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化州市招商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日期:2023-10-19
化府规〔2023〕2号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 《化州市招商引资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投资促进中心反映。 化州市人民政府 2023年10月12日 为规范全市招商引资项目管理工作,提高招商引资工作成效,促进我市经济发展,根据《茂名市招商引资项目管理办法》(茂商务规〔2022〕1号)等有关政策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市投资的招商引资项目,包括全市各镇(街道)根据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重点招引企事业法人、自然人来我市投资建设的产业项目,不包括房地产、政府投资的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类项目。 二、项目引入 (一)引入原则 牢固树立产业强市鲜明导向,积极引入国家鼓励发展的产业,聚焦我市丰富的自然资源和交通区位优势,以“招大商、招好商”为锚点,锚定“奋力建设粤西空港门户、特色产业强市,形成化北生态经济区、化南临空经济区、中心城区综合服务区功能分明、优势明显的新增长极”的定位,主要引进现代农业与食品、生物医药与健康、临空智造、高端装备制造、金属制品加工、矿产资源加工、综合物流和现代服务等产业。 (二)引入要求 1.合法合规性要求。新引进项目性质应符合国家、省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茂名市和我市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我市规划的产业布局、空间布局、功能分区,以及环保、安全生产、用地等方面要求,并在我市范围内依法进行工商、税务登记及缴纳税金。 2.效益要求。全市招商引资项目应符合国家、省、茂名市和我市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对效益指标的规定。其中,投资强度(即项目竣工投产时,项目用地范围内单位土地面积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额,包括厂房、设备和地价款等额)原则上不低于每亩250万元(临空经济区起步区、杨梅产业集聚区的投资强度不低于300万元/亩),达产后税收强度原则上不低于每亩15万元/年(临空经济区起步区不低于30万元/亩/年,杨梅产业集聚区不低于20万元/亩/年,物流项目不低于10万元/亩/年)。新引进工业项目应同时满足不低于上述效益指标和不低于《广东省工业用地“标准地”工作指引(试行)》(粤工信规字〔2022〕2号)控制指标的要求。除工业项目外,因客观原因未达到上述效益指标规定的,但前景较好或确有必要引进的其他产业项目,由市招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招商委”)、市招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招商办”)按项目实际情况采用“一事一议”的方法审定。 三、不建议引入项目 (一)《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9号)中的淘汰类项目、《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2年版)》(发改体改规〔2022〕397号)中规定禁止准入的项目、《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国土资发〔2012〕98号)作为禁止准入的项目。实施期间上述目录进行项目范围调整的,可相应调整。 (二)安全生产、节能减排、环保或其他方面不符合国家、省、茂名市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上级和我市相关规范性文件要求的项目。 (三)国家、省和茂名市有关法律法规禁止引进的其他行业及项目。 四、项目遴选 (一)项目受理 申请人(自然人或企事业法人)向市招商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参与遴选。 申请材料包括:化州市招商项目申报表及相关支持材料(包括《项目投资意向书》《项目可行性报告》)等。 (二)项目评审 项目评审,主要是对项目投资者、项目申请报告书、投资强度、税收强度、财政贡献、产出比、配套要求、土地供应情况、能耗要求、工艺技术以及产业政策等作评估审核。全市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做好项目评审有关工作,其中市发展改革局在产业政策、能耗等方面进行审查,产业园管委会在产业园区政策、产能、工艺等方面进行审查,市财政局在财政贡献方面进行审查,市税务局在税收强度方面进行审查,市自然资源局在用地、规划等方面进行审查,化州环境分局在污染物排放等方面进行审查,市林业局在用林方面进行审查。期间,市招商办将视项目实际情况组织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参与项目评审。 1.有明确投资意向选址地的项目,由市招商主管部门组织评审并出具项目评审报告书,可视情况引入第三方机构参与评审。项目评审通过后,按以下类别报市备案或审定: (1)投资额不超过2000万元人民币且占地10亩以下的项目,由镇(街道)或市直单位提交市招商办备案。 (2)投资200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的项目或占地10亩(含)以上的项目,经市招商办提交市招商委审定。 (3)意向投资1亿元人民币(含)以上或占地50亩(含)以上的项目(含增资扩产),按程序报茂名市政府审定。 2.跨区域的项目,由首个对接项目的属地镇(街道)牵头,联合市招商主管部门组织项目评审(如有必要,可组织第三方专业机构对跨区域的项目进行预审)。项目评审通过后,按以下类别报市审定: (1)跨区域且占地10亩以下的项目,提交市招商办审定。 (2)跨区域且占地10亩(含)以上的项目,经市招商办提交市招商委审定。 (三)结果反馈 评审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评审,并在《化州市招商项目申报表》签署评审意见后,将结果反馈至项目报送单位或申请人(自然人或企事业法人)。 按照本办法通过评审的项目,各级政府、市直单位(以下简称“各地”)方可与项目投资方签订项目投资协议,并将签订的项目投资协议抄送给市自然资源局,市自然资源局方可按规定供地,项目方可享受我市各项相关政策扶持。 五、项目管理 (一)入库管理 由市招商办牵头建立全市招商引资项目库,将各地通过评审项目统一建档入库,实行备案管理。 (二)要素保障 市招商办会同市发展改革局、市自然资源局、市林业局、市金融工作局、市土储中心,指导各地统筹制定入库项目的用能、用地、用林、资金等要素保障方案。 (三)跟进服务 各地安排专人专责全过程跟踪项目推进、资金到位、开工建设、投产达产等项目进展,并于每周五前向市招商办报送有关情况。市招商办汇总各地项目进展情况,整理需市层面协调解决的项目问题清单,并就问题清单分别与各地、各相关部门以及项目主体对接沟通,明确责任单位,于每月5日前将上个月的问题清单报市招商委会议研究。 (四)会商协调 定期召开市招商委会议和市招商办会议,分析、研究、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特别是涉及面广、情况复杂、久推不进的项目或问题),安排部署下一阶段工作,明确时间节点和责任单位,对议定事项形成会议纪要。会后,各镇(街道)、各相关部门具体落实市招商委会议和市招商办会议议定事项,积极解决项目落地建设相关问题,并将情况反馈至市招商办。 (五)督导通报 1.季度通报。市招商办每季度统计一次各地项目引进和推进情况,并在全市范围进行通报。 2.半年督导。市招商办每半年到各镇(街道)、市招商委成员单位实地调研、现场督办招商项目推进情况,并形成招商引资工作专报报送市招商委领导审阅。对项目推进不力的镇(街道)和部门,市招商办将要求其限期整改。 3.年度总结。市招商办每年对各地招商引资工作进行统计总结并呈报市委、市政府,统计总结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开工(落地)项目个数、完成投资额、投产项目个数、新引进招商项目数量、项目开工率、资金到位率和项目投产率等。 六、项目退出 (一)应实施项目退出的情形 1.已签约但未供地项目。项目已签署投资协议,由于缺乏建设用地规模、指标或规划调整等客观因素而未能供地,导致项目无法落地或该行业、技术相对当时社会发展水平已明显落后或不适合产业发展导向的,列入退出范围,协议签署方依据投资协议的权责约定协商处理退出事宜。 2.已供地但未动工项目。项目供地后,由于投资方自身原因,超过投资协议约定动工日期满12个月仍未开工建设,由市相关职能部门、项目属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园区管理机构向项目投资方书面发出《限期开工建设通知书》,到期后仍不开工的,列入退出范围,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双方签订的投资协议实行项目退出。如符合闲置土地处置条件的,将按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按程序处置。 3.已动工但未建成投产项目。项目已动工建设,由于投资方慢建久拖等原因,自土地交付之日起,未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和项目规划建设标准建成的,由市相关职能部门、项目属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园区管理机构向项目投资方书面发出《限期投资到位通知书》或《限期竣工通知书》,到期后仍未完成的,按照有关合同约定,实行项目退出。如违反《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受让人(投资人)将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4.部分投产项目。项目部分建成投产,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12个月,经督办无效的,按照有关合同约定,实行项目退出。构成土地闲置的将按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等规定依法处置。 5.建成投产但存在环保或安全隐患项目。项目建成投产后,因未按环保评审批复或安全生产要求建设,或因管理不善造成单位能耗或污染物排放超标、安全隐患,无法完成有效整改的,由项目属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在法定权限内依法责令停止生产,并向项目投资方发出书面《限期整改通知书》。项目投资方在限期内不整改或未完成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按照有关合同约定,实行项目退出。 6.已全部投产但低效项目。项目已全部建成投产,但经济指标、税收贡献、技术水平等未达到相关管理规定或项目投资协议的要求,或者竣工投产后连续三年未达“四上企业”(指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资质等级建筑业企业、限额以上批零住餐企业、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等四类规模以上企业)标准要求的,按投资协议项目回购条款启动退出机制。 7.其他情形 (1)项目土建部分竣工后,6个月内未安装生产设施且无设备购置协议,或一年内未投产的; (2)投产企业连续停产超过2年,或项目调整计划不符合相关政策要求的; (3)因国家产业政策调整,不符合现行国家产业政策且拒不调整产业和改进工艺的; (4)从事违法经营活动被查处,被法定机关吊销许可证的; (5)企业主动申请退出的。 (二)退出程序 对列入退出范围的项目,按以下程序实施项目退出: 1.约谈。由协议签订部门(单位)牵头,先行约谈项目投资方负责人,明确项目列入退出范围的具体事实,项目投资方负责人需对存在问题提出具体整改方案报约谈单位,并抄送市招商办。 2.整改。对提出可行性整改方案的项目,视情况给予一定的整改期限,项目投资方在整改期间定期向约谈单位报送整改情况,项目属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相关职能部门或园区管理机构不定期检查整改落实情况。 3.提醒。在规定时限内仍未达到整改要求的,项目属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相关职能部门或园区管理机构给予书面提醒,提醒项目投资方在整改期内仍未作出有效整改的,将采取退出处理。 4.评判。经提醒无效的项目,涉嫌土地闲置的由市自然资源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开展项目退出评判工作,其他的由协议签订部门(单位)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开展项目退出评判工作,评判依据包含但不限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双方签订的投资协议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评判结果上报市招商委审定,需报茂名市招商委备案或审定的,按相关规定办理。 5.清退。项目属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相关职能部门或园区管理机构)以符合上述退出情形或投资协议的相关规定作为依据,实施项目退出处理。 七、其他事项 (一)上级另有文件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相关法律依据有变化或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附件:化州市招商引资项目申报表 附件: 化州市招商引资项目申报表 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人: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0月12日印发 ——————————————————————————— 政策解读:《化州市招商引资项目管理办法》政策解读化州市招商引资项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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