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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州市打击盗采河砂涉黑涉恶涉乱违法犯罪举报奖励办法

作者: 来源: 化州市水务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广大群众同盗采河砂黑恶势力违法犯罪作斗争的积极性、严厉打击盗采河砂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活动,确保维护河道采砂管理秩序,维护群众利益和国有资源权益,结合化州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奖励对象是指举报化州市辖区水域内发生的盗采河砂涉黑涉恶涉乱势力组织及人员的违法犯罪活动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负有打击盗采河砂黑恶乱势力违法犯罪工作职责的政法机关和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举报黑恶势力组织、人员非法活动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盗采河砂黑恶乱势力组织及人员违法犯罪活动是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规定的十类黑恶违法犯罪行为中关于自然环境类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行政责任的行为。


第二章  举报方式

第四条 举报人可以采取以下方式举报盗采河砂黑恶乱势力违法犯罪活动:

(一)电话举报:拨打电话0668-7368708(化州市水务局扫黑除恶办公室)、0668-7363266(化州市扫黑除恶办公室)。

(二)邮箱举报:举报邮箱sz7368708@163.com(化州市水务局扫黑除恶办公室)或hzshce@163.com(化州市扫黑除恶办公室)。

(三)信件举报:举报信内容应尽可能具体、详实,可邮寄(投送)至化州市站前路188号化州市水务局扫黑除恶办公室或化州市行政中心二楼化州市扫黑除恶办公室等部门,邮编525100;

(四)当面举报:举报人自愿当面举报的,可直接到化州市站前路188号化州市水务局扫黑除恶办公室、化州市行政中心二楼化州市扫黑除恶办公室或化州市公安局扫黑除恶办公室,街(镇)公安派出所当面举报线索。

第五条 盗采河砂黑恶乱势力违法犯罪线索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具有采砂许可的企业,存在“超船只”“超范围”“超时段”开采涉黑涉恶涉乱行为。

(二)全市各种巧立名目、存在借河道清淤之名盗采、变卖河砂规避监管的涉黑涉恶涉乱采砂行为。     

(三)非法涉河船舶机具,关停、取缔非法砂场;

(四)超载、超限运输河砂的涉黑涉恶涉乱行为;

(五)非法买卖、破坏临河耕地的涉黑涉恶涉乱行为;

(六)阻挠正常执法、暴力抗法的涉黑恶犯罪行为;

(七)非法采砂幕后指使人或充当“保护伞”的公职人员。

第六条 处理群众举报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严格政府保密原则:对群众举报的线索应严格保密,并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未经举报人同意,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公开或泄露举报人有关信息,否则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二)反馈与奖励原则:坚持实事求是、依法有序、公平公正、按绩施奖。对举报的每一条线索,都将及时向举报人反馈核实结果。凡被认定为有效举报线索的,一律按本办法规定兑付奖金。举报人在举报时应提供有效的联系方式,以便回复处理结果和通知领奖。


第三章  奖励项目和标准

第七条 奖励范围和标准:

(一)提供线索并协助化州市水务局和化州市公安机关破获盗采河砂黑恶乱势力组织及人员违法犯罪的普通案件的,奖励人民币2000-5000元;

(二)提供线索并协助化州市水务局和化州市公安机关破获盗采河砂黑恶乱势力组织及人员违法犯罪的重特大案件的,奖励人民币5000-10000元;

(三)提供线索抓获盗采河砂涉黑恶乱势力组织首要分子,查清该黑恶势力组织架构及骨干成员的,奖励人民币10000-30000元;

(四)提供其他盗采河砂涉黑恶乱势力人员及组织的信息,经化州市水务局扫黑除恶办公室、化州市公安机关等部门核实的,视情况给予奖励。

第八条 对符合奖励条件的举报人及其他有功人员,按以下原则进行奖励:

(一)对同一地点同一宗案件的举报奖励不重复发放。

(二)两个或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线索的,按一宗案件进行奖励。

(三)两个或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同一线索的,主要奖励最先举报人(以登记机关受理登记时间为准),其他举报人酌情给予奖励。

第九条 举报奖励申报由化州市水务局扫黑除恶办公室、化州市扫黑除恶办公室确认,经化州市水务局扫黑除恶办公室和化州市扫黑除恶办公室审批同意后给予奖励。

第十条 举报人应当如实反映所知的盗采河砂涉黑恶乱势力组织及人员违法犯罪活动的线索情况。对故意捏造事实,诬告诬陷他人的,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依法从重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章  资金来源和申报程序

第十一条  奖励经费由市财政划拨所需奖励专项资金。

第十二条  奖励申报经化州市水务局扫黑办公室审核通过后,按照奖励办法予以支付。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化州市水务局扫黑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公示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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