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化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
主体清单(第一批)的通知
日期:2023-11-14
化司办〔2023〕17号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市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5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9〕21号)要求,结合我市机构改革和部分单位职能调整等情况,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我市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予以公布,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公布之日起,列入清单的部门和单位可以依法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各类议事协调机构、临时机构及其办公室,部门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以及其他不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机构等,不得以本机构及其办公室名义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确需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应当报请主管部门制定。 二、各制定主体要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完善行政规范性文件起草、合法性审核、集体讨论决定、备案、清理等法定工作程序,落实行政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等制度。 三、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实行动态管理,可以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调整,及时增减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并向社会公布。 本《通知》自印发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化州市人民政府《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的公告》(化府公〔2015〕8号)同时废止。 附件:化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第一批)
化州市司法局 中共化州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2023年11月8日 附件: 化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 (第一批) 一、各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1.化州市人民政府 2.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 二、市政府工作部门 3.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化州市金融工作局、化州市外事局) 4.化州市发展和改革局(化州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化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5.化州市教育局 6.化州市科工商务局(化州市投资促进局) 7.化州市公安局 8.化州市民政局 9.化州市司法局 10.化州市财政局(化州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 11.化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2.化州市自然资源局 13.化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4.化州市交通运输局 15.化州市水务局 16.化州市农业农村局(化州市乡村振兴局) 17.化州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18.化州市卫生健康局(化州市中医药局、化州市疾病预防控制局) 19.化州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20.化州市应急管理局 21.化州市审计局 22.化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化州市知识产权局) 23.化州市统计局 24.化州市医疗保障局 25.化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6.化州市信访局 27.化州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 28.化州市林业局 29.化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三、其他单位 30.茂名市生态环境局化州分局 31.化州市档案局 32.化州市新闻出版局(化州市版权局) 33.化州市国家保密局 34.化州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35.化州市气象局 36.化州市消防救援大队 37.化州市残疾人联合会 38.化州产业转移工业园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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