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膜、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
告知书
日期:2026-03-30
广大农(市)民朋友、农资经营者: 土壤是农业生产的根基,良好的生态环境是我们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家园。为切实加强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守护农耕净土,保障粮食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农药管理条例》《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地膜、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请大家严格遵守、积极配合: 一、提高思想认识,主动承担回收责任 地膜、农药包装废弃物并非普通垃圾,其中残留的农药属于有毒有害物质,难以自然降解,散落在田间地头、河道沟渠、道路两侧,会形成视觉污染,破坏土壤通透性,阻碍作物根系生长,导致农产品减产降质;残留农药还会渗入土壤、污染地表水和地下水,通过生物链传递,对人体健康造成长期潜在危害;废旧地膜还可能缠绕农机具,影响农事作业效率,被牲畜误食后会导致消化梗阻甚至死亡。 守护田园净土,人人有责。广大农(市)民朋友、农资经营者要充分认识地膜、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的重要意义,树立“绿色农业、环保农耕”理念,主动承担起回收处理的主体责任,自觉参与到回收行动中来,共同守护我们的美丽家园和舌尖上的安全。 二、明确责任分工,规范回收处置行为 (一)广大农(市)民朋友责任 (1)严格按照“谁使用、谁回收”的原则,在农业生产过程中,妥善收集使用后的地膜(包括普通地膜、降解地膜)、农药包装废弃物(包括农药瓶、罐、桶、袋等与农药直接接触或含有农药残余物的包装物),做到“随用随收、应收尽收”,严禁随意丢弃、掩埋、焚烧或倾倒至河道、沟渠、道路、林地等区域。 (2)使用农药时,配药前应通过清洗等方式充分利用包装物中的农药,减少残留农药浪费和污染,使用后的农药包装废弃物要及时清理,分类存放于干燥、避光、远离水源和食品的地方,避免二次污染。 (3)主动将收集的地膜、农药包装废弃物送至就近的农资经营门店回收点、乡村回收站点,不得擅自处置,积极配合回收工作人员做好登记交接工作。 (二)农资经营者责任 (1)严格按照“谁生产、经营,谁回收”的原则,履行地膜、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主体责任,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设置专用回收设施(如回收桶、回收袋),明确标识“地膜、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点”,做到专人管理、规范存放,不得拒收其销售农药、地膜对应的包装废弃物。 (2)建立健全回收台账,详细记录地膜、农药包装废弃物的回收数量、种类、去向等信息,回收台账应当保存两年以上,主动接受农业农村局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不得弄虚作假、隐瞒不报。 (3)积极向购买地膜、农药的农(市)民朋友宣传回收政策和相关知识,引导群众规范收集、主动交回废弃物,不得销售厚度<0.01毫米的超薄地膜,推广高强度加厚地膜(厚度≥0.015毫米)或全生物降解膜,拒绝销售“三无”地膜、农药产品,从源头减少废弃物污染隐患。 (4)及时将回收的地膜、农药包装废弃物交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集中处置,不得擅自倾倒、堆放、遗撒或擅自处置,运输过程中要采取防雨、防渗漏、防遗撒措施,防止造成二次污染。 三、强化监督管理,严肃追究违规责任 农业农村局将加强对辖区内地膜、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定期开展专项排查,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告知书要求的行为,依法严肃处理: 1、农(市)民朋友随意丢弃、掩埋、焚烧地膜、农药包装废弃物,或未按规定交回回收点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个人可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农资经营者未按规定设置回收设施、拒收回收废弃物、未建立回收台账或台账不规范、擅自处置回收废弃物,以及销售非标地膜、“三无”农资产品的,由农业农村局等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直至吊销相关经营许可证,造成环境污染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四、倡导共建共享,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1、回收地膜、农药包装废弃物,功在当代、利在千秋。在此,我们倡议广大农(市)民朋友、农资经营者积极行动起来,从自身做起,从点滴做起,主动参与废弃物回收处理,自觉抵制不规范处置行为;积极向身边人宣传回收知识,带动家人、邻里共同参与,形成“人人参与、人人有责、人人受益”的良好氛围。 2、各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要发挥示范引领作用,组织开展集中回收活动,协助做好回收宣传和引导工作,让我们携手并肩、同心协力,共同做好地膜、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工作,守护好我们的农耕净土,推动农业绿色可持续发展,共建生态宜居、美丽和谐的乡村家园! 特此告知。 化州市农业农村局 2026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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