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延长《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的(暂行)规定》实施有效期的通知
日期:2024-12-31
作者:
来源: 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化府规〔2024〕4号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 根据《茂名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茂府规〔2021〕13号)规定,经评估,《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的(暂行)规定》(化府规〔2021〕3号)继续施行,有效期延长至2027年12月31日。在继续施行期间,该文件如有修改或废止,以新修文件的公布或废止的通知为准。 附件: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的(暂行)规定(化府规〔2021〕3号) 化州市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19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2月19日印发 ———————————————————————————
经授权使用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化州政府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