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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化州市燃气设施保护范围的公告

作者: 来源: 化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切实加强我市城镇燃气设施管理工作,防范各类工程施工对既有燃气设施的破坏,保障燃气设施安全运行,维护社会公共安全,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燃气工程项目规范》、《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防范第三方施工破坏燃气管道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茂名市防范第三方建设施工破坏水电气网络管线设施若干措施》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燃气管道敷设的复杂性,现将化州市燃气设施保护范围的公告调整如下:

一、化州市燃气设施安全保护和控制范围

(一)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如下:

高压、次高压管道管壁外缘两侧6.5米内;中压管道管壁外缘两侧5米内;低压管道管壁外缘两侧1米内;庭院架空管道管壁外缘两侧0.5米内;阀门室(井)、凝水井(缸)、调压箱(柜)、计量箱(柜)等管道附属设施外壁(栅栏围护)1米内。

(二)液化石油气供应基地、液化石油气瓶组气化站、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液化天然气气化站、液化天然气瓶组气化站、压缩天然气(CNG)供气站、天然气门站、燃气调压站、燃气汽车加气站、汽车加油加气站等各类燃气场站的保护范围为场站安全警示线内的区域。

(三)输配管道及附属设施的控制范围如下:

(1)低压和中压输配管道及附属设施,应为两侧各0.5m-5.0m范围内的区域;

(2)次高压输配管道及附属设施,应为外缘周边1.5m-15.0m范围内的区域;

(3)高压及高压以上输配管道及附属设施,应为外缘周边 5.0m-50.0m范围内的区域。

(四)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1、建设占压地下燃气管线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它设施;

2、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

3、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

4、放置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或者种植深根植物;

5、其他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五)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对涉及燃气设施相关行为有更严格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对燃气设施实施保护。

二、燃气设施保护方案

 (一)燃气管道保护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1、建设工程基本情况;

  2、燃气管道查勘情况、保护及控制范围和保护要求;

  3、燃气管道与建设工程项目交叉情况及示意图;

  4、涉及燃气管道及设施安全的事故应急处置措施;

  5、燃气管道保护责任人员及职责分工;

  6、涉燃气管道保护范围或控制范围的具体施工方案及燃气管道保护具体措施;

  7、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的其他内容。

(二)燃气管道保护方案由建设单位牵头会同施工单位、勘察单位、监理单位、燃气经营企业等单位共同制定,方案内容应符合上述规定并经各方协商一致。

(三)燃气管道保护协议由建设单位牵头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签订,协议内容由签订各方自行约定。

(四)第三方施工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燃气经营企业按《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防范第三方施工破坏燃气管道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中的第十四条内容执行。

(五)在输配管道及附属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时,应与燃气运行单位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安全措施。

(六)在输配管道及附属设施的控制范围内从事上述一(四)列出的活动,或进行管道穿跨越作业时,应与燃气运行单位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安全保护措施。在最小控制范围以外进行作业时,仍应保证输配管道及附属设施的安全。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对保护方案或保护措施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可向当地县级以上住建、燃气主管部门申请协调处理或组织专家论证,或者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安全评估。

三、相关法律责任

以上行为违反《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的,最高处10万元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附则

本公告由化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2024年8月12日发布的《关于化州市燃气设施保护范围的公告》和此份公告有冲突的,以此份公告为准。该公告以公告发布之日起执行。


化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化州市自然资源局

                                2025年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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