入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试行范围。 第四条 市财政依法依规收取市级国有资本收益,并将国有资本收益纳入财政专户管理。 第二章 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范围 第五条 市级国有资本收益是市财政局(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以及其他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直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上交的国有资本收益。国有资本收益具体收取范围和比例为: (一)利润收入。国有独资企业按规定上交国家的税后利润。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以年度合并财务报表反映的归属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基础,在抵扣以前年度亏损和计提法定公积金后,区分不同的企业类型,按比例上交。具体收取比例,由市财政局(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分别提出方案,报市政府审定。 (二)股利、股息收入。国有控股、参股企业按照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应付市属国有股东的国有股利、股息,按100%上交。股利、股息收入原则上可用于支持该企业的改革发展。 (三)产权转让收入。国有独资企业产权转让净收入和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转让净收入,按100%上交。 (四)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后的国有独资企业清算收入和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享有的清算收入,按100%上交。 (五)其他国有资本经营收入。按市政府的有关规定收缴。 第六条 根据国有资本经营需要以及产业发展规划、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以及国有企业发展要求,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主要包括: (一)资本性支出。包括向新设市属企业注入国有资本金,向现有市属企业增加资本金,向公司制企业认购股权(股份)等方面的支出。 (二)企业改革费用性支出。弥补市属企业改革成本、处理历史遗留问题等方面的费用性支出。 (三)研发性支出。补助国有企业自主创新、产品研发、产学研合作等科技活动的支出。 (四)国有资产监管费用支出。按国家、省、茂名市有关规定,由监管部门用于监事会、财务总监工作经费等国有资产日常工作监管费用的支出。 (五)其他支出。市政府统筹安排的其他支出,包括必要时用于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支出。 第三章 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编制 第七条 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由市财政局(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组织编制,经市政府审定后,报市人大批准。 第八条 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由市财政局(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根据市属企业年度盈利情况和国有经济布局、结构调整计划进行测算。 第九条 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按以下程序编制: (一)布置下达。每年9月底以前,市财政局(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向市属企业下发编报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的通知。 (二)申报计划。每年10月底以前,市属企业向市财政局(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编报本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包括编制报告和市属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表等)。 (三)审核上报。每年12月底以前,市财政局(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根据市属企业编制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包括编制报告和市属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表等),编制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报市政府,经市政府审定后报市人大批准。 第十条 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经批准后,市财政局(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于15个工作日内下达到市属企业。 第十一条 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按财政年度编制,自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四章 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执行 第十二条 市属企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的规定,及时进行利润分配,并在规定时间内向市财政局(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申报国有资本收益: (一)利润收入。依据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的企业上年度财务报告,于每年6月前申报。 (二)股利、股息收入。在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后1个月内申报。 (三)产权转让收入。在签订转让合同后30个工作日内申报。 (四)清算收入。在取得清算收入后两个月内并于清算企业注销登记前,由清算组或管理人负责申报。 (五)市政府决定收缴的其他国有资本收益。按市政府决定执行。 第十三条 市财政局(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审核市属企业申报的国有资本收益。在收到市属企业的申报材料后,市财政局(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应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下达国有资本收益上交通知;企业在通知要求的时间内将国有资本收益直接上交市国有资本收益专户,并报告市财政局(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 第十四条 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由市属企业在经批准的预算范围内向市财政局(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经市财政局(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审核后下达资金计划,并按规定将资金直接拨付使用单位。 第十五条 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在执行中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由市财政局(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按预算调整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预算年度期间,市属企业应每月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月报表报市财政局(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市财政局(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编制汇总的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月报表。 第十七条 预算年度结束后,市属企业应按照市财政局(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下发的编报市级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通知,编报本企业决算草案报市财政局(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由市财政局(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汇总编制市级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经市政府审定后报市人大批准。 第五章 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监督和绩效评价 第十八条 市财政局(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监督、检查和评价市属企业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情况,并向市政府报告。对在预算执行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行为,依法予以制止和纠正。 第十九条 市审计局按规定对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十条 市属企业和资金使用单位要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和管理资金,并依法接受市财政局(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市审计局等部门的监督检查,执行有关部门依法作出的监督检查意见。 第二十一条 建立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绩效评价制度,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编制资金支出方案的参考依据。市属企业申请使用国有资本收益资金时,应提出资金使用的绩效目标;市属企业应对资金使用情况开展自评。市财政局(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对市属企业使用市级国有资本收益资金开展重点绩效评价。 第二十二条 市属企业必须按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按时足额上交国有资本收益。对欠交国有资本收益的,市财政局(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予以催交;逾期不交的,从逾期之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征逾期费用。凡拖欠、挪用、截留及私分国有资本收益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中纪发〔2009〕26号)和《广东省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自律实施办法(试行)》(粤纪发〔2004〕9号)等有关规定处理,并在经营业绩考核时作相应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三年。此前我市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2月14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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