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优化房地产项目规划管理措施 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的通知
日期:2026-10-22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各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市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营造高品质城市生活空间,更好满足居民对好房子的住房需求,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措施通知如下: 一、推进我市住宅架空空间利用 (一)优化空间复合利用模式。住宅建筑在抬板结构内且顶板以下集中布设,或在底层架空空间结构层高不大于6.5米的区域集中布设,用于满足本项目配建标准的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位与设备用房(含配电房、配电间、消防水池等)的建筑面积,不纳入容积率计算。住宅建筑底层架空空间用于商业等其它功能的建筑面积,按照现行容积率计算相关规定执行。 突出室外地坪且不高于首层建筑高度的通风井、采光井、排烟井、地下室疏散楼梯、地下室出入口雨棚及架空连廊等设施的建筑面积,不纳入容积率计算。(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二)规范抬板结构区域建筑密度、绿地率、建筑层数及建筑高度计算。住宅建筑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位于顶板范围以内、抬板结构顶板以上的,可将该消防登高面作为室外地坪标高,并以此基准计算抬板结构顶板范围内的建筑密度、绿地率、建筑层数与建筑高度。抬板结构顶板范围以外区域的计算要求,按现行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执行。(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三)统一空间建筑面积认定。抬板结构顶板以下的建筑面积计入地下建筑面积,抬板结构顶板以上(含首层架空空间)建筑面积计入地上建筑面积。地面首层商业(经营性)用房,其建筑面积计入地上建筑面积。(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四)强化空间与界面管控。抬板平台沿城市界面应鼓励设置公共开放空间或进行绿化景观打造,不得设置连续实体墙体。鼓励配套设置便民商业服务设施,打造通透整洁、美观连续的城市公共界面。抬板平台临近现状住宅建筑的,须采取有效降噪、遮光、视线隔离等措施,降低对周边居民正常生活的干扰。(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二、优化建筑首层层高管控标准 住宅建筑首层架空及首层商铺、普通商业服务业(含居住配套服务设施)的层高上限统一调整为6.5米,标准层及其他建筑功能层高均参照现行技术规定执行。(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本措施适用于我市市辖区行政区域内未开发建设的房地产项目(信宜市、高州市、化州市可参照执行),其中,采用抬板结构的项目应整体实施。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保护范围及周边对传统风貌有直接影响的区域,以及低层、多层住宅项目,不适用本措施。 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暂定为一年。在执行过程中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或政策调整的,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最新政策为准。此前我市相关政策措施与本措施不一致的,以本措施为准。 茂名市自然资源局 茂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6年10月16日 本措施涉及专用名词释义如下: 1.抬板:指将地块整体抬高修筑的整体架空结构体,下方空间可配建地下车库、设备机房,上方平台区域可开展住宅建设、道路铺设、绿化布置。(现行国家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及政策文件未出台统一释义,本条释义为市自然资源局归纳概括,供各方参照理解) 2.抬板平台:抬板顶板的上表面平整场地,为抬高后的人工室外地坪,可设置消防登高场地、绿化景观、人行通道及配套公共空间等。(现行国家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及政策文件未出台统一释义,本条释义为市自然资源局归纳概括,供各方参照理解) 3.顶板:抬板结构顶部钢筋混凝土承重板面,是划分抬板下方地下空间、抬板上方地上空间的分界结构层。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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