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选聘第二届化州市医疗保障社会监督员
的公告
日期:2026-08-05
为贯彻落实《茂名市医疗保障社会监督员管理制度》,形成多方联动、社会参与的医疗保障监管新格局,强化医保基金监督管理,共同规范医疗保障领域行为,维护医保基金安全,保障参保人的合法权益,现特面向社会选聘第二届化州市医疗保障社会监督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聘任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热心社会公益,具有较强的社会责任心和正义感。 (二)18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特殊情况可以放宽到65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 (三)熟悉医疗保障、卫生健康等领域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 (四)自愿义务参加医疗保障基金社会监督工作,自觉接受医疗保障行政部门的指导和工作安排。 (五)具备与履行医疗保障基金社会监督职责相适应的健康状况和综合素质能力。 (六)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先进模范人物、新闻媒体工作者、社区工作者优先考虑。 (七)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和医保定点零售药店(以下简称医保定点医药机构)、参与集中采购的药品和医用耗材生产经营企业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除外。 (八)无违法犯罪、不良信用记录及党纪政纪处罚记录。 二、监督职责 医疗保障社会监督员受化州市医疗保障局聘任,在化州市医疗保障局指导下开展工作,行使以下监督职责: (一)对全市各级医保定点医药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提供医药服务、使用医保基金,以及参保人员使用医保基金行为等进行社会监督,并及时向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反映在监督过程中发现的各种违法、违纪、违规、违约行为,同时提出合理、公正、客观的意见和建议。 (二)对全市各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医保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医疗保障基金管理过程中依法行政、工作作风、廉洁自律等行为进行监督。 (三)宣传医疗保障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医疗保障知识。 (四)广泛听取、了解、收集和反映社会各界对医疗保障工作的意见、建议。 (五)听取医疗保障行政部门、经办机构关于医疗保障基金收支管理情况的通报,对医疗保障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承担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委托的其他相关工作。 三、纪律要求 (一)应当在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医疗保障基金社会监督工作。 (二)应当保守工作秘密,不得泄露监督工作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不得泄露参与监督工作的过程性信息和未经确定的政策、案件信息。 (三)不得以社会监督员身份或履行社会监督职责为由从事与监督工作无关的活动。 (四)不得利用社会监督员身份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在监督工作中接受或索取财物。 (五)在监督过程中,与被监督对象之间存在利害关系以及可能影响监督公正实施的,应当回避。 (六)遵守其他应当遵守的公序良俗和纪律规定,在监督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四、聘任程序 (一)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向社会发布选聘公告。 (二)相关单位、组织和个人根据选聘公告规定,采取行业主管部门推荐或个人自荐等方式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化州市医疗保障社会监督员报名表》(见附件),盖章/签名版扫描件及word版报名表一并发送至指定邮箱(hz7299852@163.com),报名截止日期为2026年8月14日。我局将结合工作实际确定选聘对象。 (三)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向聘任人员颁发统一印制的聘书及《化州市医疗保障社会监督员证》,聘期两年,期满后根据工作需要,并征得本人同意,可以续聘,聘任期满后不再续聘的,视为自动解聘。 (四)聘任社会监督员名单向社会公布。 附件:化州市医疗保障社会监督员报名表 化州市医疗保障局 2026年8月5日 (联系人:赖先生,联系电话:0668-72998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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