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州市政务服务事项管理实施细则
日期:2024-09-25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市政务服务事项和权责清单管理,规范和优化行政职权运行,推进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建设,根据国家、省、茂名市有关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管理及政务服务事项标准化工作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政务服务事项(含中央、省垂直部门及驻化州有关单位)的管理、实施与监督工作适用本实施细则。法律、法规、规章或国家、省、茂名市有关文件对政务服务事项管理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务服务事项不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政务服务事项包括依申请办理的行政权力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依申请办理的行政权力事项包括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裁决、行政给付、行政奖励、行政备案及其他行政权力事项。公共服务事项包括公共教育、劳动就业、社会保险、医疗卫生、医疗保障、养老服务、社会服务、住房保障、文化体育、残疾人服务等领域依申请办理、查询、咨询等类别的事项。 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目录(以下简称“基本目录”)指含有政务服务事项名称、事项类型、基本编码、设定依据、行使层级等基本要素,在一定范围内通用的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省级基本目录在全省范围通用,茂名市级基本目录在茂名全市范围通用,列入省级基本目录的政务服务事项,不得在茂名市级基本目录中重复设定。 政务服务事项统筹清单(以下简称“统筹清单”)指省、茂名市业务主管部门在基本目录基础上,按照同一事项“事项要素、审批要求、业务流转”统一的原则,编制政务服务事项(子项)申请材料、业务表单、审批结果等共性要素后形成的标准化清单。 政务服务事项实施清单(以下简称“实施清单”)指政务服务实施机构在基本目录或统筹清单基础上进行细化完善后,形成的政务服务事项要素清单,并以办事指南的形式在广东政务服务网及时向社会公开。 广东省政务服务事项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省事项管理系统”)指由省政务服务数据管理部门统筹建设的全省政务服务事项管理平台,支撑各地各部门开展政务服务事项全生命周期管理工作,实现政务服务事项数据同源、动态更新、联动管理。 第四条 政务服务事项管理应当遵循依法依规、统筹兼顾、分级分类、一体管理、动态调整、相对稳定的原则,对政务服务事项实行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管理。 第五条 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全市各政务服务实施部门按本实施细则对全市政务服务事项进行动态管理和监督检查;负责确保全市实施清单的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全市政务服务实施清单的规范性审核。指导和监督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做好政务服务事项管理工作;负责汇总反馈省事项管理系统运行过程中存在问题。 市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编制、管理、发布本部门实施清单,严格按照上级对口部门的事项标准化二次统筹要求,做到办理材料、办理流程、办理方式等共性事项要素与上级保持一致,线上线下无差别受理、同标准办理。并指导下级对口部门的实施清单编制工作;负责镇(街道)、村(社区)实施清单的延伸工作。 市、镇(街道)、村(社区)实施政务服务的行政机关、经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或提供政务服务的组织(以下简称“政务服务实施机构”)负责本系统、本部门政务服务事项的监督和检查,确保对外发布的实施清单的准确性和规范性。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务服务事项清单应当予以增加: (一)因法律、法规及规章等设定依据新立、修订需增加的; (二)上级政府决定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职权事项,按要求需承接的; (三)因行政职权行使机关职能调整,相应增加的; (四)其他应当增加的情形。 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务服务事项清单应当予以取消: (一)因法律、法规及规章等实施依据新立、修订、废止,导致原实施依据失效的; (二)上级政府决定取消的; (三)市场机制能够有效调节,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 (四)其他应当取消的情形。 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务服务事项清单应当下放管理层级: (一)因法律、法规及规章等设定依据新立、修订需下放管理层级的; (二)上级政府决定下放管理层级的; (三)直接面向基层和群众、量大面广、由下级管理更方便有效的; (四)其他应当下放管理层级的情形。 第九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务服务事项清单应当予以变更: (一)因法律、法规及规章等设定依据新立、修订需变更的; (二)行政职权事项的类型、名称、职权依据、行使主体等要素调整的; (三)行政职权事项(含子项)合并或分设的; (四)因行政职权行使机关职能调整,相应变更行政职权的; (五)其他应当变更的情形。 第十条 政务服务实施机构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部门职能配置等规定,在基本目录子项、业务办理项中将应当实施的政务服务事项纳入实施,并在统筹清单基础上,编制实施清单。 第十一条 市政务服务实施机构应当在茂名市级统筹清单发布后5个工作日内,将本机构实施的政务服务事项纳入实施,完成实施清单的编制,通过广东政务服务网向社会公开。 第十二条 市政务服务实施机构应当以省事项管理系统为源头,确保全市各级政府网站、移动政务服务平台、公众号、政务服务场所、政务服务自助设备等渠道发布的基本目录、统筹清单、实施清单信息与广东政务服务网一致,实现无差别受理、同标准办理。 第十三条 政务服务实施机构应当按以下要求规范实施政务服务事项: (一)市业务主管部门对涉及市、镇(街道)、村(社区)的政务服务事项,应当指导并督促下级政务服务实施机构做好纳入实施或承接工作;对以委托、下放等方式实施的政务服务事项,以及本地向基层延伸和服务窗口前移、帮办代办等创新服务模式的政务服务事项,应当及时在省事项管理系统进行调整,并报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部门备案。 (二)政务服务实施机构在政务服务事项实施前至少5个工作日,通知市政务服务实体大厅管理部门和受委托实施机构,指导、督促做好业务系统配置和人员培训等工作。 政务服务实施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基本目录和实施清单对外提供政务服务,不得在基本目录之外另行实施政务服务事项,不得要求办事对象提供实施清单要求之外的材料。 政务服务实施机构应当依据实施清单,制定并及时调整政务服务文件归档范围与要求,确保政务服务档案同步归档。 第十四条 市业务主管部门对本系统、本部门的基本目录子项、业务办理项或统筹清单有调整需求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予以调整: 市业务主管部门应当统一收集本系统的调整需求,通过省事项管理系统向对口的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 对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未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的,市业务主管部门按程序报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部门汇总后,由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部门按程序报上一级政务服务数据管理部门协调。 第十五条 政务服务事项在移动政务服务平台、公众号、政务服务场所、政务服务自助设备等渠道发布前,应当在省事项管理系统上进行登记,未经登记不得上线。 第十六条 基本目录发生调整后,市业务主管部门与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更新权责清单、投资审批管理事项清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清单等,推动清单与基本目录的同一政务服务事项名称、类型等要素保持一致,实现数据同源、一体化动态管理,推动建立中介服务事项清单与行政权力事项基本目录的联动管理机制。 第十七条 政务服务实施机构应当采用自行调查、部门间协查等业务方式,充分利用统一身份认证、数据共享、电子证照、电子印章、电子归档等数字政府公共支撑能力,持续精简申请材料、简化办事流程、减少到现场次数。 第十八条 政务服务实施机构以企业群众需求为导向,依据办事场景选择不少于2项政务服务事项组合形成的“一件事”主题集成服务,并纳入省事项管理系统统一管理。 “一件事”主题集成服务由多个政务服务实施机构实施的,由该主题集成服务第一阶段第一个事项的审批部门为牵头部门(不分阶段的主题集成服务由市级政务服务数据管理部门确定牵头部门),会同联办部门编制主题集成服务的基本目录与实施清单,联办部门应予以配合。 第十九条 市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充分运用统筹清单,推动同一政务服务事项的受理条件、服务对象、办理流程、申请材料、审批结果等要素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一致,积极推动政务服务事项“市内通办”。 第二十条 政务服务实施机构应当积极建立政务服务事项的告知承诺制与容缺受理等工作机制,在省事项管理系统中标记纳入告知承诺制或容缺受理的政务服务事项,明确办理条件、容缺材料列表并动态更新。 第二十一条 政务服务实施机构应当充分利用省事项管理系统的要素管理、统筹模式、标签应用等功能,积极探索政务服务事项创新;推进将本部门的政策兑现服务纳入公共服务事项进行统一管理。 第二十二条 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部门应当完善政务服务事项的管理规范,建立健全日常巡检机制,加强对政务服务事项实施、同源、信息公开等方面的检查和督促优化工作。 市业务主管部门与政务服务实施机构应当加强对本系统、本部门政务服务事项全生命周期管理的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三条 为推进行政征收事项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工作,促进依法行政,行政征收事项一并纳入本实施细则管理。 第二十四条 市权责清单由省事项管理系统根据政务服务事项清单自动生成,并同步在广东政务服务网公布,各部门网站公布的权责清单要与省事项管理系统实现数据同源。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化州市权责清单(政务服务事项)动态调整管理办法(试行)》(化政数字〔2020〕1号)同时废止。
经授权使用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化州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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