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化州市化橘红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日期:2024-12-23
化府规〔2024〕3号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广东省地理标志条例》《茂名市化橘红保护发展条例》等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我市对原来的《化橘红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化府〔2009〕40号)进行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化州市化橘红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中若遇到有关问题,请径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反映。 化州市人民政府 2024年 12月 19日 第一条 为有效保护化橘红地理标志产品,规范生产经营秩序,保证化橘红的质量和特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广东省地理标志条例》《茂名市化橘红保护发展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化橘红是指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关于批准对化橘红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公告》(2006年第219号)批准获得地理标志保护的特定产品。即是指以在国家公告的化橘红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内种植的化州柚未成熟或者近成熟的果实为原料,采用特定工艺加工而成的干燥胎果或者果皮。 本办法所称的化橘红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是指适用在按照《地理标志产品化橘红》(DB4409/T06-2019)标准要求组织生产的地理标志产品上的官方标志。 第三条 化橘红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以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关于批准对化橘红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公告》(2006年第219号)批准的范围为准,即广东省化州市河西街道、石湾街道、新安镇、官桥镇、中垌镇、丽岗镇、林尘镇、江湖镇、合江镇、那务镇、平定镇、文楼镇、播扬镇、宝圩镇等14个镇(街道)现辖行政区域。 第四条 化橘红地理标志产品要按照《化橘红种植技术规程》(DB4409/T
14—2020)标准种植、生产,并建立种植、生产台账。生产台账应记载下列内容:种苗的来源、规格、种植数量和日期、施用肥料农药、病虫害防治方法、生产数量和日期及销售对象。禁止伪造生产、销售台账。 第五条 凡在保护范围内从事化橘红地理标志产品生产、加工的生产者,可自愿申请使用化橘红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以下简称化橘红专用标志)。 第六条 化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负责受理化橘红专用标志使用申请和初审合格后上报及相关工作,负责对化橘红专用标志的使用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第七条 申请使用化橘红专用标志的生产者,必须依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向化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提出申请并提交如下材料: 1.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申请书; 2.地理标志产品特色质量检验检测报告。 第八条 化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对申请使用专用标志的生产者的产地进行核验。上述申请经所在地省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审核,并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合格或委托符合条件的省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审查合格注册登记后,发布公告,生产者即可在其产品上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 第九条 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合法使用人可采用的地理标志专用标志标示方法有: (一)采取直接贴附、刻印、烙印或者编织等方式将地理标志专用标志附着在产品本身、产品包装、容器、标签等上; (二)使用在产品附加标牌、产品说明书、介绍手册等上; (三)使用在广播、电视、公开发行的出版物等媒体上,包括以广告牌、邮寄广告或者其他广告方式为地理标志进行的广告宣传; (四)使用在展览会、博览会上,包括在展览会、博览会上提供的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印刷品及其他资料; (五)将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于电子商务网站、微信、微信公众号、微博、二维码、手机应用程序等互联网载体上; (六)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标示方法。 根据《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第六条的有关规定,化橘红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应同时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和地理标志名称:化橘红,并在产品标签或包装物上标注所执行的地理标志标准代号:DB4409/T06-2019或批准公告号:2006年第219号。 第十条 化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对获准使用化橘红专用标志的化橘红生产者实行建档管理,化橘红专用标志使用生产者应当每年向化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报送化橘红专用标志使用情况和生产者的生产、加工、销售情况。化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对化橘红专用标志使用的情况,实行不定期检查。 第十一条 非本保护范围内从事化橘红产品的生产、加工的生产者,不得申请使用化橘红专用标志。 第十二条 化橘红的生产者在保护范围以外的车间、分厂、联营厂所加工的产品,不得使用化橘红专用标志。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或伪造化橘红专用标志;不得冒用化橘红专用标志;不符合《地理标志产品化橘红》(DB4409/T06-2019)标准要求的,不得使用与化橘红专用标志相近、易产生误解的名称或标识及可能误导消费者的文字或图案标志。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销售违反前款规定的产品。 第十四条 销售化橘红地理标志产品的单位和个人,进货时应当验明化橘红专用标志使用证明、产品质量检验合格报告等相关证明材料,建立并执行进货验收制度。 第十五条 获准使用化橘红专用标志的生产者生产、加工的化橘红质量连续二次经法定质检机构检验或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不合格的,且限期整改而未改正的,依法停止其使用化橘红专用标志。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化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依法提请国家知识产权局注销其使用化橘红专用标志的使用注册登记,并对外公告: (一)未按相应标准和管理规范组织生产的; (二)2年内未在受保护的地理标志产品上使用专用标志的; (三)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 (四)用外地橘红加工冒充化橘红的; (五)转让化橘红专用标志的; (六)其他违反有关化橘红专用标志使用管理规定的。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由化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广东省地理标志条例》《茂名市化橘红保护发展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十六条 从事化橘红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的人员应忠于职守,秉公办事,不得滥用职权、以权谋私,不得泄露企业的技术和商业秘密。违反以上规定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有效期内,产品生产过程若有新的标准,应当按新的标准执行。本办法如与新出台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以新出台的法律、法规、规章为准。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化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原于2009年7月3日印发的《关于印发<化橘红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化府〔2009〕40号)同时废止。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2月19日印发 ———————————————————————————化州市化橘红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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