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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州市百万就业见习岗位募集计划实施方案

作者: 来源: 化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募集就业见习岗位工作,拓宽高校毕业生和青年就业途径,提高就业能力、尽快实现就业,按照《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等10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实施百万就业见习岗位募集计划的通知》(粤人社函〔2023〕228号)和《关于继续实施我省就业见习岗位募集计划的通知》(粤人社函〔2023〕50 号)相关规定,为做好我市百万就业见习岗位募集计划相关工作,形成有利促进高校毕业生和青年就业的长效机制,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就业见习岗位募集工作,将其纳入工作整体部署安排,纳入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体系统筹推进,充分发挥有关部门、社会各方面力量,积极开发就业见习岗位,为高校毕业生等青年提供充足见习机会。每年按照上级工作目标任务,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计划,将逐级分解任务到各镇(街道)、企事业单位、村(居)委会,促使募集就业见习岗位工作顺利完成。

二、工作要求

(一)大力宣传引导。主动推广各地区、各部门、各见习单位的经验做法和成效,大力宣传一批青年通过见习实现就业创业的故事,及时宣传见习单位履行社会责任的良好形象,引领更多青年和用人单位主动参与就业见习。

(二)落实落地《通知》相关工作要求。要高度重视百万就业见习岗位募集计划工作,逐项实施方案各项工作任务。各见习单位指定专人负责,明确职责分工、时间、进度、工作要求,每月按时按质向化州市就业服务管理中心报送就业见习工作相关数据报表并整理工作台账。化州市就业服务管理中心指定专人负责收集,初审《就业见习岗位需求信息表》、《就业见习单位申请表》、见习单位营业执照、见习协议等情况,每月定期跟踪,制定工作台帐报表,如实报送市就业服务管理中心,确保报表数与实际数相一致。

(三)激励推动。加强对见习单位的指导服务,鼓励见习单位对见习人员积极留用,加强对未留用人员的就业服务,根据求职要求,加大跟踪帮扶,提供个性化服务,促进其尽快实现就业。

三、就业见习单位条件

全市范围内依法成立、登记注册的各类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均可申报设立就业见习单位。见习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当地产业导向且具有一定发展潜力,生产经营正常,管理规范;

(二)有专门人员具体负责就业见习管理工作,有经验丰富、技术水平高、有责任心的人员作为见习指导老师;

(三)认真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保护和职业防护措施;

(四)能够为见习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并提供不低于规定标准的生活补贴,能够保障见习人员合法权益;

(五)能持续提供一定数量适合各类毕业生的就业见习岗位,提供的见习岗位应具备一定的技术含量和业务内容,有利于毕业生提高技能水平和工作能力,人身意外伤害风险较低。

四、就业见习岗位对象

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毕业证书日期两年内)或16至24岁失业青年(签订见习协议前进行失业登记,失业登记处于有效期内)参加就业见习。

五、规范组织就业见习

就业见习岗位的见习人员由用人单位按程序实施,具体程序如下:

(一)见习岗位信息发布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应当积极创造条件,提供见习岗位,每年10月31日前向化州市就业创业服务中心报送《化州市就业见习单位申请表》(附件1)、《化州市就业见习岗位需求信息表》(附件2)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同时通过“广东公共就业服务云平台”单位资质申请和岗位新增发布,进行见习单位类型、见习岗位数量等信息发布。

(二)发动人员参与见习

各镇(街道)、企事业单位、村(居)委会根据辖区实际情况,发动符合条件人员积极参与就业见习。用人单位可在“广东公共就业服务云平台”就业见习板块“求职人员查询”发送邀请页面上的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毕业证书日期两年内)或16至24岁失业青年(签订见习协议前进行失业登记,失业登记处于有效期内)参加就业见习。

(三)确定见习人员

各镇(街道)、企事业单位、村(居)委会等用人单位收集符合条件见习人员的就业见习资料并对符合条件的进行确认。见习单位根据报名情况和计划人数,采取适当方式择优录用,见习单位登录“广东公共就业服务云平台”的就业见习板块进行“就业见习人员备案”填报相关内容,并上传附件(化州市就业见习协议和商业保险)提交化州市就业服务管理中心线上受理。

(四)组织见习人员到岗

各镇(街道)、企事业单位、村(居)委会等用人单位与见习人员签订就业见习协议。同时,签订就业见习协议之日起为就业见习人员购买见习期限内的意外伤害商业保险。见习期为3个月至1年。见习期间,见习人员由用人单位管理使用,其工作生活条件由用人单位提供。用人单位要切实履行见习人员管理主体责任,加强见习人员管理,依法提供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严格按照就业见习岗位政策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承担日常考勤和管理工作。

(五)见习开始和见习结束备案

1、见习开始:各镇(街道)、企事业单位、村(居)委会等用人单位在签订就业见习协议后10天内备份《化州市就业见习协议》(见公告附件3)、《化州市就业见习人员花名册》(见公告附件4)及身份证、毕业证或《就业创业证》(均为复印件)等材料。经审核确认后,见习人员到见习单位报到。

2、见习结束:见习期满或非正常结束见习,见习单位出具就业见习鉴定表(附件5),评估见习成效;见习鉴定表一式两份,一份见习单位存档,一份报送化州市就业服务管理中心备案。见习期满,鼓励见习单位留用见习人员,依法及时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

六、就业见习补贴的相关规定

符合条件人员参加就业见习最少三个月,可按规定享受见习补贴。

(一)补贴条件:用人单位组织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毕业证书日期两年内)或16至24岁失业青年(签订见习协议前进行失业登记,失业登记处于有效期内)参加就业见习。按每月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的80%的标准对见习人员支付工作补贴。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发票(已经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不符合补贴条件)。

(二)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单位除外)。

(三)补贴标准:每人每月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且不高于用人单位实际支付的工作补贴金额,给予补贴。补贴期限最少3个月最长不超过12个月。

七、补贴申请

1、见习人员期满后(实际见习时间不少于3个月)起1年内见习单位登录“广东公共就业服务云平台”在“补贴申办”板块“就业见习补贴”填写相关内容并打印页面中的“补贴申请表”、“补贴人员花名册”、就业见习鉴定表、就业单位发放补贴明细帐(单)盖章作为附件上传提交,化州市就业服务管理中心线上受理。联系人:李辉,电话:0668-7331957。线下向化州市就业服务管理中心二楼204室做好就业见习补贴备案。并提交以下材料:

1.《就业见习补贴申请表》(附件3);

2.见习协议书(附件4);

3.符合条件人员基本身份类证明或毕业证书(以毕业两年内高校毕业生身份享受时提供))和就业创业证(失业人员);

4.见习单位发放工资明细账(单);

5.见习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发票(参加了工伤保险的可不提供);

6.用人单位银行基本账户。

八、其他事项

用人单位要切实履行见习人员管理主体责任,加强见习人员管理,依法提供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严格按照就业见习岗位政策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承担日常考勤和管理工作。按照“谁用人、谁管理”的原则,用人单位要加强见习岗位在岗人员管理,妥善处理见习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依法维护见习人员合法权益。

附件1:化州市就业见习单位申请表.docx

         附件2:化州市就业见习岗位需求信息表.docx

         附件3:化州市就业见习补贴申请表.docx

         附件4:化州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协议(范本).docx

         附件5:化州市就业见习鉴定表.doc


  化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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