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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化州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协作联动工作制度(试行)》的通知

作者: 来源: 茂名市交通运输局

  局机关各有关股室:

  根据茂名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茂名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协作联动工作制度(试行)》的通知有关要求,经征求局相关股室意见,结合我市交通运输工作实际,我局研究制定了《化州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协作联动工作制度(试行)》,请认真贯彻执行。

  化州市交通运输局

  2026年8月20日



  化州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协作联动工作制度(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各股室的协同配合,防范多

  头执法、重复执法以及执法缺位、错位等问题,切实维护交通运输市场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广东省行政检查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协作联动,是指各股室(以下统称“各协作部门”)在实施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处罚等行政执法工作中,整合执法力量与资源,依法协同开展以下工作:

  (一)联合开展交通运输领域行政检查;

  (二)及时移送、接收与处置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处罚及其他工作中发现的交通运输违法行为线索;

  (三)联合开展交通运输高频违法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等,下同)的源头管控、长效治理等联合监管工作;

  (四)其他需要协同配合开展的行政执法工作。

  第三条  通过建立健全协作联动机制实现以下工作目标:

  (一)优化执法资源配置,减少入企检查频次,切实减轻企业合规成本,营造宽松便捷的交通运输营商环境。

  (二)规范违法行为线索移送流程,确保线索处置依法、及时、高效,杜绝线索遗漏、拖延处置等问题。

  (三)强化高频违法行为源头管控,从根源上防范违法违规行为发生,提升交通运输领域治理效能。

  (四)凝聚执法合力,推动形成“分工明确、协同高效、监管有力、规范有序”的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工作格局。

  第二章  联合检查

  第四条  对同一行政相对人的行政检查(涉及多个股室职责的)原则上各协作部门应当开展联合检查。

  第五条  联合检查由局机关有关股室共同开展的,对检查事项负有主要监管职责的股室负责牵头开展有关工作(以下简称“牵头部门”),其他有关股室配合。

  根据局工作安排或经各协作部门协商一致的,可另行确定牵头部门。

  第六条  行政检查包括日常检查和专项检查。

  日常检查应当通过“综合查一次”“双随机、一公开”的方式进行。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特殊行业、重点领域的,依法依规实行全覆盖重点检查。

  专项检查应当制定专项检查计划并按规定报批,专项检查事项涉及多个部门的,应当联合拟定检查计划。

  第七条  检查事项属于《化州市“综合查一次”事项清单》范围内的,由牵头部门会同协作部门制定该事项的“综合查一次”工作方案,明确检查目标、对象、内容、依据、时间及职责分工等,并提前通知其他配合单位。

  其他应联合检查的事项参照前款执行。

  第八条  实施联合检查前,牵头部门应通过“茂名市执法信息平台”核查行政相对人一年内被检查的次数。同一行政相对人被检查次数不得超过年度频次上限,不受年度检查频次上限限制的除外。

  局机关各股室应严格按照局设定的年度频次上限执行。

  第九条  实施联合检查时,应当严格遵守法定程序,按规定使用“茂名市执法信息平台”并制作执法文书。

  牵头部门负责在“茂名市执法信息平台”录入联合检查任务,并制作《行政检查通知书》等执法文书;参与联合检查的执法人员均应在“茂名市执法信息平台”以及执法文书上签名(电子签名)确认。

  第十条  联合检查结束后,各协作部门应当及时将检查数据、发现的问题、整改要求等信息汇总,建立检查信息共享台账,实现检查结果互认,提升执法效率。

  第三章  线索移送

  第十一条  各协作部门在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处罚、投诉举报处理等工作中,发现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交通运输违法行为线索,应当及时收集、固定相关证据,以书面形式移送线索及相关证据材料,明确线索基本情况、移送理由、证据材料清单等信息。

  第十二条  移送部门发现违法行为线索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将线索及相关证据材料移送至有管辖权的部门;情况紧急、不及时处置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立即告知,并在1个工作日内补齐书面移送材料,确保线索处置及时。

  第十三条  接收部门收到线索移送材料后,对符合管辖要求的,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并在案件办结后将结果反馈给移送单位;对不符合管辖要求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退回移送部门,并协助移送部门将线索移送至有管辖权的其他部门。

  第十四条  对涉嫌犯罪的违法行为线索,各协作部门应当及时依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

  第四章  高频违法企业源头治理

  第十五条  局综合执法股应当定期统计(每月至少1次)高频违法企业数据,分析研判高频处罚行为的形成原因、潜在隐患等,积极推动高频违法企业源头治理工作。

  第十六条  1年内对同一行政相对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超过10次(含10次)的,局综合执法股应当将相关情况告知该行政相对人的行业监管股室或主管部门(含市内其他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七条  各协作部门收到高频违法企业告知后,应当将相应行政相对人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强化监督检查力度,加强行政合规指导,督促其规范经营行为,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以及积极开展信用修复等,实现处罚与教育相结合。

  第十八条  各协作部门应当定期对源头治理工作成效进行评估,总结经验做法,查找存在问题,及时调整完善治理措施,防止高频违法行为反弹回潮。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各协作部门包括局综合运输股、规划基建股、路政管理股、审批服务股、工程质量监督股、安全监督股。综合执法股、执法一股、执法二股、执法三股、执法四股、执法五股。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化州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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