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基本农田上种植草皮的通告

化府通〔2023〕6号 为切实保护耕地,确保粮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24号)、《关于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的意见》(国办发〔2022〕44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禁止在基本农田上种植草皮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在基本农田上种植草皮。在基本农田上种植草皮、铲草带土的行为,对耕地耕作层造成严重破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一经查实,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由相关部门依法处占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凡在我市基本农田上种植草皮的责任人(单位)须于2023年7月10日前限期整改及治理,并暂停对其发放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和基本农田保护补贴,直至整改完成。 二、依法履行土地保护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八条规定承包方应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士地,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破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二条、六十四条规定,对土地经营权人擅自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给土地造成严重损害等行为,承包方可单方解除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承包方在合理期限内不解除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的,发包方有权要求终止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土地经营权人对土地和土地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害应当予以赔偿。 三、及时制止有关违法行为。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因此,违反法律规定签订的在基本农田上种植草皮的土地流转合同均为无效合同。各村社要及时开展排查,对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同,建议双方当事人及时修正或撤销,并制止有关违法行为,责令违法行为人恢复土地原状。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化州市人民政府 2023年5月
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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