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切实做好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工作的通知
日期:2026-09-11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国有农场公司,市有关单位: 根据《全国农业普查条例》有关规定,国务院决定于2026年开展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为切实做好我市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普查目的和意义 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是在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新征程上开展的一项重大国情国力调查,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依法普查、科学普查、为民普查,坚持实事求是、守正创新,全面摸清新时代我国“三农”家底,客观反映农业发展新情况、乡村建设新面貌、农民生活新变化、农村改革新成效。 二、普查对象和范围 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的对象是在我市辖区内的下列个人和单位:农村住户,包括农村农业生产经营户和其他住户;城镇农业生产经营户;农业生产经营单位;村民委员会;涉农居委会;乡镇人民政府;涉农街道办事处。 普查的行业范围包括:农作物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和农林牧渔服务业。 三、普查内容和时间 普查的内容包括:(一)农业生产条件;(二)粮食和大食物生产情况;(三)农业新质生产力情况;(四)乡村发展基本情况;(五)农村居民生活情况。 普查的标准时点为2026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26年度资料。 四、普查组织和实施 农业普查工作是一项庞大的社会系统工程。为加强对普查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市人民政府已成立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和领导全市农业普查工作,协调解决普查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统计局,负责普查日常工作的组织和协调。 各镇(街道)、各部门要按照全国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突出重点,优化方式,统一组织,创新手段,认真做好普查的宣传动员和组织实施工作。其中,涉及普查经费方面的事项,由财政局负责和协调;涉及普查宣传方面的事项,由市委宣传部负责和协调。农业农村、林业、渔业、自然资源、水务、民政、畜牧、调查队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 各镇(街道)要设立相应的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认真做好本地区农业普查的组织和实施工作。对于普查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切实予以解决。要充分发挥镇(街道)和村(居)委会的作用,从镇、村干部中选调现场组织和调查人员。各有关部门应积极参与并认真配合做好普查工作,各普查机构应当根据工作需要,聘用或者从有关单位商调符合条件的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并及时支付聘用人员的劳动报酬,保证商调人员在原单位的工资、福利及其他待遇不变,稳定普查工作队伍,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 五、普查经费保障 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历时三年(2026年-2028年),所需经费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由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共同负担,并列入相应年度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各镇(街道)必须按照普查经费分级负担的原则,配套必要的普查经费,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 六、普查工作要求 (一)坚持依法普查。统计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全国农业普查条例》有关规定,严肃查处普查工作中的违法违纪行为,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确保普查数据质量。普查取得的农户和单位资料,严格限定于普查目的,不得作为任何单位和部门对普查对象实施考核、奖惩的依据。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普查所获取的普查对象个人和商业秘密,必须履行严格的保密义务;要做好普查资料管理、开发和共享,发布普查数据必须经上一级普查机构核准。 (二)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充分利用自主卫星资源,准确测量全市主要农作物的时空分布,查清现代农业生产设施状况;广泛使用智能手持电子数据采集设备,建立普查数据联网直报系统,提高普查工作信息化水平和效率,减轻基层普查人员工作负担。 (三)加强普查队伍建设。各镇(街道)要高度重视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的选聘工作,选调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工作作风实的同志充实到普查队伍中。要切实加强对普查人员的业务培训,确保普查人员熟练掌握普查方案和工作流程,为高质量完成普查任务提供坚强的人才保障。 (四)加强宣传引导。各级普查机构要会同宣传部门认真做好普查宣传工作,主动向新闻单位提供情况。要通过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方式,广泛深入宣传普查的重要意义和要求,宣传普查工作中涌现出的典型事迹,报道违法违纪案件查处情况,引导广大普查对象依法配合普查,教育广大普查人员依法开展普查,为普查工作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附件:化州市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工作计划表 化州市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 2026年7月13日 附件: 化州市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工作计划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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